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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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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1990年6月2日商业部以(90)商审字第139号文发布) 废止理由:随新规定实施而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级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商业部系统县(市)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各级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五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当地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和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设置障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注意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制订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领导,由单位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本单位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五)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审计决定下达后的一定时间,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其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的工作计划、文件、工作总结、专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及决定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蔽,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6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江西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以降低农村电价为核心,以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户,并通过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县级电力企业参股、入股、控股或代管,逐步实现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建立完善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原则和思路
(一)各县取消乡、村两级独立核算管理机构,对城乡低压配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电力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电力企业统一管理,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二)理顺县级电力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关系,基本实现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根据我省86个县(市)绝大多数是趸售县的实际情况,具体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把这些县的电力企业改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
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管;2.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县级电力企业进行代管。
(三)各县原则上只能存在一家农村电网经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县,存在几个农电经营企业的,要通过股改合并成一家;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农电的县属电力企业,在代管前县政府要先将其合并成一家;如有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与县属电力企
业并存的,要争取实现股改,将其合并成一家。
(四)省电力公司作为我省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实施全省的农网建设改造工作,对农网改造资金实行统借统还。
三、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步骤
(一)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电力企业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电力企业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到1998年底,各县均要取消乡(镇)、村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电管单位,统一由县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县电力企业作为基层经济核
算单位。乡(镇)电管站、村电工现属乡(镇)、村管理的,要收归县级电力企业,作为其派出机构。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农村电工一律执证上岗,纳入县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
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1999年初开始,全省农村用电全面实行由县电力企业电工直接抄表到户,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的供电办法,电价每
月张榜公布。
(二)县级体制改革。
1.对有几个县属电力企业的县,1998年底以前县政府要通过资产重组将其合并成一家,由新组成的县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改或交省电力公司代管。
2.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进行股改的县级电力企业,逐步改造成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
各县要对现有县属电力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另制定具体办法);界定资产后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1)公司性质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双方以自有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统一管理经营所在县电网的企业法人,负责县电网资产经营和建设改造的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县以下农电体制,实现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实现城乡同价方案。
(2)公司的资本金。
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属和省属电力企业以现有净资产及省电力公司拟在该县农网建设改造所需投资作为双方出资。
注册资本金为总资产的20%至30%,省电力公司与县电力企业的出资比例以省电力公司控股为原则,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其它。
公司内部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电力部门实际情况设置,定员定编由省电力公司和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电力行业县级电力企业定员定编标准核定。
公司的具体管理由股东双方协商制定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3.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由省电力公司委托所属地市供电局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签订对县电力企业实行代管的协议。代管内容主要是地市供电局对县电力企业人事配备、经营管理权进行代管。被代管的县电力企业在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
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五个方面保持不变。
代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县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对管理人员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不良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其资产保值增值。
(3)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对县以下乡村农网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同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
(5)对农村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帮助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和城乡同价方案,逐步形成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全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配合地方党委,搞好县电力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无论是股改后直管还是代管的县,县级体制的改革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省里将按照体制改革的进行情况安排农网建设改造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农电管理,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网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电网建设起步于六十年代初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截止到1997年底,我省农网拥有10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9.13万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448座,变电容量253万千伏安,低压线路15.1万公里,配电变压器6.9万个,配电容量472.3万千伏
安,全省已有80个县(市)拥有11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以110千伏为骨架的农村电网。乡、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8.7%、95.6%,有的县不仅实现了村村通电,而且实现了户户通电。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农网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每个35千伏变电站要覆盖4.8个左右的乡镇,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农村配电网络约有1/3未得到改造,高能耗配变有一半未更改,低压线路有70%以上的不合格,存在线损高、触电伤亡和设备损坏事
故多等现象。
据物价部门统计,现在农村到户电价在0.8元/千瓦时的约占农村用户的30%,到户电价在0.8—1.5元/千瓦时之间的占50%,在1.5元/千瓦时以上的约占农村用户的20%,个别地方农村电价已达2—3元/千瓦时左右。农村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挫伤了农
民用电的积极性。据统计,1997年我省农村人均用电量为142千瓦时,是全国农村人均用电量的35.7%,目前全省还有285个村、36.5万农户、165万农村人口未用上电。
(二)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重要意义。
1.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农村电价和供电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农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能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2.有利于改变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网络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我省农村电网普遍存在配变、线路老化陈旧,线路供电半径过长,许多农村照明与排灌用电共配变,大部分时间是“大马拉小车”状况。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将大大提高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网的供电能力
和供电质量。
3.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虽然我省农户通电率已达95.6%,但年人均生活用电量只有34千瓦时,只相当于全国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1/2。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用电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的能力
,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4.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直接带动输变电设备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电网改造给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和电力施工企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体制上的保证;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降低农村电价,为缩小城乡电价差奠定基础。在实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一规划,就是各级供电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统一制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整体方案,安排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先后次序和时间。统一标准,就是按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立足长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标
准,标准要适当先进、全省统一。明确目标,就是对整个电网的改造都应先作经济效益分析,明确电网改造后,线损和电价的降低,农民能得的实惠。分步实施,就是要根据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既要积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防止不顾资金效益,一哄而上。
2.坚持先改制后改造的原则。
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是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体制上的保证。根据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县为实体”的原则,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参股入股的方式,逐步改建为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对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一律改革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管理,以确保电网建
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
3.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原则。
为保证农网建设改造投入资金的合理还贷空间,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精神,加强农电管理,整顿乡、村农电管理体制,严格杜绝“三电”、“三乱”和“
以电养人”的现象,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农村电价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水平。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与改造的总体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省农村电网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源质量差和农村电价高的问题。建成一个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科学的农村电网。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以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
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体目标是:
1.县县至少拥有一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用电量较大、经济发达的县(市)可以拥有2至3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
2.35千伏变电站平均每座覆盖2.5至3个乡,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40公里。
3.高压线损率降至10%以内,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
4.低压线损率降至12%以内,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山区不超过1公里。
5.高能耗配电变压器全部更新改造。
6.简陋变电站全部改造完毕,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全省消灭无电村,户通电率达到98%。
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电价降到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最终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总体目标。
(二)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标准。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效益为上”的原则,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用。35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的选用小型化方案。10千伏线路使用年限为20年,低压线路的使用年限为5至10年。10千伏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
直径分别不得小于50和35平方毫米;配变低压主干线、低压主分干线、进户线的线径分别不得小于35、25和4平方毫米(铝芯);配电台区还应按“小容量、短半径、密布点”的原则建设,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村变压器台区到农户之间低压线路应装设三级漏电保护开关
。具体标准和施工要求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总体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134号批文,我省3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45.7亿元。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变损高等问题。重点是对全省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电台区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并协调发展35千伏、1
10千伏高压电网。具体建设改造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变电站24座,变电容量51万千伏安,新建线路738公里。共需投资4.14亿元。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02座,变电容量60万千伏安,新建线路1556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129座,变电容量84万千伏安,改造线路2160公里,共需投资4.43亿元。
3.新建配电台区2.22万个,容量77.7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8471公里,改造配变台区3.72万个,容量178.9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2.03万公里,共需投资13.65亿元。
4.新建和整改低压线路13.5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166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83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65.5万千乏,共需投资22.65亿元。
5.2000年力争全省实现村村通电,消灭285个无电村,共需资金0.86亿元。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8〕2271号批文,我省1998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11.7亿元。98年到位资金为3.7亿元。
1.第一批启动项目安排:
(1)大网直供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县领导重视,政府积极性高,体制基本理顺,股份制、代管条件成熟的试点县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3)今年遭受洪灾严重,急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开工建设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5个,容量为12万千伏安,线路126公里。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5座,容量7.9万千伏安,线路280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23座,容量12.7万千伏安,线路517公里。
(3)新建配电台区9500个,容量28.5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2781公里;改造配电台区13539个,容量54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8390公里。
(4)整改低压电网3.67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39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19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27.3万千乏。
农网整改第一批开工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投资为11.7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本金2.34亿元,申请农业银行贷款9.36亿元。
其余工程项目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1999年和2000年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后予以安排。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1.各县(市)供电局(公司)根据农网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年度项目计划,报地(市)供电局。
2.各地(市)供电局会同计委对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计委批复。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领导,把农网建设改造工作作为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经济的重点任务之一,督促检查农网建设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赣府字〔1998〕84号文件批复,确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统借统还,工程建设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五制”。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靠健全制度和明确工作目标来加强工程管理,实行20%资本金和80%贷款建设。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和承包合同等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
、公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低劣设备材料和资质不合格的施工、监理队伍进入农网建设改造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本省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材料,带动本省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
(四)制订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操作程序,省电力公司将制订《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
标准》、《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规定》等5个办法,经讨论后下发各地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
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重要意义及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很快,部分县(市)已达到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全省相当一部分县(市、区)电网,特别是台区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于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层层
趸售,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农网输电设施落后,线路老化,线损变损率高,导致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最终在
全省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体制、改造农网的核心是为了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达此目标,总体要求为:
(一)要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过高的农村电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目标,要从讲政治
的高度加大整顿农村电价的力度。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有关部署如期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网改造步伐,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作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降低农村电价尽心尽责,严格审核好每一项成本,严禁徇私舞弊,为减轻农民负担,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而努力工作。
二、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按照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要求,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全省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分类
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
(二)实施步骤。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要求,今年底以前在理顺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取消乡(镇)、村电管单位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农村电价进行全面审核,规
范农村电价行为,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低压电网售电到户价格,确定对已初步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突破1.00元/千瓦时。
2.1999年底以前,在全省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农网改造初步成功的基础上,农村到户电价以县(市、区)供电区域为单位,全面推行一县一价,即县域内城乡用电按照用电分类实行同网同价,综合平均电价不得高于0.70元/千瓦时,同时,第一批实施农网改造的县(
市、区),其当年投资的还本付息可摊入全县全年的售电成本。一县一价的实施,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200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即对各县(市、区)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价差,纳入全省售电量中均摊,实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一价。均摊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均摊
后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同时,第一批、第二批已投资的农网改造还本付息,一部分进入省网售电成本(即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均摊部分),另一部分仍在县(市、区)网的售电成本中均摊(即非居民生活电量)。
4.全省农网改造彻底完成以后,全面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全省分类用电同价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省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全省农网改造的全部投资还本付息摊入全省售电成本。
三、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主要措施
据测算,目前全省农村综合平均电价约为0.96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到户平均电价约为1.12元/千瓦时),通过理顺体制,改造农网,强化管理,农村电价水平可下降40%至50%,为全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了可靠的基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电价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农村电价,坚决取消一切价外加价。农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销售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金构成,除此之外,其它一切费用都不得进入农村电价构成。电价的
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严禁地、市、县、乡擅自加价。
(二)减人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电量定人定岗,彻底解决以电养人的问题,把不合理的费用降下来,实现以电养电,减轻农民负担。
(三)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线损率要由目前的30%以上降低到高压线损不超过10%、低压线损不超过12%,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网线路老化、设备落后、线变损大、供电成本高的问题。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
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农村电价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加强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支持省内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省农行参加。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是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的主体。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
第四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由省电力公司分批提出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生产厂家)报省经贸委审批后集中组织采购、供应。
第五条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应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参与招标厂家应经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具备省电力公司产品入网资质审查办公室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尚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省内生产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产品资质审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发入网许可证。
第八条 需要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包括35KV—110KV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高低压开关柜、蓄电池、直流系统、保护、控制、调度、通讯、自动化设备等;10KV配变及台区设备;电缆、导地线、电瓷、金具、电杆、水泥
、钢材等。
第九条 对未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省电力公司可委托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省电力公司招标办派人参加。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由本省企业供应。确须从省外采购的产品,应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意。
第十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省经贸委指导监督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的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将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3日

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3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铁路建立多元化经营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转换经营机制,使生产要素在铁路内部合理配置和流动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改革,搞活经济,建立铁路第二个强大的经济支柱,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部和各铁路企业要把多种经营摆在重要地位,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开拓,加速发展。
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凡是开办客货运输主业、工附业和原由主业代办的外委工作以外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均属多种经营。
铁路企业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多种经营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主业及工附业在人员、资产等方面要严格划开,互不挤占。确需使用对方人员、资产及其他物资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铁路局、分局机关的处、科、室及运输站段的车间、班组、车务段的中间站等单位不得开办多种经营企业。
第4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按《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大胆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使多种经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多种经营企业经营上相对独立,直接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特点,在改革上可以先行一步。鼓励和支持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改革都可大胆试验和探索。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要尽快推广;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和不断完善。确实不成功的,要允许改试其他办法。
铁路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对多种经营企业逐项落实《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赋予企业的权益。促进多种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
第5条 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国家允许的经营形式。在继续推行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要选择一些条件适宜的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积极进行股份制的试点。
第6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将铁路行业整体优势与所地在区的区域优势相结合,重点发展第三产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仓储、商饮、旅服、房地产,对外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居民服务行业等。逐步形成具有铁路行业特色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体系。
1、在运输能力紧张,铁路建设投资不足的区域,多种经营要集中财力投资建货场、专用线和客货服务设施等为扩大运能配套的设施,向社会提供货运延伸服务、仓储、集装箱运输、大陆桥运输及国际联运等有关配套服务业务。
2、发挥铁路整体优势,通过联合,开展旅游、广告、边贸、商贸等经营活动。
3、充分利用铁路站、车等经营场所,向社会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等项目的全方位旅行食品加工基地,进行列车餐营制度的改革。
4、鼓励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有组织地进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5、充分挖掘生产加工企业闲置设备、剩余工时、剩余人力的潜力,面向社会市场,承担生产加工及建安等业务。
6、充分利用铁路在运输、资金、人才、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资源开采与加工,积极进行高科技及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为充分发挥铁路整体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横向联合,向规模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7条 多种经营系统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允许多种经营企业选择财税隶属关系。财税关系隶属地方的,执行地方政策;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执行铁道部、财政部的财税政策,并允许企业按行政区划及行业属性执行省、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搞活企业经营的政策;地处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企业可执行特区及开发区的政策。
第8条 为扶持多种经营发展,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1、自1992年1月1日起,多种经营企业折旧基金免交“两金”;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的能交基金不再交部,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2、自1992年7月1日以后,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向部交纳建设资金实行二年免交,三年减半交纳。减免税金全部用于生产发展。
3、多种经营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进行生产性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向部缴纳建设基金的40%。这部分资金仍用于多种经营的建设,与部支持多种经营发展的自有资金合并后,按建设项目下达。
4、为鼓励多种经营企业增加生产性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在目前,财政对铁道部分配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使用部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税前(上交建设资金前)还贷。
5、多种经营向主业投资的经营项目(如旅游列车等),经地方物价部门同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其加价部分收入作为多种经营收入。
第9条 铁路将多种经营实现利润总额(计税利润)的30%上交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之间的提留比例要合理安排,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利益的关系。
合理使用多种经营留利。要克服短期行为,按规定建立生产、福利、奖励三项基金。
1、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留利的40%,以增加自身积累,扩大再生产。
2、福利和奖励基金应侧重于集体福利,部、铁路局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修建职工住房,解决职工福利欠帐。奖金分配必须做到适度、公平、透明。
3、福利和奖励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适当留有储备,以丰补歉。铁路局、分局要注意单位之间的必要调节,避免因客观条件不同产生单位之间差距过大,以维护铁路联动机的协调运转。
第10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多种经营系统物质基础薄弱的问题,增强发展后劲,必须多渠道筹备集资金,增强对多种经营系统的投入。要积极创造条件,改革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多种经营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建立部管多种经营发展基金,其主要来源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上缴部的积累。
对部管多种经营发展资金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导向使用,以不同的奖金扶持形式体现政策倾斜。资金的使用重点放在铁路局和分局,鼓励、扶持铁路局、分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行业特点建立和发展骨干企业。
铁道部按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的资金扶持形式有三种:
1、按照铁路局多种经营上交部利润的适当比例,列入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此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占用费实行差别费率,对应优先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收取的占用费,由部统一使用,仍作为多种经营建设的投资。占用费率暂定为3—5%。但对超过规定的建设期限的项目,自超过之日起,加倍征收占用费。
2、有偿提供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费率暂参照银行同类利率优惠50%。
3、通过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临时拆借,解决多种经营流动资金的急需。
申报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及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多种经营开发项目,主办单位出资比例应在50%以上。
第11条 列入部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指铁路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以下同)会同计划处办理。铁路局多经处于每年六月底前向计划处提供下年度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提报计划建议。经有关部门协商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建设项目申请书”,由计划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上报部计划司,并抄报部体改法规司。
2、项目及资金使用由部计划司会同体改法规司、财务司组织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年度小型基建计划下达。
3、铁路局自筹资金的建设规模,由部下达项目计划时同时下达。
为鼓励铁路局、分局利用自有资金(主要指多种经营生产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建设,部每年根据各局投入多种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再单独下达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指标,专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12条 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和流动资金借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与财务处联合办理。多经处负责提出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经严格审查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由多经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部体改法规司和财务司。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手续,按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的规定办理。
2、多种经营周转金由部财务司和体改法规司联合审批。
3、资金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部财务司拨给铁路局财务处。
第13条 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使用费每半年缴纳一次。如果企业无力偿还,由铁路局用自有资金归还,并对逾期使用部分加收200%的使用费。
流动资金借款偿还按“借款申请书”规定办理。
第14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在申请及审批多种经营建设项目时,要贯彻结构合理,注重效益,规模经营,保证重点的原则,抓好前期论证、项目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1、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的引导下,把握投资方向,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建设短、平、快项目,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潜力大,具有发展前途的骨干项目。通过增加投入,使多种经营建立起日趋合理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强化发展基础。
2、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制,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严禁计划外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3、资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凡发现使用资金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部有权终止资金投入或借款,追回已投入资金,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4、铁路局在项目建设期内向部报送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报表。利用多种经营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投产后,还款期应向铁道部报送该项目的年度经营财务报表。体改法规司多种经营指导处负责建立项目档案,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第15条 加强对多种经营事业的宏观管理。部重点做好研究发展政策,把握投资方向,沟通纵横信息的工作。为加强全路旅游、广告、进出口、劳务输出等工作,部要协调好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等与多种经营系统的业务联系和横向联合,逐步形成实力雄厚、经营范围广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铁路经营集团。
第16条 铁路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科研单位要把发展多种经营视为铁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给予大力支持,帮助多种经营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对于多种经营企业开发或生产的产品要逐步纳入部、局专业产品开发规划,积极组织鉴定,并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选用。
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领导,铁路局、分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有一位行政领导主要负责多种经营工作。要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多种经营队伍。对多种经营人员在职称、级别等问题上应与主业人员一视同仁,要作为铁路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建设和管理。对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职工,要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17条 多种经营企业无论何种经营形式都要依法经营,必须做到:
1、开办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营业。
2、多种经营企业的各业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3、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多种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要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多种经营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为完善多种经营财会制度,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多种经营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多种经营企业开支。
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
铁路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一切多种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法律、审计、监察、纪检及各业务部门要从不同角度,通过不同形式,帮助多种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帮助经营管理者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并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起常规性的检查、监督制度及工作程序,保证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
第18条 正确处理多种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关系。要统筹安排,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能互相挤占。有条件的单位应多安置一些待业子女就业。
第19条 要建立多种经营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培训,努力提高多种经营人员的素质。
第20条 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可根据本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公司发展多种经营的政策措施,并报部核备。上交税利,按对部承包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路内行政规章、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铁道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