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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18: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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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从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托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把该收的钱收上来;各缴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按时足额缴纳;省各主管部门要以身作则,积极缴纳,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无故拖欠不缴或
抗缴的,征收机关可通知有关开户银行扣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征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紧缺原材料等方面的建设,由省计委统一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监督、拨款。
三、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解释等事宜,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附件一: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省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以当年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外资金为依据,征收比率为5%。
第四条 单位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使用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凭证”,与国家统一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区别开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当地县以上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为了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管工作基本一致,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能交基金的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其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也向省财政直接缴纳,其余省直单位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缴纳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直接交省财政的向省财政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财政、税务机关对缴纳单位的收入项目、计征依据、缴纳环节、缴纳期限,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鉴定,填写《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
一式二份,分别作为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 缴纳单位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报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征收机关审查后,汇总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逐级报送省税务局(报表格式、报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由省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十日内送
省计委、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为了单独正确的反映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凡驻地有省属单位的县以上税务部门,都应在银行开设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并将单位缴纳的上述基金,按月直接上划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到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在省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无故拖欠不缴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所欠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由财政税务部门比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省财政厅直接办理征集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名单
省交通厅 省水产局
省公路管理局 省人民出版社
省航运管理局 省二轻厅
省冶金总公司 省盐业公司
省化工厅 省电子工业总公司
省一轻厅 省电影公司
省纺织厅 大众日报社
省建材局 山东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省机械厅 山东糖酒公司
省农机公司 山东百货公司
省物资局 山东商业基建服务公司
省农村电话局 山东生化制药公司
省丝绸公司 省棉麻公司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省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省果品公司 省供销社
省粮油贸易公司 省粮食综合开发公司
省粮食局基建管理站 省粮油工业公司
省粮油购销储运公司 省侨汇服务公司
省国防科技工业开发总公司 省石油公司
省劳改局及所属各地劳改企、事业单位
备注:省属企、事业单位上缴表列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其应交纳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缴纳,税务部门在对其下属单位征收时,只对自留部分征集。



1990年3月16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教育局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战略科技专家和将帅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我院科技人才同世界顶尖科学家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前瞻科学思想和开拓新兴学科领域,提升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划内容

第一条 每年邀请10名左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世界顶尖科学家到我院进行1~2周的学术访问。这些科学家应具有获得世界顶级科学奖(如诺贝尔奖、菲尔茨奖、沃尔夫数学奖、图灵奖、泰勒奖等)的潜力或已获得上述奖项并活跃在科学的最前沿。

第二条 由院组织来访科学家就学科前沿和发展态势作一场学术报告会,并授予其“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证书。

第三条 来访科学家应至少在我院两个地区的研究所进行访问,并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内容包括:主持跨学科或跨领域的研讨会,进行现场科研考察,与研究生座谈,对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就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进行沟通,以及安排适当的文化活动等。访问内容主要以学术活动为主。

第四条 研究所与来访科学家所在学术科研机构达成并签署包含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内容的《合作协议书》,选派1-2名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到对方实验室(或单位)进行1-3个月的学术回访(可延长至6个月),并纳入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人才工作的副院长、各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席,人事教育局、办公厅、综合计划局、国际合作局和各专业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各研究所负责推荐人选、与被邀请科学家联系和安排在国内的访问活动、与对方签订接受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协议及计划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各研究所拟邀请人员进行通讯评议,产生拟邀请候选人;各专业局和各创新基地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我院重点发展方向、重要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项目部署和重要基地建设等,提出拟邀请的计划执行人选;由组委会终审确定计划执行人。

第八条 来访科学家的学术报告会由中国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研究所共同承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实施,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专项经费经组委会批准后,由院财政分别拨付到来访科学家邀请单位、院办公厅外事财务帐户、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第十一条 院支付来访科学家讲座酬金2000美元和公务舱往返国际机票费用(来访科学家可携带配偶)。此外,院支付科学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以及学术活动等费用,总额不超过7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4〕147号)和《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的通知》(科发函字〔200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组织委员会名单
2、《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申请表》
3、《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执行报告》
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项目经费领取办法
5、合作协议书

人事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