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府办〔2005〕33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9日印发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二章 受理和查处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能和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三章 评估与奖励
第八条 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集美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400元、6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四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土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粮食、农业、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条 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安监局: 6665186 经贸局: 6222119
监察局: 6068137 建设局: 6079404
消防大队: 6216119 交警大队: 6068449
农业局: 6065764 工商分局: 12315
劳动局: 6213615 公安分局: 110
水利局: 6685954 环保分局: 6686960
教育局: 6068382 卫生局: 6062022
行政执法局: 6258993 国土房产资源局: 6228171
交通局: 6280501 文体旅游局: 6068104
集美供电局: 6079257 市质监局二分局: 6589856
集美粮食分局: 6068385
灌口镇安监站: 3870099 后溪镇安监站: 6261167
集美街道安监站: 6105148 侨英街道安监站: 6155229
杏林街道安监站: 6288006 杏滨街道安监站: 6079133
集美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27369528287349.doc
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27369528904108.doc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龙邦装潢公司诉长兴广播电视台合同案
裁判要旨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债权成立阶段的担保,类似于立约定金。
案情
2008年12月,长兴广播电视台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就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投标通知书》上载明: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规定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为8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为招标结束,未中标人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7天内,前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手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将拒还投标保证金。
2009年1月14日,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邦公司)按照长兴广播电视台的要求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09年1月16日,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招标结果,湖州市建工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另,2009年3月23日,长兴县建设局作出《关于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有关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与其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2009年8月18日,长兴县监察局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并决定将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250万元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2009年8月20日,长兴广播电视台向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5家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后对违约金处理意见的函》,通知其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于当日上缴国库。
龙邦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长兴广播电视台返还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2265万元。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但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长兴广播电视台的《招标文件》属于向龙邦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要约邀请,该《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龙邦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实际情况和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属于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长兴广播电视台对龙邦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无不当。
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邦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招标文件》系邀约邀请,对龙邦公司没有约束力。一审判决回避对投标保证金性质的认定,故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均难以使人信服。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罚则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中标人,而不是所有的投标人。本案系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龙邦公司不回避在投标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但不能据此要求承担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责任。基于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承担了先合同义务,龙邦公司的瑕疵行为承担的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且只能是招标人长兴广播电视台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因长兴广播电视台至今未能提供因此所遭受损失的事实,故龙邦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龙邦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期间,其项目经理赵小明同时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而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故龙邦公司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该行为已经长兴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属实。鉴于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长兴广播电视台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中也明确约定,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将拒还投标保证金,故该条款对投标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长兴广播电视台根据投标须知相关条款和长兴县建设局的调查及长兴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规定,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5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将结果函复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当,其行为并未侵害龙邦公司的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在理由表述部分欠准确,二审予以调整充实,上诉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湖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11)湖长商初字第817号;(2012)浙湖商终字第9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臧峻月 程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