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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时间:2024-07-07 06:5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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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3月25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交、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校刊(报)、板书、板报及其他教学用资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影视作品及舞曲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八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
第九条 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十条 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其中市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岗位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
(五)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教师教育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教师教育类其他专业学生以及非教师教育类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
第十一条 路(街)名、桥名、居民地名的名称标志,设置在游览景区(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标志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 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所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单位责任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个人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商贸发[2004]4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10-18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我国是农业大国,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发展农产品出口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发展农产品出口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扩大农产品出口是增加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发展迅速,我国农产品出口由1990年的不到100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212.4亿美元,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农产品出口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 13%,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居世界第六位。同时,农产品出口经营队伍不断优化,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成为农产品出口的主力军;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出口渠道进一步拓宽,出口品种不断增加,贸易方式不断拓展,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显现。这预示着我国农产品出口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也应看到,在农产品出口中仍然存在着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加工水平落后、缺乏品牌产品、出口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国际竞争力不强、行业组织发展滞后、缺乏有效的出口服务等问题,亟待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现状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目标:力争在未来4-5年农产品出口达到或超过300亿美元,到2013年农产品出口达到或超过400亿美元,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有较大改善,企业规模和竞争力有较大提高,市场布局更加合理,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和知名品牌,为迈进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在今后5-10年,要选择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水海、园艺、畜禽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作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同时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原产地标记注册农产品的出口,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根据这一要求,现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按照统筹的要求,规划农产品出口发展目标。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农产品出口工作。研究利用农产品出口带动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就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和规划,提出本地区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潜力的出口农产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支持本地区农产品出口的支持政策。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质量安全问题是现阶段制约我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是提高出口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今后,应逐步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区域化管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切实提高动植物卫生水平;进一步推广"公司+基地"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进一步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监控体系;鼓励出口企业获得符合进口市场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和其他国际认证,取得卫生注册和原产地标记注册,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体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实验室国家认可,重点加强和完善出口优势农产品及相关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加快农业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鼓励企业发展深加工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品牌建设;推动企业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与国内自主研发并重的方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农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制度,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农产品依法优先予以免检;对信誉良好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便捷通关。

  四、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加快出口农产品的行业组织建设。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出口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选择水海、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产品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和商品协会;支持各地建立特色农产品出口行业组织;推动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行业协会,实行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规范农产品出口秩序,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五、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农产品出口促进工作。逐步调整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多元化"为特征的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体系。在稳定和扩大日、韩、美、东盟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欧洲、中东、独联体等新兴市场,努力发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鼓励农产品企业开展国际营销,举行农产品推介活动;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和新市场、新产品的推销活动;加强与国际认证认可相关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农产品、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工作,支持国内认证机构开展符合进口市场要求的认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公共信息产品的开发,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市场、商品、技术标准、贸易政策等各类信息,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完善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政策措施的要求,建立健全促进农产品出口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新帐不欠决定,及时审批农产品的出口退税;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已安排的农产品出口促进专项资金,并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上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各地也要积极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产品出口。

  七、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针对农产品出口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开发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新险种;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比例,对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西部地区的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其他地区的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40%;大力推广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各级商务、财政、农业、金融、税务和检验检疫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开拓创新,千方百计地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八、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九、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二)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十、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本通知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四)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七)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附件2: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一、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

  (一)收益率采集基础

  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鄄namoney.com.cn)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

  (二)定价品种的分类

  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

  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

  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

  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

  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

  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

  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

  1、参照本附件第二项全价估算公式,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全价估算公式

  (一)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二)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C1为本期票息;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D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为债券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