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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2:4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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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1980年国务院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留成的决定,大大地激发了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国家外汇收支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增加国家外汇积累,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的职责
范围和国务院关于“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办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订”的通知,在总结过去十多年经验基础上,并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对创汇单位实行留成,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问题。它同国家、地方的预算收支有密切联系,是创汇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一部分。各地区、各单位的财政、财务部门都要把它切实管好。
现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为增加国家外汇积累,调动创汇单位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
凡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对外交往活动中取得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其外汇收入依照本办法实行留成。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二、铁道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三、海上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包括海上客货运收入、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四、邮电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含出口邮票收入)。
五、侨汇收入。
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对外宣传部门的外汇收入。对外宣传部门是指新华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外文局、文化部外联局以及其他担负对外宣传任务的单位。
七、港口业务的外汇收入。
八、旅游业务的外汇净收入(系指经批准经营旅游和旅游商品业务的宾馆、饭店、商店的外汇净收入)。
九、海关关税收入。
十、保险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外汇净收入。
十二、税款及罚没收入。
十三、捐赠外汇收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
十五、其他收入,包括图书、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出口收入和广告收入,国内外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家具、提供材料物品展卖品的外汇收入,维修业务、咨询业务、技术和版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劳务服务、外轮供应、外轮代理、船舶检验、进口商品检验、通讯、修船、对外索赔
、文物商店、金银铸币(扣除金银原材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以及其他准予留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下列外汇收入不予留成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行政单位(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司)的外汇收入。
二、签证、认证等规费性外汇收入。
三、外币收兑收入。
国、驻华机构兑换外汇收入。
五、归还外汇贷款外汇收入。
六、港口机场计划内供油油价收入。
七、记帐外汇收入。
八、交通部贷款船出售外汇收入。
第三条 外汇留成比例
一、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1.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他服务收入。
2.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3.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4.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二、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三、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四、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他收入留成比例为30%。
五、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六、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七、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
第四条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应本着促进生产、改善创汇条件的原则,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国家下达计划内外汇之不足。
二、偿还外汇贷款。
三、进口机械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物资。
四、企业增资、缴纳股金等。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 留成外汇在满足上述需要之后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六条 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应及时向指定外汇银行结汇,季度终了时,凭银行结汇水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留成。
第七条 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按(1989)后财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外承包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2年8月6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5] 2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27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铁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铁岭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事务管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要报请市委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于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送铁岭日报社,在《铁岭日报》上公布。

二十六、市政府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法制办做事前审核,市政府决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第六章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三、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将收费、许可、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在管理相对人易于查看的地方公示,办理结果要实行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处理市民投诉反映的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来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来访人。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七章政府工作落实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实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实行目标管理,抓好组织落实。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相关副市长配合。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长、相关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或责成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协调,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市长、副市长要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应及时说明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要本部门落实的工作任务,要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情况,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的政令、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本市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实行政务公开

四十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四十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完善市民投诉制度,办好市长“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市民来信,加强督查督办。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我市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六)讨论市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汇总,并将部门汇报材料提前一周送交秘书长,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五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将汇报材料(印制50份)及列席常务会议的相关部门名单,于开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于开会前3天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先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说明。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坚持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未按程序办理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的,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五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正式公文和代市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程序办理。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七、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必须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文稿纸,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使用A4型纸,同时报送软盘。

五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铁岭市人民政府令或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一般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系统建设,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半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证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传递及时、准确、可靠,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国公务活动,分别由市外办、科技局、外经贸局于年初拟定计划,经外办汇总并提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国公务活动,须报市政府,由市外办进行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六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批,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第十三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坚持学习制度,并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后,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

七十六、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其部门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方可成行。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市长回报。

七十七、市长、副市长委托随行人员认真记录活动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编写市政府大事记。




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类对象: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国家限制的行业指: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二)第二类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家庭。
“4050” 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止,男性50周岁及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含4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第三类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一类对象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类对象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第二类对象中的协保人员和享受大龄援助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接续。
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一类对象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类对象补贴按实际劳动合同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第三类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为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2.医疗保险费:按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
补贴标准: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按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必须按规定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履行新增岗位空岗申报手续、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与招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于季后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2.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第二类申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2)当期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附件1);
(4)《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4份(附件2);
(5)《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7)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1份;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2份;
(9)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空岗申报登记手续;
(10)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三类对象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可在季后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 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各1份;
(2)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说明本人已灵活就业三个月以上;
(3)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如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人户分离确认证明;
(4)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凭证;
(5)医疗保险证及缴费凭证;
(6)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
(7)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和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1份(附件3)。
3.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附件1)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3份(附件2)。
(三)核拨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要求。
1. 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3.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一)第一、二类对象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2. 由劳动者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
(二)第三类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 开办了私营企业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第七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统一或分项申请。但仅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申请失业保险补贴。
第三类对象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费的续缴手续。
第三类对象的失业保险补贴到期或终止后,重新失业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重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八条 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中止期间的时间计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第九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条 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工作流程。
(一)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信息的维护,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灵活就业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发展的灵活就业组织,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和操作办法,通过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完善从社区、街道、城区到全市范围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并根据实际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办法。建立全市的就业困难人群(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的资料库。
(三)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和管理,接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后,将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就业状况等情况予以核实,及时开具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维护有关人员就业和失业信息变动,做好有关工作台帐;户口所在地社区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人户分离状况,并开具人户分离证明材料,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原享受柳政发[2002]44号文规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援助的人员,现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在办理终止享受大龄保险费援助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此前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