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时间:2024-07-05 08:2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


规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更加深入地在全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铁路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
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结合铁路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全路开展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以《铁路法》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
国家的基本法律,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与铁路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铁路职工特别是干部的法律意识,为铁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服务,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二、普法对象和要达到的目标
这次普法对象为铁路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科级以上干部。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基础法学理论、宪法和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维护铁路企业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职工要通过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知识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项事务。
(三)通过普法教育,干部90%以上,职工80%以上要达到考试合格。
三、主要内容
全路普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全路职工必须学习的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二是针对不同专业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知识。科级以上干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
(一)全路职工必须学习的基本法律有:《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法律和法规。
(二)全路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学习《铁路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行政规章。
(三)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选学与专业关系密切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标准化法》、《总会计师条例》、《工业产品质量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
四、步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二五”普法规划的统一要求,铁路普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991年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全路各单位要结合本规划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二五”普法规划,制订本单位的普法实施计划,于1991年7月底以前,报部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普法宣传主管部门备案。
2、分层次培训普法宣传骨干。部体改法规司和政治部宣传部,1990年11月份举办的《铁路法》学习宣传骨干培训班是进行“二五”专业普法宣传骨干力量。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的普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3、组织编写专业法教材、辅导资料及常用法律手册。
(二)实施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计划的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要把《铁路法》的学习宣传贯串始终。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安排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在1994年底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
1995年为考核验收阶段,考核验收要按照干部考核标准、职工考核标准和单位考核标准分别进行。
1、干部考核标准: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
(2)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本职工作;
(3)科级上干部应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
2、职工考核标准: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基本了解,经考核合格;
(2)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3)熟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单位考核标准:
(1)参加普法学习的人数达到全员的90%以上,经考核合格的达到80%以上;
(2)本单位的工作基本走向法治的轨道;
(3)职工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干部、职工的考核成绩,作为任免、评定职称、晋级、评先进的条件之一,单位的考核成绩,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五、方 法
(一)普法宣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二)培养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通过试点工作,培养普法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在全路推广。
(三)充分发挥报刊、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普法工作,并明确办事机构,切实抓好普法工作。
(二)铁道部由体改法规司和政治部宣传部共同负责对全路普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体改法规司侧重于法律专业性教材的编写与有关学习资料的汇编;宣传部侧重于全路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部的普法规划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单位的普法工作。



1991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履行市政府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市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各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专题研究处理。
(三)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五)市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论证或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文件,确保法规草案和规章、文件的质量。
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法制办汇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
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第五章 组织协调
十五、市政府工作要保持统一协调。年初市政府提出重点工作安排及目标责任,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独立解决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主管市长请示。
十七、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敷衍。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主办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协调。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再请示市政府协调。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处置果断的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各种工作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认真执行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第六章 督查落实
二十一、坚持和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办公部门具体抓的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职责。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督查,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确保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一些重大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专员牵头,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督查落实。
二十三、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做出的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年度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以不同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八、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评烈和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罚等事项;
(七)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五、国家、省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召开,需市政府贯彻落实的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的领导出席会议;要严格限制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市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印发。
三十六、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向省政府的请示,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需广泛周知的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吉林市政报》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已经公开发表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另行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健全市政府的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参加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种开业、开工、纪念、庆典等活动。其他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安排,实行市政府秘书长“一枝笔"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求基层负责人简化接待,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四十八、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吉外出,应事先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强化法律监督
保证公正司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秦长胜、宋丽红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要立足于法律监督,并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根本所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2003年6月份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在这种新的执法思想指导下,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主要体现,符合惩治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因此,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自然成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
一、明确监督职权,强化权力观念。
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检察权所具有的独立性,代表了权力的国家性,接受的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隶属于任何一级政府,检察权这一特殊地位,标志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其二,从领导体制上也体现了检察权的国家性,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说明检察权是统一的国家的权力;其三,法律是统一的,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性和地域性。因此,法律的这种统一性,决定了检察权的国家性。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讲就是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由法定的具有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作后盾,人民利益为根本,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的国家权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质就是一种法律权威,她的国家性、公信力及人们对她的信仰决定这种权威性质,亦即通过法律监督控制权力,这是与个人权威的根本区别,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办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重要的是通过办案来实现,办案是实施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古人云:天下之高,不难于无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备的法律,只有通过正确有效地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办关系案、金钱案、条子案、油水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官吏腐败、司法腐败已严重地防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在法律实施地整体运作机制中,通过依法办案,达到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通过刑事及民事法律监督,达到清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已成为当务之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诉,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侦查贪污、渎职犯罪行为。四是监所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五是民事、行政监督。这五大职责,重点是对从事司法活动人员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直接查办上术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既然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司法监督,那么强化监督力度则是势所必然的人。强化司法监督必须通过办案来体现,只有通过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五个具体环节,同时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发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该立则立,该诉则诉,该抗就抗,力争通过办案,把司法监督落到实处。
三、完善法律规则,强化程序监督
程序法的正确实施是实体法得以正确施行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所谓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这里强调的注重程序,就是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法的适用,而且还在于它通过科学的程序防止、制约司法权被滥用,赋予诉讼主体应有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这间的界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及民事诉讼活动及法律监督。因此,要想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就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强化程序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即:加强立案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审判活动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中违反诉讼程序问题的发现和纠正;对执行刑罚监督着重依法纠正判决生效后不交付执行和不依法执行问题,依法纠正违法适用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特别是以钱抵刑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亦应严格按程序行使职权,以往不按程序办案引出的教训是沉痛的,当时刻记取。
强化程序监督,还需要以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应当增加监督的硬性规定,由于立法的缺陷,已造成了监督上的软弱乏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第87条、129条、137条、169条、181条、212条、215条、223条、224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实践中看,一些规定仍显硬性不足,纠正违法缺乏强制力保证,如在立案监督上,由于法律未对检察机关通知公安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作出硬性规定,从客观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再如《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是一种监督手段,但由于缺乏强制力的保证,监督效力显得不够。变更强制措施也带有随意性,虽然刑诉法第73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监督机制上乏力,导致监督乏力。如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虽然也有规定,但由于规定的不具体,抗诉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一些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监督程序上也不尽完善,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监督程序上规定对于原则,使实际操作缺乏依据,尤其是在调卷、审级、期限、执行等重要环节上,检、法两家没有可供共同执行的具体而又合理的法律规定,虽然高检院制定了一些有关规则,但也是一家之意,审判机关只按审判机关的规定办,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一些基层院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时,大多采取协调的方法,这有违立法之本意,使监督陷入讨价还价的尴尬境地。
四、理顺执法关系,强制制约监督。
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均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但由于分工的不同,就自然出现了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这种关系认识不足,往往“重配合轻制约,重关系轻职责,重效率轻监督,”甚至一些个别领导也以“大局为重,要加强配合,注意关系”为由强调配合,把搞好关系视为公检法三家的共同要求,及至在交付审查工作报告中,涉及检察院如何监督纠正公、示一些问题的文字也被一笔勾掉,唯恐因此引起不满,影响关系,致使互相制约形同走过场,互相配合形同“合署办公”。这种以重配合重关系的执法关系,显然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和执法形势,创造了不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执法方法,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实施新法时期,仍沿用旧的方法显然已不合时宜,且有违法法律规定,如提前介入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依法监督已成为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因此,那种以配合代制约、以协调统制约、以关系妨碍监督的做法应当抛弃,代之以制约监督新观念,即:制约、监督也是一种配合,而且是更积极的配合,监督不仅是发现问题,更是解决问题的新观念,配合是在制约前提下的配合,是不妨碍履行监督职权的配合,而制约也是在相互依据职权基础上的制约,这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五、拓宽监督方式,强化预防监督
预防监督在整个司法监督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做好预防监督,对于减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人云: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至人未起人患,治未病之疾。这两句古语,均说明一个道理,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不能独立地看待和处理案件,应坚持打击、保护、促进、服务的统一,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同时,讲求监督的政策和策略,坚持社会、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预防监督就是这种执法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所在院,在预防监督上即取得较好成果,如在辖区的监狱开展的监督岗、管教岗双岗达标联手预防活动;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检察院可以到派出所了解立案和未立案情况,通知立案的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真正理由等。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与法院联合制定了民行办案规范化制度,各司其职,解决了阅卷难和久拖不办的问题。同时在监狱、街道、乡村、学校、军队广泛开展了检务公开活动,形成了声势。这样就有效预防了司法不公等问题。
六、完善内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
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律权威的特殊性,但这种权力又离不开监督,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一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意见,推行检务公开。另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树立“100-1”的思想,通过健全的部门监督、程序监督、民主监督、纪律监督等内部监督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肌体的纯洁。笔者所在院自推行了星期二警告制、谈心告诫制、廉政连带责任制、办案告知制、案后回报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限期结案制、领导督办制等项制度后,成效显著,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质,各项检察工作也跨越了一大步。
诚然,仅仅完善内约机制还不足以说明检察队伍就强大了,还必须伴随着检察改革的步伐作更进一步的强化:其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这就要求监督者本身首先做到公正,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检察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敬业、勤奋业、优业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同时又要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经验和智慧,做到心有余而力也足。如果一个单位对监督工作顾虑重重,意志软弱,或怕字当前,怕影响关系,或作虚 功,搞纸上监督,或法律专业素质低下,很难说这个单位的法律监督能有所作为。其二是严格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建设队伍。其三是完善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当前检察机关管人、管事相脱节,即业务上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而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干部任免又归地方负责,从而出现了补充到检察机关的人员有的虽然是大专以上学历,但学不对口,或中专学历也通过关系进来了,甚至让外行领导内行,监督活动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影响公正司法。由于经费来源归地方政府,效益好的地区日子还好过些,遇到连工资都发放困难的地方,经费保障就更难了。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导致监督不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相信这些影响监督效果的客观因素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