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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4-07-09 08: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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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贯彻措施;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间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文,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作出规划并组织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经贸局: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盐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八)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有关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建立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业部关于下达《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9日,商业部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搞活商品流通和商业经营,商业企业之间多年来实行的按批发牌价倒扣的作价办法,早已确定改变。但贯彻不平衡。现对纺、针织品改按企业进货价格顺加的作价办法又做了研究。经今年八月十一省、市商业厅(局)物价处长座谈会和九月纺、针织品物价专业会议讨论修改,现将《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下达,请各地组织试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1986年10月)
随着经济体制和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纺、针织品大部分品种已实行优质加价和花色浮动价;小商品和80支以上的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已放开。遵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原则,为了搞活商品流通和商业经营,将纺、针织品以批发牌价为基础“倒扣”的作价办法,改为以进价为基础“顺加”的作价办法。
一、商品范围:棉布、涤棉布、维棉布、呢绒、毛线、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等九种商业部管理价格的商品。
二、作价办法
1.商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均以各自的进货价格(厂、销价格为计价基础,加加价率(包括经营费用、税金和利润)和进(批)零差率制定销价。
2.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作价改为顺加办法后,鼓励少环节经营竞争中多环节经营的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是会减少的。
3.批发企业之间销货作价的加价率,要有所控制。最大加价率棉布不得超过6%;涤棉布、维棉布不得超过7%;呢绒、毛线、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不得超过8%。经营外地产品可另加运杂费。在上述加价幅度以内,各批发企业可区别商品的畅销和滞销、当令和落令、现货和期货以及批量的大小和付款条件等不同情况,加价率可以不同。
4.零售企业以批发企业的销货价格为计价基础,按规定的批零差率定零售价格。差率偏小的,可适当扩大。
零售企业从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进货价格低于现行批发价格较多的,为保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1)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当前可暂以现行批发价格作价;
(2)批发企业的供货价格低于现行批发价格的部分,零售企业可相应扩大批零差率。
零售企业直接从当地工业或外地工商企业进货,进价(或进货成本)低于当地批发企业供货价格的,减少环节的差额,由零售企业受益。
5.批、零企业购进库存处理商品或出口转内销商品,本着与同类商品比质比价的原则定价。加价率或进(批)零差率可以大于或小于上述规定,由企业自行安排。
6.国家统一进口的纺、针织品作价办法另行规定。
三、其他事项
1.实行花色差价的纺、针织品,批发、零售均以本办法制定的价格为中准价,按规定幅度上下浮动。
2.由地方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实行企业定价(放开价格)的纺、针织品,也实行顺加作价办法,加价幅度和各种差价,分别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自定。
3.商业企业之间的供货价格改变后,其他有关业务问题,仍按照商业部(84)商纺字第11号关于印发《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供需双方都要根据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需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经与对方协商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者,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商业企业供货作价办法的改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和各企业要认真作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实施后,企业间要加强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各企业要健全物价机构、提高物价人员素质,建立定调价制度。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商业部。
6.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有外国货币时如何缴纳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和所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NOTICE CONCERNING PAYMENT OF TAX ON INCOMES IN FOREIGN CURRENCYGAINED BY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1 January 1993 Guo Shui Fa(1993) No. 013)

Whole Doc.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separate planning
and to sub-bureaus of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ve bureaus:
In line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Tax Law, you are hereby
notified as follows about how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pay tax on their foreign currency incomes:
I.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have incomes gained from
thei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their incomes are all in foreign
currency, shall convert their foreign exchange into Renminbi at the Bank
of China in accord with the listed price of the day their tax payment
receipts are issued by tax authorities and then pay tax.
II.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have incomes in both
foreign currency and Renminbi gained from their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may pay tax with Renminbi gained from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stead of
with foreign currency. The enterprise shall not use the Renminbi gained
from borrowing, share-holder's input or gained through regulation to pay
tax instead of foreign currency income.
If the Renminbi incomes gained from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re
insufficient to pay dutiable tax,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y, th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concerned shall use the foreign
currency gained from i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exchange it into
Renminbi at the Bank of China in accord with the listed price of foreign
exchange on the day its tax payment receipt is issued by tax authorities
and then pay tax.
III.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foreign personnel shall also pay tax in line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 for their incomes or other gains.
IV. The Notice shall be put into practice from the day of the receipt
of the document, if the original stipulations are contradicting this
Notice, this Notice shall be taken as the standard.



199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