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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4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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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

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

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

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

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

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

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

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李克强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省政府决定对《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豫政〔1986〕44号)、《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豫政〔1994〕6号)、《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豫政〔1994〕10号)、《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豫政〔1994〕47号)、《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豫政〔1994〕84号)等5部涉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2002-6-13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我部于10月13日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以后,分类折旧额低于综合折旧额补提折旧差额时,应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
三、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是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实施,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报送我部备案。



198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