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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08 03:5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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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为两国产品的交换提供最大便利,以促进两国间的相互贸易。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2.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手续和一切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二、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
  2.缔约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某一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贸易协议或安排而产生的利益;
  3.原产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津巴布韦的商品和产品。
  三、缔约双方同意他们之间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将依照进口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中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权进行对外贸易的其它机构签订。
  二、津巴布韦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在津巴布韦经营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的货物进口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后,可再出口到第三国,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该货物一方有关当局的同意。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条件或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
  1.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
  2.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3.对下列货物的进口可予以免除关税和所有其他一切捐税:
  (1)缔约一方临时进口供博览会和展览会展出的工农业产品;
  (2)无商业价值的货物样品和宣传品。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的产品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领土边境后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不得征收高于这些产品从对方领土直接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过第三国领土运输时进行转船、重新包装、存仓,但没有进入第三国商业领域的货物。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在本协定下向对方出口的货物的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即在该货物在主要市场的价格基础上作价。
  二、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双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九条 为更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将轮流在北京和索尔兹伯里举行。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本协定的执行,促进实现两国之间贸易顺利进展;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双方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改善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对本协定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十条 经缔约双方密切协商,可以换函方式随时对本协定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期满时,如按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本协定的条款应继续适用,直到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伊诺斯·恩卡拉
    (签字)            (签字)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2年11月14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和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行驶、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近期和中期规划;严格实施机动车报废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排气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报废。

第八条 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油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生产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排气检测,并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检测情况。经检测排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出具排气合格证明后才能准予出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排气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一条 对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系统进行维修的单位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经过维修的机动车排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排气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和对经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机动车年度检测项目之一。

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并责令维修。维修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发给年度检测合格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检测人员应当场向机动车驾驶员出示抽测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报所生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生产单位按规定申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报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销售单位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用的机动车,经抽测排气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进行维修。维修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扣的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六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燃料油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使用新旅游团体签证邀请函格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使用新旅游团体签证邀请函格式的通知

(2000年1月25日 旅国际发[200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部委直属国际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旅游团体签证通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统一规范旅游团体签证邀请函格式,现将我局与外交部领事司协商启用的新的旅游团体签证邀请函格式(式样附后)发给你们,新格式中有关联系人、负责人签署等项内容由被授权核发签证单位填写。此格式自2000年3月1日起使用,其他旅游团体签证邀请函表格同时作废。

   二OOO年一月二十五日


                                       序号:


团体签证通知函电


  _____________(中方邀请单位)邀请_________________(国名)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组织的___________(团号)旅行团_____________(人数)于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来中国_____________(旅游地点)旅游。
  请即持此函(电)前往中国驻___________(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或总领馆、驻港公署、驻澳公署)申请_______次有效签证。
  (附:旅游团人员名单)
  (编号及发函电单位全称)
  (年、月、日)于(城市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序号:


NOTIFICATION OF VISA APPLICATION


_____________(中方邀请单位) WOULD LIKE TO INVITE THE TOUR GROUP_______________(团号)OF_____________PERSONS ORGANIZED BY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OF_____________(国名)TO VISIT_________(地名) IN CHINA FROM__________(年月日)TO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PLEASE APPLY FORTHWITH FOR________(次数)ENTRY VISA(S) AT THE CHINESE EMBASSY(OR CONSULATE-GENERAL,THE COMMISSIONER'S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HONG KONG/MACAO)IN________(城市、国名)WITH THIS LETTER(TELEGRAM).
  
(ATTACHMENT:THE NAME LIST OF THE GROUP)

  编号及发函单位全称
  (年月日)于(城市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访问团人员名单

LIST OF VISITOR GROUP

序号NO. 姓  名
NAME IN FULL 性别SEX 出生年月日
DATE OF BIRTH
职  业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国 籍
NATIONALITY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签证机关专用栏
  FOR OFFICIAL USE
  第  号团体签证  准予  团( )人
  NO.  GROUP VISA PERMIT GROUP PERSONS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壹次有效。
  FROM  Y  M  D TO  Y  M  DTRAVELING IN CHINA,ONE TIME VALID.
  发还日期:     签署
  DATE OF ISSUE SIG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