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乌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7-03 17:5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乌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1月31日,中国和乌克兰就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邀请,乌克兰外交部长阿纳托利·马克西莫维奇·兹连科于2002年1月27日至3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会见了兹连科外长一行。

  唐家璇外长与兹连科外长在友好、坦诚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深化合作以及巩固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讨论了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访华问题。

  双方满意地指出,建交十年来,中乌关系发展顺利,成果丰富。两国领导人共同倡导的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是中乌双方在新世纪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全力推动中乌关系在新世纪持续发展。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乌克兰选择的发展道路,继续恪守向乌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会谈中,双方讨论了在经贸、工业、建筑、新技术、金融等各领域的合作问题。中国支持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双方指出,两国对当今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观点一致或相近。

  中国和乌克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标本兼治,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主导下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密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协调与配合,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努力。

  双方商定继续加强两国外交部磋商与合作。

  兹连科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并邀请唐家璇外长在方便时再次访问乌克兰。

  兹连科外长还赴上海访问,出席乌克兰驻上海总领馆正式开馆仪式。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期间,会见了特区政府领导人和商界代表。

  随同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的乌克兰实业界人士与中国同行讨论了扩大经济合作问题。

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4日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律师资格、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律师,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法律事务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派律师承办下列业务:
(一)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二)担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和申请行政复议活动;
(五)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的法律顾问;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办理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坚持不如实陈述案情,可以辞去委托或者拒绝为其辩护。
第七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打击报复。
第八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律师凭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可以按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材料。
(二)律师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进行调查时,接受调查的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羁押看守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提供会见场所。律师同被告人的通信,羁押看守部门应当及时转送。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直接发问,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五)律师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法定时间通知律师参加诉讼。律师应当及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律师的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
(七)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意见书和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应附卷。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律师对于执行职务中得知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使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时到庭履行职务。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律师的申请理由正当,又不影响法定审结案件时限的,应当做出延期开庭审理的决定。
律师不能按时到庭履行职务,又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或者人民法院未做出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律师不按时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认定主要事实、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上确属不当,或者案件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四条 干涉、阻挠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律师进行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或者收受其他财物。
第十六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吊销律师工作执照,直至取消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聘请、委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妨碍法庭秩序或者违反监所有关规定的;
(四)唆使被告人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或者为被告人串通案情,逃避法律制裁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十五”期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发电领域竞争态势已经形成,电力企业活力得到增强,电价改革不断深入,区域电力市场开始建立,电力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力监管体制建设取得进展。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确保了安全生产和电力正常运行,保持了干部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电力工业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电力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十一五”期间,要抓住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成功改革经验,巩固已有改革成果,把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得到质优价廉的电力服务。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下一阶段的改革任务,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十一五”期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针对解决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电力工业增长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总体目标,巩固厂网分开,逐步推进主辅分离,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创造条件稳步实行输配分开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初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下的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促进电力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从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出发,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转变电力工业增长方式,优化电源结构,加快电网建设,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电力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和安全运行,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2.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打破垄断,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力管理体制、电价形成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客观认识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做好改革的整体规划和统筹,明确实施步骤。要抓住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强化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衔接,实施重点突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改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安全和稳定的关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安全和稳定是做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前提。要切实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隐患,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确保电力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抓紧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逐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巩固厂网分开成果,抓紧完成厂网资产划转移交,解决相关遗留问题,防止产生新的厂网不分。规范发电送出工程建设,理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经营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工作,逐步实现辅助性业务单位与电网企业脱钩,积极推进电网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的分离工作。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处置预留和暂留电网的发电资产,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变现工作依法合规运作,资金合理安排使用。
(二)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优化调度方式,着力构建符合国情、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认真总结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试点经验,因地制宜,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完善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办法,处理好电源、调度、售电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强区域网架建设和跨区联网,进一步推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规范交易秩序。抓紧研究调度与交易机构关系问题,按照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要求完善交易与调度机构组织体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鼓励高效、环保机组多发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尽快建立并实施节能、环保、经济的发电调度方式。
(三)继续深化电力企业改革,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继续深化电力企业改革,尽快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企业发展机制和经营机制。电力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意识,改革和调整分配制度。加快国有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国有发电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深化电网企业改革,多方筹集电网发展资金,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处理好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的关系,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四)继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理顺电价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及相关规定,稳步推进各项电价改革。结合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尽快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销售电价要反映资源状况和电力供求关系并逐步与上网电价实现联动。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全面实施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大力推行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在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前,继续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五)研究制定输配分开方案,稳步开展试点。着眼于改变单一电力购买方的市场格局,培育多家市场购电主体,按照电力市场要求,先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为研究制定输配分开方案,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输配分开改革试点方案,稳步进行。
(六)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在明晰县级供电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企业代管状态,规范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培育独立的购售电主体。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农村电网,参与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制定、实施农村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解决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用电问题。
(七)做好电力法律法规修订相关工作,加快电力法制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加快《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根据电力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研究制订包括电力建设管理、电网送出工程等方面的法规规定,推进与电力市场体系相适应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核准制度,健全监管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化电源结构,落实环保政策,促进电源与电网,输电与配电协调发展。继续推进电力投资体制改革,完善规划指导下的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和优选机制,规范准入、鼓励竞争。处理好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的关系,逐步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强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电力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围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前两年,集中精力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巩固厂网分开成果,稳步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推进电价改革,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开展输配分开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十一五”期间后三年,进一步完善区域电力市场,落实电价改革方案,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等工作。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作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强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电力职工队伍稳定,共同把“十一五”期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