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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3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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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险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5月9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同人大网站及其他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三月底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县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提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表决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以及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代表大会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人数一般占主席团全体成员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决定会议的会期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六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
(四)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应当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应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对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大会秘书处应将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印发代表。
议案提出人对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有异议的,可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予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作出相应决定,并答复议案提出人。
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意见,应向主席团作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将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并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依照《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常务委员会在闭会后办理。常务委员会应在接到之日起八个月内办理完毕,就议案办理情况答复议案提出人,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议案提出条件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的报告。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报告。
报告机关应于代表大会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代表审议有关报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在会议举行前应对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专题调研报告印发会议。
审议可以采取全团审议或小组审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联团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专题审议的方式。
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并作有关说明。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作有关说明。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席团依法确定。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市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九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并将发言主要内容提交大会秘书处,由会议常务主席安排发言,或者决定将发言材料书面印发会议。
代表临时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代表大会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小时前,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先于原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