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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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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规范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聘任工作,促进科技强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对深化我市对外科技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指导意见;
  (三)组织、推进所在单位专家、教授与我市加强科技合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四)科技顾问为开展决策咨询活动需要,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查询、索取有关资料,申请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科技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与我市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领导;
  (三)在组织、推进院校所与我市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科技合作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城市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家、教授。

  四、科技顾问首届聘任6人,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今后可视情增补。

  五、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成果,提出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每年发给一定的咨询费。

  六、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负责联络管理,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活动,形式和内容另行确定。市科技局应不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科技顾问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4年3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代表应当持职工当事人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配备调解员,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会备案。


  第七条 调解组织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决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应当有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参加。各级调解组织的代表一般不得互兼。


  第九条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上级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负责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成立兵团、师(局)两级仲裁委员会。兵团成立仲裁委员会,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师(局)成立仲裁委员会,报兵团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兵团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自行制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五人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自治区直属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兵团除外)和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负责管辖所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州、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经自治区仲裁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


  第十五条 当事人撤诉或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少数民族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1号

各保险公司: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出单点进行远程出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直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出单。为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

  二、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拟设置远程出单点和拟委托出单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且在前两年的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等设施必须满足远程核保和远程出单的要求,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的,方能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

  四、受委托代理出单的代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出单员,并经过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同时要加强对核保环节的管理;

  五、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其代理出单要向当地保监办备案。保监办留存备案材料备查,不必行文批复;

  六、中国保监会将对因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代理出单点的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