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安字〔1994〕第4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
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徐州矿务局:
近几年,虽多数煤炭企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
结案处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抓得不紧,放松和忽
视结案工作。如:有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查处,有
的隐瞒不报,严重影响了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管理工
作,使不少事故不能按照“三不放过”(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
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
原则进行处理。
为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
求:
一、煤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
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此项工作,
明确伤亡事故管理、统计的部门和负责人。对伤亡事故要及
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统计、报告,否则要认真追查,严肃
处理。
二、煤炭工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统计和处理结案外,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
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煤矿、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
办的各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必须在结案的15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上报煤
炭部安全司。
三、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除规定要求内容外,还需将现场
记录、人证物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资料、事故责任者书
面检查;有关事故通报和文件等附后一并上报。
四、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部将
定期通报情况。对隐瞒事故不报和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案的
单位及责任者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