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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2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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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661号
2002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药品单独定价,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但从目前我们收到的企业单独定价申报材料看,企业申报材料中,对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说明不够,不能充分地证明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药品内控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专家论证会评审企业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单独定价办法,提高药品单独定价的科学性,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现对单独定价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材料中,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差异情况,应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药品质量监验机构(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按有关规定检验复核的报告,以证明申报情况真实可靠。企业申报资料未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检验复核报告或申报情况与复核结果不符的,不得参加专家论证会。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在专家论证会之前,必须经过药品内控质量指标的检验复核。
  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规定统一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的,应在6月30日前将中检所对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差异情况的检验复核报告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将上述规定通知申请单独定价的有关企业,同时要注意了解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反映,并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0]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2010年“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反馈意见,相关省(区、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相关各省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各省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暨“国培计划”启动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要注重遴选优质中小学作为培训实践基地,认真做好“影子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际能力。

三、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要针对农村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相关省份远程培训项目中的培训者培训经费应按照“国培计划”要求,调整用于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短期集中培训。对于需要举办远程培训者培训的,所需经费由远程培训项目中标机构统筹解决。

五、近期两部将制定“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届时,各省要根据两部下达的资金总量和相关经费标准,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及预算,加强对培训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