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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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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7〕4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档案馆藏,做好特色档案的采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档案,是指本市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外事接待工作、重大历史事件所形成的档案以及本地名人、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档案,简称特色档案。
第三条 市档案局为全市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授权市档案馆具体实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市档案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四条 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建立特色档案采集联动机制,及时地进行现场采集;涉及特色档案的部门和公民,应支持和配合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做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二章 特色档案的采集

第五条 特色档案采集以现场拍照、摄像为主,辅以征集、接收相关的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第六条 特色档案采集人员进入采集现场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档案采集证”,并介绍采集意图或方案,取得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 采集人员应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列出清单,与被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主动采集特色档案,并及时向市档案馆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特色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市档案馆设立特色档案库,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高温等保护设备。
第十条 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采集到的数码材料输入电脑进行编辑、拷贝,并编制目录、标注说明;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交市档案馆统一组织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特色档案的整理按事件(人物)→年度分别组成保管单位;电子文件按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特色档案经鉴定后,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特色档案查阅、复制、公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湘潭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的规定》和《湘潭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复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21日以粤教科〔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是指经过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的县(区、镇)或企业集团(均在广东省境内)。基地是项目的依托单位。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广东省内高等院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处于产业化前期、经过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项目。

  第三条 已获批成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将自动列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统一命名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暨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2010年以前的基地仍命名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暨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并参照《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粤教研函〔2010〕21号)执行。

  第四条 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与立项原则: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广东省境内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授权高校。

  2.依托基地:申报项目必须以基地为依托,可选择已立项的基地,也可同时申报一个新的基地。申报新的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县(区、镇)作为基地的依托单位的,该县(区、镇)应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且产业集群已达一定经济规模,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2)以企业(集团)作为基地的依托单位的,该企业(集团)须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上一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超过5000万元;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近三年投入科技开发经费不少于销售总额的2%.

  3.合作基础:申报高校与基地开展实质性的合作3年以上,且已有至少2项以上高校科技成果在基地得到转化并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有不少于1项的高校科技成果正在转化,且转化的科技成果有高校研究生的实质性参与。

  4.成果转化基础和机制:申报高校必须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且运作良好;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高校在基地有专职或兼职科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高校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组装配套以及研究生的培养。基地已有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设备、场所、经费、人员、制度等配套保障。基地有较长期的与申报高校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

  5.符合《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粤教研函〔2010〕21号)中关于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申报要求。

  6.申报项目须符合广东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方向,项目实施体现产学研结合。申报的成果由申报单位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已达小试或中试水平,或已有样机并通过相关测试,或已有新药的临床批件等),成果产业化方案切实可行,前景良好。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

  7.配套经费:申报高校与基地均有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专项经费与政策措施,对于基地或具体项目的投入须有配套经费,其中申报高校不少于100%,基地不少于150%.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教育厅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高校负责组织申报。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当年专项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基地和项目。承担高校填写基地和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厅,作为基地和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实施“边建设、边运行”的基本原则,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转入运行期。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基地和项目立项后,由承担高校负责基地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承担高校和依托单位需为基地建设和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教育厅将定期检查。

  第十条 基地和项目实行年报制。基地和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年初由学校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基地和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教育厅视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对未达到中期检查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教育厅有权中止该项目并予以通报,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省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中用于基地运转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基地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确需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如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对合同书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向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期满,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需进行结项验收。以合同书作为结项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基地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教育厅。

  (二)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基地建设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验收资料。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基地和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教育厅组织。教育厅聘请不少于5名技术、管理以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教育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综合形成验收结论。基地验收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经专家组评议,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资金使用不合理。

  (五)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不达标的基地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六)通过验收的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厅存档。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验收达标的基地,挂牌运行。基地运行期间,教育厅组织周期性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4年。教育厅视运行情况以竞争性项目等形式予以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 凡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延期的、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教育厅有权追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Projects of Guangdong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和项目编号(cgzhzdxxxx),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