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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3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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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评选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崇尚科学、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以及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杰出表现的18周岁以下社会青少年。
第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者要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和优良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成绩优秀,热爱科学,对科学探索具有浓厚兴趣,踊跃参加科技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2、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3、被授予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4、在其他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经三名科技专家推荐,经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机构认定可以参评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选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成立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有关部(处)室的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建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由熟悉此项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科协会同教育局、科技局、团委等部门组织;唐山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推荐。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报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复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进行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骗取荣誉的,取销所获荣誉,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奖项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设市长奖6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3人,初中组2人,小学组1人。设提名奖4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2人,初中组1人,小学组1人。市长奖和提名奖均包括适龄社会青少年。条件不足、没有合适人选可出现空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市长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1万元,提名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十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及提名奖获得者的辅导教师(每届不超过10人),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科技辅导教师称号,并且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自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公布的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刑诉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的实施影响最大的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最现实、最实际困难是案多人少,实施这一规定迫切需要提高诉讼效率。笔者结合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案件的经验与公诉工作的实际,建议同种类型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宜并案起诉、审判。

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应当尽可能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如果数个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诉、审判,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被告人确认,如对危险驾驶、盗窃案等并案审查、审判,公诉人同时对数名被告人进行指控,有利于减少多次开庭的诉累;审判人员亦可以同时对数名被告人进行审判,可以省略庭审中的重复环节。因此,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庭审时间,优化司法资源,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有利于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量刑不均衡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为此中央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同种类型案件得不到同等判决的现象无法避免。主要表现为:不同审判机关量刑不均衡、不同时期量刑不均衡等等。可以合理设想的是,如果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诉、审判,量刑不均衡问题则可以得以有效解决。鉴于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具有可比性,数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同时出现在一份判决书上,如果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势必引起多方质疑。从审判机关来说,无需将不同审判人员、不同时期同种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加以横向比较,而是在一份判决书中直观地予以展现。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可以在判决书中得出是否得到同等对待的判断。从社会公众来说,亦可以对是否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进行评论。

最后,有利于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然而,在简易程序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虽然多地检法机关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进行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试点,但由于不同的公诉人流水作业式出庭,使得庭审犹如走过场,庭审监督流于形式。如果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诉、审判,则可以让出庭的公诉人节约往返奔波,省略庭审中的重复环节,有助于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集中精力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确保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

(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3〕1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配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围的公有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为辅的使用方式,其中贷款贴息方式应占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量的80%以上。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贴息额度按照承担项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确定。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三)市科技部门职责: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做好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单位申请市配套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审下达该配套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申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有可靠的技术基础或依托,在研究开发领域己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请国家或者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在市经贸局指导下,制订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直企业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项目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4. 技术依托和项目申请单位的情况;
  5. 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7. 申请表。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技术创新项目还须提交该项目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文件,技术改造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四)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扶持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年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五)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县、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县、区财政部门下拨)。
  第十条 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根据国家、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布置各县、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按照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及其利息。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