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办发[2000]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监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理顺监管关系,现就恢复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手续,应按照“分清事实,分步恢复”的原则,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银发〔1999〕394号)等文
件确定的监管权限具体审批。
二、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严格限定为:
(一)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工作移交人民银行之前,按照原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外汇局已经同意对其擅自开办外汇业务的行为免于处罚,补办手续,但尚未办理具体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凭原外汇局批复文件,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国际业务部改建设立,但尚未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核准相应外汇业务范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三、对其他未经批准,已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其违规事实及情节轻重,依法对其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行为做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可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必须事先取得其总行或上级行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外汇业务种类,必须是其总行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外汇业务种类。
五、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审核其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及遵守法规情况;审核其是否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是否具有开办外汇业务所必须的从业人员和设备。对经审核不符合办理外汇业务条件的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予办理手续,并应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顿,直至停止办理外汇业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
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外汇业务批准文件后,必须在60日内到人民银行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逾期未办理换领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准入监管,总行正在着手制定《商业银行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新开办外汇业务及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将在新《办法》下发后进行审批。
2000年3月27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地区专利技术的转化,更好地推进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 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 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
(一)符合贷款银行制定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客户准入条件,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事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权重最高为40%),其余部分借款人仍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
(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由贷款方(金融机构)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各种专利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第六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四)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市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四)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七)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须提供的资料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贷款单位提交的相关产品检索材料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