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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5:3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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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港澳办、台办、民(宗)委(厅、局)
、文物局:
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特殊坟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坟墓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文物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二、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
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四、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2000年4月17日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中函校[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和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共享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报道培训工作、交流培训经验,实现培训工作信息化管理,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函校)于9月19日正式开通了财政部函校网站(http://kjhx.mof.gov.cn/)和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http://ce.esnai.net/c/hx/)。 现就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功能

  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面向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提供免费培训,以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

  远程教育网具有在线学习功能,目前课程有两类:一是财政部函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课程,通过后期制作后将上传;二是业务进修与能力提升课程。将根据基层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的学习需求,不断开发新的课程。

  二、资格认证

  为保证网站访问速度,保证学员在线学习质量和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远程在线学习采用实名注册制。财政部函校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分配学习注册账号到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向下安排。学员得到注册号后,可上网注册后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培训教师注册验证后可免费下载部分网络课程。

  注册号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随时向财政部函校提出追加申请。

  三、组织管理

  各地要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引导乡镇财政干部利用网站在线学习,将网站作为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手段;引导基层培训教师运用网站提供的教学内容,作为面授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

  财政部函校将定期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报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及培训教师参加远程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并将对各地的组织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注册号分配表(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浅析对欺诈与诈骗的区分

王春胜


  欺诈与诈骗、合同纠纷与诈骗,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而其主客观方面又多有相仿之处,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所以,必须分清几者之间的异同,对上述行为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行为。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欺诈与诈骗,虽然在客观表现相似。但在构有必要件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欺诈与诈骗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象把保健品充作药品销售,把国产商品广告宣传为进口货等,显然是误导的方法与消费者进行不平等的、非自愿的交易。所以说:欺诈行为人是通过合法形式而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未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如:以为他人跑官、跑学、找工作为名骗取钱财,以假巨奖骗取他人钱物的。均是使用无中生有、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获得财物的。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社会危害是严重的。
  (二)欺诈与诈骗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客观方面,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能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欺诈行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欺诈与诈骗在内容方面的区别
  从内容区别,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象目前泛滥的不实广告,其广告内容并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为十,对事实无限的夸大和添加,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笔者虽不敢妄言虚假广告与当前的浮夸风之间有什么内在的联系。但现实是多数人对广告均持一种不信任的否定态度。所以说:广告内容不实也是欺诈。
  (四)欺诈与诈骗在后果方面的区别
  从行为的严重程度上来区别,诈骗行为人为了其言的得逞,巧取豪夺,不择手段。有冒充国家干部诈骗、有冒充记者诈骗、冒充警察诈骗、冒充军人诈骗、冒充高干子第诈骗等等。从形式上看,有个人诈骗、团伙诈骗、法人诈骗和诈骗集团。诈骗活动中分工严密、配合默契。近来又有跨国诈骗的案件发生。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诈骗行为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危害严重,所以,对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我们常说的欺诈消费者双倍赔偿。王海之所以成为打假英雄,就是使用法律武器,对欺诈行为勇敢斗争的结果。所以,王海就是反欺诈的英雄。综上,由于诈骗与欺诈的性质不同,调整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欺诈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受我国民法调整,诈骗行为是犯罪行为,受我国《刑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