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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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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群众急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市长热线交办事项。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组建。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办理市长热线交办事宜。各网络单位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长热线办公室。

二、办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抓好市长热线电话的办理工作,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确立牵头办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电均应准确登记,详细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二)交办。市长热线办公室按照办理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办理。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电话交办的简单的、容易处理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对书面交办的较复杂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回复来电人;对领导批示件和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并回复来电人。

(四)督办。市长热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热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一般问题要定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工作职责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市长的委托,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处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根据领导授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主要职责

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的共同职责:

1.受理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办理。

2.承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3.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4.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比较重大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5.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一级网络单位除履行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3.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追究

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遂委发〔2005〕13号)和《关于印发区县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遂委发〔2005〕14号)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群众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府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协助市长做好接待,其他副秘书长或者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接待群众的工作。市府办各科科长为市长、副市长接待日的联络员,轮流参加接待。

(二)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时间延至第二周的星期一上午。具体接待时间为:上午8点30至11点50,时间半天。个别未接待完的,按平常的信访接待原则处理。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市信访办组织好上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接待规则和纪律,安排好接待顺序,确立接待的群众代表(集访不超过5人),确保依法有序接待。对上一个接待日已接待并正在处理或已作了结的事项,不再接待处理。

(二)反映问题的记载。市信访办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三)信访案件的确立。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立案批办。信访办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案件进行初审,需提交当班市府领导批示的送市府办秘书一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信访案件的处理按《信访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同一案件经上一个当班领导批示后,不再转给下一个领导批示。

(四)信访案件的送批。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市信访办转来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直送当班市府领导批示。

(五)信访案件的分办。市府办秘书一科按照市府领导的批示,将信访案件当日内分办给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交办给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六)信访案件的督办。市府办各业务科室对信访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直接向当班市府领导报告。

(七)落实情况的反馈。市府办各业务科室每周向秘书一科反馈办理情况,由秘书一科汇总并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信访案件办结后交秘书一科。

(八)信访案件的回复及档案管理。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办结信访案件的有关资料统一交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向上访群众回复,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工作职责

(一)当班市府领导的职责

1.亮牌准时接待。接待领导应于上午8点30赶到市府信访接待室,并亮牌表明其身份。若当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应事先报告市府主要领导另外确定市府领导接待,由市府办衔接落实,确保不空缺。

2.负责对接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部门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个别重要问题,请示市府主要领导确定处理原则,或者提交市府常务会研究。

3.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处突预案,并负责做好处突的组织工作。

(二)市府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新闻单位现场报道,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维护秩序,确保正常接待。

4.负责信访案件的送批、分办、交办、督办和办理反馈工作。

5.负责落实医护人员现场候医,确保病态上访人员的安全。

(三)市信访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访有序进行。

2.按规定做好信访问题的登记、审查、送批、回复、存档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市长。

(四)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市府办各业务科室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一般情况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事先说明情况,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由当班领导决定,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承办,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遂宁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要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附件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船山区政府   安居区政府 射洪县政府

蓬溪县政府   大英县政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东新区管委会

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济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农办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市药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

中国银监局遂宁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市邮政局   明星电力公司 万通燃气公司

附件2



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时 间
接待的市府领导
参加的市府办领导
联络员

7月4日
任永昌
何顺洪 李永东

黎砚光
段 勇

8月1日
侯晓春
李永东 黎砚光
王国辉

9月5日
刘 云
杨 奇
杨 林

10月10日
刘德福
吴炳麟
蒋 武

11月7日
胡家正
罗孝廉
陈 祚

12月5日
赵洪武
吕佑平
刘小玲

2006年1月9日
刘 兵
李任三
徐建军




说明:2006年的市长接待日轮次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另行安排。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由网挂系统接受、甄别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等信息,最终确定竞得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六条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及宗地基本信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发布,同时通过报刊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做出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及网挂系统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数字证书或其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七条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经公证后的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不计入成交总价款,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九条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市土地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一○年八月五日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园林、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金融、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义务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建设和改造责任的,由约定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无障碍设计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无障碍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建筑施工许可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未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得作出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责任单位、改造目标、改造时限、资金落实等内容。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主要的城市道路,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应当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等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采取警示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指定他人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项目所有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装修时未按照现行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