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5]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摩托车产品(包括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形车,下同)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
(二)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出口全地形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三、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四、每年1月底前,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须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5家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审,于2月10日前报商务部(机电司)。
五、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
六、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七、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由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非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
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企业报检时,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符合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质检总局对《出口企业目录》内的企业按《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1号)实施分类管理。
九、国家对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其产品在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时不得受理,未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产品,不接受报检。
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十一、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信息反馈、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摩托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摩托车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监督情况,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摩托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十三、本通知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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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海关税则号
1 摩托车 8711100010
87112010
87112020
87112030
87112040
87112050
87113010
87113020
87114000
87115000
2 全地形车 87031011
3 摩托车发动机 84073100
84073200
4 摩托车车架 8714190010
关于印发《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16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200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依法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拍卖活动(含扩权县市)。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未经市商务局拍卖,各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受理业主对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及用地的申请。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当年拟新建加油站数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并受理建设申请。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一律实行公开拍卖。拟新建的加油站,无人申建或者拍卖中流拍的,该拟建站的规划转至下一年度。
第五条 拍卖标的是咸宁市境内已规划的应建未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单站为单位)。
第六条 拍卖必须依法公开进行,采取确定底价、公开竞价、加价拍卖、价高者得的方式。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佣金及拍卖前期相关费用后,缴入咸宁市市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级财政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同时市及县(市、区)应按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成品油市场监管费用。
第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企业注册资金达到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
(三)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委托的拍卖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与新建加油站竞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买受人依法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并报送省商务厅办理新建加油站批准文件;拍卖标的在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商务厅申报,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新建站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液化气(天然气)开办(转让)申报审批表》后,到当地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动工新建。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批复后应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结转下年度。
第十六条 加油站竣工后,填写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加油站竣工表。市商务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报省商务厅审核批准,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自营业之日起,未经批准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原未经拍卖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其经营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按本办法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承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的拍卖公司由市商务局在具有拍卖资格的公司中招标产生,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
第二十条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