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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5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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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厅办公室 


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按照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资金收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财政部门要保证支出户的资金存量能够维持正常支付。资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支出时,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办法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关于印发《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制订了《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