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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7:1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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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袁 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每月20日前交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

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时,应当设立银行征缴专户,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有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

第九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对申请项目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会计帐户,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并按项目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征收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提取和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使用前评估、使用期跟踪监督管理、使用后结算审查,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财政性资金使用程序和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制度;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拨”的使用原则;为避免资金结余在项目用款单位,每年十二月份,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参与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事前论证、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我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2000年9月市政府制定《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在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以来,不论是在通货膨胀时期,还是物价持续走低(通货紧缩)时期,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促进主副食品供需平衡,弥补主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平抑市场物价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肯定。当前,我国及世界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尤其是国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仍未完全消失,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物价压力仍然较大。为做好新时期价格调控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的要求和我市近十年的实践,原办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使用方面,修改原办法,重新制定《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的作用尤显重要,是急需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

(二)制定过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将修改完善原办法,重新制定《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的立法计划。2005年5月市物价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吸纳了市财政、审计、国税、地税以及部份使用单位的意见。2005年5-9月市价调办组织物价、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单位经过多次论证,并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问题

尽管价格调节基金不论在通货膨胀时期,还是在通货紧缩时期都发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要客观看待,价格调节基金只能用于调控实行市场调节的“米袋子”、“菜篮子”和“火炉子”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防止其突发性、破坏性地大起大落。这虽然对价格总水平调控有一定影响,但它不能替代财政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因此,既要充分认识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作用,又要认识到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的有限性,它只是地方政府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专项资金,不能期望它独自承担调控整个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重任,也不能视为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1、用于政策性补偿。是指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是指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付重要商品储备。是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动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是指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三)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财政性资金,资金使用要根据市场价格形式的变化,围绕价格调控这个中心任务进行。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一要找准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选择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进行适时调控。当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时,价格调节基金可通过对流通主渠道一些单位进行价格补贴,要求被补贴单位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引导市场价格回落。当价格上涨还在大多数消费者承受范围内,但却严重影响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时,要区分消费者不同情况,适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直接价格补贴。当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通过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供给,促进供求平衡。当某些商品市场出现供过于求全行业低于成本销售,影响整个行业持续发展的情况时,可通过支持重点企业的方式,稳定生产,防止全行业生产大起大落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当出现结构性供求不平衡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引导生产结构调整。二要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量有限的实际,在调控商品范围、使用环节上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调控的重点应侧重于个别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及局部地区的价格异常波动。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品种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严重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要注意增加储备资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首要任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时应优先考虑;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要优先于对流通领域的补贴,对流通领域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企业生产项目的补贴;对符合使用标准的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个别人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规范要求,因此,本办法着重资金使用和管理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较大的修改,旨在使价格调节基金在征收使用上符合国家规定的范畴,在资金管理上更加科学和规范,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确保调控措施落实到实处。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罚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具有组织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政府调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收缴的范围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
  (三)行政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房租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罚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七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单位执收执罚,委托银行收款,资金缴存财政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征收方式。
  (一)直接缴款是指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或由执收执罚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
  (二)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第九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款,特殊情况需实行代理缴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原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一律撤销,对擅自继续保留或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缴款义务人,须自觉地接受执收执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履行其缴款义务。


  第十二条 对办理同一事项,多家收费的,应逐步实行由一家收取。


  第十三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赃物及抵费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拍卖,所得收入直接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在确保依法收费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实行必要的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根据银行代收点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金额和业务量等,拨给其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各种预算外收入一般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银行代收点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商业银行作为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机构。在该代收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设立银行代收点。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八条 银行代收点的设立与取消由各代收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审定。


  第十九条 银行代收点按照便民缴款、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 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由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挂牌,未挂牌的银行网点不得开展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要设专柜负责代理收款业务,设有明显标志,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和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

第四章 资金的归集与清缴





  第二十二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各代收机构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归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 银行代收点必须于次日上午将代收款项连同有关票据及日报表解缴到其相应代收机构的财政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代收机构要督促其所属银行代收点及时解缴代收款项,并保证财政部门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调度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和各银行代收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代收资金。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票据,无收款单位及收款人盖章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须到同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领购簿》,并据此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领购有关票据。


  第三十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对已使用过的票据要及时清缴。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印制、发放和管理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核算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对执收执罚单位、代收机构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进行稽查与核对。


  第三十二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收执罚;按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项目、标准、性质及金额,准确填开有关预算外收入票据和罚没票据;督促缴款义务人及时缴纳款项,并凭缴款回执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建立辅助帐,核算、核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 代收机构负责办理收款业务,及时归集和上解所收款项,并按收费征收管理机构的要求编报《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日报表》。


  第三十四条 收费征收管理机构、代收机构和执收执罚单位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有序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查实后,根据举报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一)检举揭发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款票据或不开具规定的收款票据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给予举报人以一定奖励。
  (二)检举应实行直接缴款,而执收执罚单位自行收取或擅自收取、截留、挪用、转移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按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者。
  以上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法制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查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鞍山市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1、规定应实行直接缴款而执收执罚单位自行收取的;
  2、截留、挪用、转移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的;
  3、执收执罚单位乱收乱罚,擅自减免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4、擅自印制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
  5、贪污、私分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不给票据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按查实金额由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全额收缴,并处以查实金额1至2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收执罚单位开具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票据而不收款的,责令其用单位自有资金或经费补缴。
  (四)相对人逾期缴纳预算外收入的,由银行代收点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罚款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款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经费支出户划拨,或抵减其单位预算拨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收取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有异议的,应先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然后再凭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交款票据和罚没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正常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因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退还款项的,由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将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退款通知书》,由收费征收管理机构退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法制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    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宜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3.2.2.2 风险程度
⒈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作业场所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⑵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⑶涉及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⑷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⒉预测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
3.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3.1 列出落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3.3.2 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3.4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3.5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3.5.1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3.5.2 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3.5.3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3.5.4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5.5 应急救援措施。
3.6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3.6.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3.6.2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3.7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3.7.1 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3.7.2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7.3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3.8 结论和建议
3.8.1 结论
根据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⒊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
⒋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⒌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3.8.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⒉施工单位的选择;
⒊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
⒋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⒌其它方面。
4 附件
4.1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4.4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条件的分析情况。
4.5 建设项目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4.6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5 格式
5.1 格式
5.1.1 封面(参见附件1)
5.1.2 封二(参见附件2)
5.1.3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5.1.4 目录
5.1.5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 主要内容
5.1.7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