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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

时间:2024-05-25 05:4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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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二月六日


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方式和补偿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规划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第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无偿收回的,以无偿收回方式储备,不予补偿;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并按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地上建筑物评估净值或残值之和予以补偿。
  登记用途为工业类的,规划为住宅或商业建设用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高于工业类的,按照在工业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基础上,加上不超过规划用途高出部分的40%予以补偿。
  第八条 对出让、租赁、折股、作价投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进行储备和补偿:
  (一)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收回方式储备,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期限未满以提前收回方式储备或以出让、折股、作价投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与地上建筑物净值之和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政府储备决定下达之日起,租赁合同或批准文件自行废止,恢复为划拨用地,并按划拨用地予以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转让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以买卖房屋名义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楼房除外,下同)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转让价格,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方式予以储备。
  转让以划拨用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储备范围的,应按第八条规定予以储备和补偿;不属于储备范围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土地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房产、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的补偿,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土地和房屋补偿外,对其他费用的补偿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依法确认为闲置的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应予以收回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应予补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以依法征用方式储备,征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储备方案,由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储备决定,收回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产权人,在土地储备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定土地储备补偿协议,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储备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达不成储备协议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拆迁补偿费用,或者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供地前的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以净地方式供应。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应前采取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已储备土地进行利用所得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为筹措土地储备资金需以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须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储备的土地不得设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抵押。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其他融资渠道。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二)土地储备整理费用;
  (三)土地储备的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将储备土地供应后所获收益金缴入财政专用账户。土地储备、整理、利用和管理等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填列结算清单,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确认、清算。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储备、整理及管理等成本费用。涉及道路、绿化等市政用地的拆迁费用与可供应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储备补偿协议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违反协议约定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作其他处理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土地储备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和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储备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式样附后)。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长、县长请假,报经市长批准。市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副区长、副县长、市属各局副局长请假,由区长、县长、市属各局局长批准。区、县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区长、副县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处长、科长请假,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副处长
、副科长请假,五天以下的分别由处长与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下的在处室工作的由处长批准,在科室工作的由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旷职旷工期间原则上不发工资。对旷职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置考勤本,定期公布工作人员的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职等情况,要对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用模范行动为广大工作人员做出表率。
第九条 市、区、县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五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划》同时废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 工 作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日期 | | 请 假 天 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假原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审批 |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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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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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28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