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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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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希望从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环保基金)获得一笔总额相当于一千三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3100000)的赠款(环保基金赠款),用于资助本项目的C部分;
  (C)协会已经同意,特别是基于以前的惯例,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这笔信贷提供给借款人;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造林项目省”系指除陕西省以外的其他项目省;
  (b)“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c)“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d)“项目实施安排”系指项目实施规定及各造林项目省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规定所提交的接受信;
  (e)“项目实施规定”系指财政部和林业部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联合颁发的有关项目实施的详细规定;
  (f)“项目省份”系指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项目省”系指项目省份中的任何一个省;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描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和十一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在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其林业部和各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营林、环保和管理措施实施本项目,并提供本项目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规定,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实施计划执行项目。
  3.02节 (a)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A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A部分提及的造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各有关项目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八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4.5%;及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由有关项目省各自承担。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B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B部分提及的营造防护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四川省和湖北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其中包括十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2.5%;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分别由两项目省各自承担。
  (c)借款人应促使各造林项目省:
  (i)按照上述(a)段和(b)段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将信贷资金进一步转贷给其所辖的项目县,同时,如果项目外汇风险由省级承担,省向下提供的所有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在上述(a)段和(b)段规定的相应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均不得超过二个百分点;
  (ii)促使各项目县按照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所有外汇风险,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最终用款人。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其财政部和林业部:
  (i)向各造林项目省颁发业经协会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定》,对项目执行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及
  (ii)将项目实施规定,连同上述第3.02节所规定的转贷条件,告知各造林项目省,并由各省出具接受上述安排的书面材料。
  (b)借款人应保证《项目实施规定》包括下述条款:
  (i)各项目省应以其应有的勤奋和效率,采取适当的林业、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迅速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实施或促使实施其各自的项目部分;
  (ii)这些项目省应如本协定附件四第A.1段所规定的那样,建立并维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应促使维持县级项目办公室;及
  (iii)各项目省应分别与其所隶属的项目县签署协议,确保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实施规定》进行,并按本协定第3.02节(c)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安排信贷资金转贷;
  3.04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或执行本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账户报账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以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年递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书在内的审计报告,足以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所有项目实施安排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要求,《项目实施规定》已经下发,并且,所有造林项目省均已出具书面接受材料。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实施安排中的所有有关条款,都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C·霍普
   (签字)                  (签字)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23号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 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 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举全社会之力清理执行积案
??三十多个部门参与,执行问责、执行救助等机制全面跟踪推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由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民政、部队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对连续三个月全省后三位的州、市、县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作出检讨并根据情况可直至问责;交叉执行,提级执行,联合督办等措施全面推进;全面实施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2008年11月2日,在云南省召开的的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以上制度全面亮相。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孟苏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许前飞作部署。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马继延主持。
孟苏铁书记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着力加强案件审查和执行监督,着力提高有效执行率。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融法、理、情于一体地解决执行积案问题;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实效。
会上,省纪委副书记杨玉清、省民政厅副厅长姚国华作了发言;宣威市市长夏建新作了经验介绍。
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电视电话会。


措施解读:

列入该次云南省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重点的案件,主要涉及困难群体、特殊主体、重信重访及其他重点案件。云南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三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省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明确了以下职责:对被执行人是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役军人的案件,必要时给予拒不执行者党纪、政纪、军纪处分;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查找住址、车辆牌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工商、国土、环保、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自身职能,认真履行协助业务。
三级督办环环相扣,提级、交叉、异地执行并用。该督办制度中明确,挑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省政法委会同省高级法院联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执行案件,由州市政法委、中级法院督办。此外,试具体情况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省纪委等单位,联合督办。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专项行动,云南高级法院视情况决定提级、指定、交叉、异地执行。
副厅以上领导包干督导,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必要时问责。在此次的执行积案清理中,云南将根据情况派出督查组。云南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副厅以上领导对全省十六个州进行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州、市、县,限期整改、限期结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向上一级机关作检讨,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可视情况通报批评,必要时将直接问责。
司法专项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与民政厅协商,以云南宣威市为试点,积极尝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等问题。
此外,报道案件执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布敦促公开信,公布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名单、公开逮捕起诉判处一批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等制度也全面建立。

新闻背景:
11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此次清理活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实现社会联动。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执行积案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通过清理一批重点积案,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切实得到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更加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


新闻链接:“宣威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试点”介绍

云南省宣威市是全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市。全市人口142.62万人,其中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其中有6万人纳入农村低保。截至2008年9月,在宣威市人民法院未执结的501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窘急需判赔资金治疗生病、维系生活的就达127件,占未执结案件的25.35%。
2008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到宣威调研时提出:要以宣威为试点,建立涉诉困难群众执行救助金制度。宣威市委、市政府经专题研究,于2008年11月5日召开执行救助大会,对首批97件案件133名涉诉困难当事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43.5万元,并将其中68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1人纳入医疗保险。宣威市还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的资金来源、条件要求、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