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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03: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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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法[2003]38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执行前,各单位应参照市局制订的行政警示通知书(规格18Х12)及登记表样式自行印制,并由法规科(室) 统一登记下发。
2、在执行中,要坚持把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把教育、规范、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开放搞活的氛围,振兴繁荣湖州经济,促进“招商引资”、“信用湖州”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警示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暂行办法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告诫。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行政警示:
(一)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具备开办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未超过1个月的;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未经登记办照,租店面开设小型饮食服务小吃店、或零售杂货商店,试营业未超过1个月且日营业额在500元以下的;
(三)有合法营业执照,但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且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涉及前置审批、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四)因改制而重新设立的企业未办妥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1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六)搬迁经营地址1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未按规定悬挂(放置)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的;
(八)为合法经营办手续需要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九)广告主利用自身经营场地设置发布用于自我宣传的路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向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
(十)按规定应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而没有缴纳的;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禁则而没有罚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警示以市、县、区(分局)名义作出。
第五条 行政警示不需要立案和经法制机构核审。但在行政警示作出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由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警示。
第六条 行政警示应采取书面形式,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警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证人,并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警示后,有关证据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3天内分别将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并进行登记。承办机构应每月统计综合行政警示情况,每季应将登记情况报同级法制机构备存。
第八条 行政警示通知书采用送达联和存根联样式。使用时两联上必须同时签上执法人员、当事人双方名字方能有效。
第九条 实施行政警示的单位要加强对被警示当事人的跟踪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按规定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转入处罚程序。
第十条 工商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单个执法人员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二)对不属首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又已造成严重后果,应进行处罚而不处罚,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2003年10月18日


  为满足补充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此次计划共招考36人。具体如下表: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司局招录公务员计划表
  二、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社会在职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和人民;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未曾受过学校处分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4、具有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集体,顾全大局;
  5、重点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社会在职人员本科学历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8岁以下,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可放宽到30岁;社会在职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
  6、政治历史及社会关系清楚;
  7、身心健康,相貌端正;
  8、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办法
  2003年10月18日--28日,报考人员登录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报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院校对报名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网上确认报名人员的应考资格,报考者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3年10月20-30日。
  五、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为公共科目考试。关于公共科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地点等事宜,在人事部网站刊登(www.mop.gov.cn)。
  对于笔试合格的考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注意事项
  1、报考我委的考生仔细阅读招录的职位及要求,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面试时,考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缺少以上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取消面试资格;海外留学人员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明。
  4、有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录工作信息可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dpc.gov.cn)。
  5、本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咨询电话为:(010)68501816、68502872。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自《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
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发布的《信访条例》已包容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1997年3月10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的分级受理制度的意见》,对接待群众信访工作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
,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不重复立法的原则,会议决定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