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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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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期间,承担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从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额度作为对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其余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本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一)知识产权权属原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实施转化。
(二)知识产权权属原没有约定的,由单位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三)国有事业单位主要利用国有资产和(或)财政资金完成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原没有约定且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共享成果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白行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或以技术人股等形式实施转化。
专利技术的使用以及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不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四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以下规定激励成果完成人员和成果转化实施人:
(一)企事业单位转化自有知识产权成果的,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奖励成果完成
(二)按照约定或协议转化成果的,依照约定或协议兑现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的合法权益。
(三)成果完成人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转化成果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50~75%归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其余归单位,具体奖励比例由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约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单位权益前提下,可以依法在职创办企业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单位资源创办企业(机构),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所创办的企业(机构)收益依照协议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的企业(机构)没有利用单位资源的,单位不参与收益分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单位权益前提下,可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兼职。
第七条 依法保障各类企事业单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优秀人才的权利。
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竞聘工作岗位的权利,尊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创业的权利。
第八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法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或创业;不受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可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或创业地落户。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应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贷款担保,具体安排按专项资金贷款担保的有关程序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该专项资金贷款担保,可依法以知识产权出质。
第十条 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投资,其投资收益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性收人有关优惠政策。投资机构享受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性收入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及其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第十二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所签订的各项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设置障碍,或通过签订不平等协议侵害单位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lO月1日起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批转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局职能分工的意见。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务院精神与土地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抓好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继续抓好房政管
理,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履行好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的城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规划实施进度要求,及其它规划控制指标;并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坚持放线、验线制度、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及要求,并在实施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在土地出让后和转让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要与计划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下大力量抓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经营活动。重点是制定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办法。要积极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的评估工作,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积
极提供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努力保持合理的地价水平,搞好在房地产市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房屋的出租、出售,以及房地产的抵押)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房地产交易活动。土地使用者因地上建筑物发生买卖、租赁、抵押、分家析产或企业法人后兼并撤销而发生房屋的调拨、价拨时,均应依法办理监证、登记、评估、立契过户手续。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今年要基本完成全部城镇房产的总登记任务,同时,要及时做好经常性的产权确认、变更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的原则,加强对因转让、出租、抵押而引
起的房屋产权变更的管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产权变更,应尽快审批,并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为保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以便为房地产管理、经营活动和城市建设提供可靠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产籍测绘和产权档案的管理,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
六、各地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要求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机构改革的试点,逐步建立起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改革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地产业管理的
机构体制。



1990年6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工商局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八项)要求解释的报告》(汕特工商函字[1990]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所称的行为人是指从事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用于投机倒把的款项或非法所得的款项,可以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查处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为逃避检查将用于投机倒把的款项或非法所得的款项转移给他人,需要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的,可以根据非法款项转移的去向,按照《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将
转移的有关款项暂停支付,待全案查清后一并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发现违法款项涉及行为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需要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的,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将有关款项暂停支付,待查清情况后,按照有关法规或规章一并处理或分别处理。



199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