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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5:1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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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绝大部分不能再生的资源。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石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石开采中的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应在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采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日常技术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施,地测部门负责监督和测算,各有关业务部门应该密切配合。
第三条 矿石开采损失率的贫化率,是反映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评价所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合理,衡量采矿程序是否正常和采掘(剥)作业是否正规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矿山企业就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办法,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损失贫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降低矿石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四条 各矿山企业在基建时期应与设计部门共同对可能采用的采矿方法进行实验,推荐业经鉴定的采矿方法,确定合理的损失贫化率指标。在生产实践中因地质条件或采矿方法的改变等原因,需对原有指标进行修订,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各级领导要对干部和职工进行损失贫化管理的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保护矿产资源、保证矿石产品质量的好人好事,制止那些造成资源损失和矿石质量低劣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损失贫化的管理
第六条 为落实国家的采掘工业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采掘(剥)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生产技术规程和分析会审等有关制度。加强矿石质量管理,合理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七条 为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矿山企业有关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采矿技术管理部门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提供的矿床(体、层)赋存条件和采矿方法的试验结果,调整开发设计推荐的采矿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贫化率计划指标和完成指标的技术措施。
2、根据开发设计制定矿石产品方案和供矿质量标准,做好采出矿石类型、品级和品位的平衡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采掘(剥)工程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均应贯彻“大小、厚薄、贫富、难易”兼采的原则。凡在开采范围内符合工业指标的矿体、矿块、矿边。矿角等,应尽量设法进行回采。所有建筑物和井巷构筑物的位置,力求选择适当,尽量避免因留保安矿柱而造成矿石损失。
4、所有采掘(剥)工程应合理布置,避免超限损失。施工前必须有设计、计划、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5、生产设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开采工艺和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二、地测部门
1、地质专业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合理布置生产探矿工程,及时提供采掘(剥)工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
2、地质专业在生产探矿及采掘(剥)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编录填图,收集原始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负责损失率和贫化率的测算工作。应分别按月、季、年进行损失贫化计算和分析。还应按生产单位(矿务局、矿、采场)分不同的矿区、矿体(层)、采矿方法及矿石类型等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3、测量专业负责提供采场生产现状测绘资料,应从每一矿块或台阶开始回采起至回采完毕止,及时收集和整理所有原始资料,提出损失贫化分析和监督意见。
4、地测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采掘(剥)工程不按设计施工、矿石严重丢失或大量废石混入等现象,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促使采用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生产部门:
1、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计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准备工程,做到合理开采。
2、矿块或台阶回采前,采矿技术人员要向生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免情况不明造成矿石的损失贫化。
3、生产人员在矿床开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回收矿产资源尽量减少损失和贫化。
4、露天炮孔和井下深孔、中深孔按设计施工终孔后,必须经过质量检查、设计人员检查验收,否则不准放炮。
5、负责组织生产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质量监督部门:
1、对所有采掘(剥)工程和采出矿石的质量要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质量好坏的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计量、取样、化验人员,应遵守计量、取样、化验规程,做到计量认真,取样有代表性,化验及时准确。当矿石质量不合格或装载不合要求时,计量取样人员不予计量,扣量或指令退回作废石处理。要定期检查校正计量、取样、化验误差,为计算损失贫化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在生产实践中,应本着充分利用地下资源的精神,在详细研究矿床地质特征和采、选、运等技术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原则,若需对原有矿产工业指标提出修订,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改变原工业指标。
第九条 矿产储量核减按部颁《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粉矿、尾矿等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丢弃、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各矿山企业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的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矿务局或矿一级由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每半年一次,采矿场(区、队)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主持,每季一次。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损失贫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三章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的计算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未采下或采下后又丢失的矿石,称为损失。损失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为损失率。采出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较称为回采率。
矿石损失按不同性质分为:
一、设计损失:开采设计规定不予回收的矿石,其所造成的损失为设计损失。主要包括因地质、水文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或因保护地表和地下工程的永久保安矿柱损失。
二、开采损失: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和采掘(剥)作业等原因,造成部分应采工业矿量的丢失,叫开采损失。开采损失又分为:
1、采下损失:井下开采遗留在采矿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飞散等旨起的矿石损失;手选及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2、未采下损失: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邦矿石,因采剥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等。
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规定的损失指标叫做计划损失。超过规定指标的损失叫超限损失。
第十三条 在矿床开采时,由于矿石中混入了废石或损失了高品位的矿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矿石的品位下降称为贫化。采出矿石的品位降低数与应采工业矿量品位的比值称为贫化率。采出矿石中混入废石量与采出矿量之比值称为废石混入率。
矿石贫化按不同性质分为:
1、设计贫化:采矿设计允许将矿体中一部份岩石和矿化夹层与矿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矿石品位降低称为设计贫化。设计规定的混采矿石和矿化夹层应参与工业品位计算,并列为工业矿量,不作贫化处理。
2、开采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称为开采贫化。
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所规定的贫化指标叫做计划贫化。超过规定指标的贫化叫做超限贫化。
第十四条 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的选择,各矿山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计算的,应用直接法进行计算,以提高计算精度的简化测算手续。原则上要求同一矿体(层)的同一种开采方式,应当用同一种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五条 损失贫化计算的各种参数,尽量以生产实测资料为准,不得搬用历史资料或通用数值。各种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统一的损失贫化计算图式、表格以及各种矿量、品位台帐和卡片等,以便积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所有损失贫化计算的图纸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经审核达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表)是反映矿山损失贫化管理动态,总结损失货化管理经验的依据,各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分矿和采矿场(区、队)应于每月后五日前报矿务局(矿)汇总,矿务局(矿)于每季后二十日、每年后三十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地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制定损失贫化管理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矿字第1074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一、计算公式
┏━━━━━━━━━┯━━━━━━━━┯━━━━━━━━━━━┓
┃ 计算方法 │ │ ┃
┃ \ │ 直接法 │ 间接法 ┃
┃ 指标名称 │ │ ┃
┠─────────┼────────┼───────────┨
┃ │ Q1 │ T(Ct-Cf) ┃
┃ 回采率(K) │K=─ ×100% │K=────×100% ┃
┃ │ Q │ Q(Cq-Cf) ┃
┠─────────┼────────┼───────────┨
┃ │ Q2 │ T(Ct-Cf) ┃
┃损失率(S) │S=─×100% │S=〔1-────〕×100%┃
┃ │ Q │ Q(Cq-Cf) ┃
┠─────────┼────────┼───────────┨
┃ │ Ca-Ct │ Cq-Ct ┃
┃贫化率(P) │P=───×100% │P=───×100% ┃
┃ │ Cq │ Cq ┃
┠─────────┼────────┼───────────┨
┃ │ F │ Cq-Ct ┃
┃混入率(H) │H=─×100% │H=───×100% ┃
┃ │ T │ Cq-Cf ┃
┠─────────┼────────┼───────────┨
┃应采工业矿量(Q)│ 实测 │ 实测 ┃
┠─────────┼────────┼───────────┨
┃采出工业矿量(Q1)│Q1=T-F │Q1=T-F ┃
┠─────────┼────────┼───────────┨
┃ │ │ Q2=QS ┃
┃损失工业矿量(Q2)│ 实测 │或 ┃
┃ │ │ Q2=Q×F-T ┃
┠─────────┼────────┼───────────┫
┃混入废石量(F) │ 实测 │ F=T·H ┃
┠─────────┼────────┼───────────┨
┃采出矿量(T) │ 过衡统计 │ 过衡统计 ┃
┗━━━━━━━━━┷━━━━━━━━┷━━━━━━━━━━━┛
表中:K=回采率 K=I-S
S=损失率 S=I-K
P──贫化率
H──废石混入率
Q──应采工业工矿量Q=Q1+Q2
Q1──采出工业矿量
Q2──损失工业矿量
T──采出矿量(包括混入废石量)T=Q1+F
F──混入废石量
Cq──应采工业矿量品位
Ct──采出矿量品位
Cf──废石品位
当Cf=0,即废石无品位时,间接法,间接法计算公式简化为:
TCt
K=───×100%
QCq
TCt
S=(1-───)×100%
QCq
Cq-Ct
H=────×100%(即H=P)
Cq
二、几项参数的确定
1、应采工业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应采工业矿量:即矿块或台阶的工业矿量其边界应以生产勘探实际圈定的矿体边界为准。
应采工业矿量品位:指本期采矿地段(矿块、台阶)的工业矿量品位。应根据探矿阶段实际取样品位进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矿体(层)的平均品位。
2、矿石体重的确定:
矿石体重应按不同矿石类型分别进行测定,随着矿井的延深或露采台阶的下降,应不断进行实测修正。
3、采空体积的测定:
采空体积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测定。凡能用直接测量方法测定的采空区,应用直接法及时测定;不能直接测量的,可通过对炮孔的验收等间接方法确定回采范围。
4、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的计算:
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以生产探矿圈定的矿体边界线,经回采编录和实测后圈定未采范围进行计算。若有整块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单独绘出图件进行计算和报审。
5、采出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采出矿量及其品位应由专设的计量、取样人员按计量、取样规程,分不同出矿地点、分班进行计量统计和取样化验。
对于副产矿石,应按不同矿块的探矿、采准、切割或不同台阶的剥离、开沟等副产矿石量分别列台帐记录,并计入相应的矿块或台阶的采出矿量中,而不得混合计入采出矿量中。
6、采出工业矿量的计算:
采出工业矿量应根据采出矿量(包括副产矿石量)扣除混入废石量求得。
7、废石品位的确定:
应根据矿体中不同块段的地质特征,选用合理的取样方法分别进行取样化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中段、阶段平均值进行计算。
8、为保证各类矿石及废石品位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在损失贫化计算中,所有矿石及废石平均品位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单位:矿岩量-万吨:品位、损贫、混率-%)
━━┯━━┯━┯━┯━┯━┯━┯━┯━┯━┯━┯━┯━┯━┯━┯━━
单位│采矿│计│计│应│应│采│核│损│混│废│废│采│采│损│货
名称│方法│划│划│采│采│出│销│失│入│石│石│出│出│失│化
│ │损│贫│工│工│工│工│工│废│品│混│矿│矿│率│率
│ │失│化│业│业│业│业│业│石│位│入│量│量│ │
│ │率│率│矿│矿│矿│矿│矿│量│ │率│ │品│ │
│ │ │ │量│量│量│量│量│ │ │ │ │位│ │
│ │ │ │ │品│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1 │ 2 │3│4│5│6│7│8│9│10│11│12│13│14│15│16
──┼──┼─┴─┴─┴─┴─┴─┴─┴─┴─┴─┴─┴─┴─┴──
矿务│ │填表说明:
局(│××│一、应采工业矿量品位(6栏)指当年(季)开采地段的应采
矿)│××│ 工业矿量品位。
合计│××│二、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核销工业矿量(第8栏)不参与当年
矿(│ │ (季)的损失计算,非地质等原因所致的核销工业矿量应参
场)│ │ 与损失计算。
小计│ │三、各栏之间的关系
│ │⑸=⑺+9;⑺=⒀-⑽;⑼=⑸-⑺;⑽=⒀×⑿;
│ │ ⑹-⒁ ⑼
│ │⑿=───×100%;⒀=⑽+⑺;⒂=─×100%
│ │ ⑹-⑾ ⑸
│ │ ⑹-⒁
│ │⒃=───×100%
│ │ ⑹
│ │四、简要说明和分析中应有:
│ │1、核销工业矿量的块段名称、核销原因、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
│ │2、损失贫化计算方法。3、总采出矿量(包括未参加损贫计算
│ │地段的采出矿量)和平均品位。4、损失贫化原因分析及减少损失、
│ │降低贫化的措施等。
──┴──┴──────────────────────────────
简要说明分析:
━━━━━━━━━━━━━━━━━━━━━━━━━━━━━━━━━━━━
企业负责人: 处(科)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东、浙江、上海、江西、江苏、福建、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
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30 北京
2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深圳
3 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 30 陕西咸阳
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 30 山东济南
5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30 浙江宁波
6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30 福建福州
7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25 广东珠海
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杭州
9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15 浙江杭州
10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10 河北石家庄
11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10 云南昆明
12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10 黑龙江哈尔滨
1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10 海南海口
14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
15 中国电子进出口吉林公司 10 吉林长春
16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8 江西南昌
17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 8 湖北武汉
18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8 四川成都
19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8 陕西西安
2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8 江苏南京
21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8 福建厦门
22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8 内蒙古呼市
2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5 安徽合肥
2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8 山西太原
25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8 河南郑州
26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5 湖南长沙
27 中国电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5 甘肃兰州
28 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 5 四川成都
29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公司 5 辽宁大连
30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 计 402



1997年12月12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
统一, 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
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略)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8日 │根据WTO规则       ││  │                 │令第8号     │       │            │├──┼─────────────────┼────────┼───────┼────────────┤│2  │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津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WTO规则       ││  │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        │       │            ││  │办法的》通知书         │        │       │            │├──┼─────────────────┼────────┼───────┼────────────┤│3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  │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 │        │       │            ││  │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   │        │       │            │├──┼─────────────────┼────────┼───────┼────────────┤│4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18日 │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  ││  │定》的决定            │令第78号    │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  │                 │        │       │流动条例》取代     │├──┼─────────────────┼────────┼───────┼────────────┤│5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 │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 ││  │                 │        │       │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   │├──┼─────────────────┼────────┼───────┼────────────┤│6  │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 │根据WTO规则       ││  │雇员管理规定           │令第85号    │       │            │├──┼─────────────────┼────────┼───────┼────────────┤│7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办法》的决定          │令第96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8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令第98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9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法》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1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  │法》的决定            │令第117号    │       │            │├──┼─────────────────┼────────┼───────┼────────────┤│13 │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津政发[1997]110 │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的通知              │        │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 │津政发[1997]114 │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  │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号       │       │合WTO规则的要求     │├──┼─────────────────┼────────┼───────┼────────────┤│15 │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6号    │       │            │├──┼─────────────────┼────────┼───────┼────────────┤│16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17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9号    │       │            │├──┼─────────────────┼────────┼───────┼────────────┤│18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0号    │       │            │├──┼─────────────────┼────────┼───────┼────────────┤│19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2号    │       │            │├──┼─────────────────┼────────┼───────┼────────────┤│20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1号    │       │            │├──┼─────────────────┼────────┼───────┼────────────┤│21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3号    │       │            │├──┼─────────────────┼────────┼───────┼────────────┤│22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5号    │       │            │├──┼─────────────────┼────────┼───────┼────────────┤│23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6号    │       │            │├──┼─────────────────┼────────┼───────┼────────────┤│2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8号    │       │            │├──┼─────────────────┼────────┼───────┼────────────┤│25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  ││  │                 │令第69号    │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        │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                 │        │       │例》取代        │├──┼─────────────────┼────────┼───────┼────────────┤│26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27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    ││  │》细则              │令第36号    │       │            │├──┼─────────────────┼────────┼───────┼────────────┤│28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9号    │       │            │├──┼─────────────────┼────────┼───────┼────────────┤│29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0号    │       │            │├──┼─────────────────┼────────┼───────┼────────────┤│30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1号    │       │            │├──┼─────────────────┼────────┼───────┼────────────┤│31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2号    │       │            │├──┼─────────────────┼────────┼───────┼────────────┤│32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的暂行规定            │令第43号    │       │            │├──┼─────────────────┼────────┼───────┼────────────┤│33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3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行处罚的规定           │令第47号    │       │            │├──┼─────────────────┼────────┼───────┼────────────┤│35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36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9号    │       │            │├──┼─────────────────┼────────┼───────┼────────────┤│37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2号    │       │            │├──┼─────────────────┼────────┼───────┼────────────┤│38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3号    │       │            │├──┼─────────────────┼────────┼───────┼────────────┤│39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7号    │       │            │├──┼─────────────────┼────────┼───────┼────────────┤│40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8号    │       │            │├──┼─────────────────┼────────┼───────┼────────────┤│41 │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管理办法             │令第19号    │       │            │├──┼─────────────────┼────────┼───────┼────────────┤│42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1号    │       │            │├──┼─────────────────┼────────┼───────┼────────────┤│43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44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4号    │       │            │├──┼─────────────────┼────────┼───────┼────────────┤│45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细则              │令第26号    │       │            │├──┼─────────────────┼────────┼───────┼────────────┤│4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7号    │       │            │├──┼─────────────────┼────────┼───────┼────────────┤│47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8号    │       │            │├──┼─────────────────┼────────┼───────┼────────────┤│48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9号    │       │            │├──┼─────────────────┼────────┼───────┼────────────┤│49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7号    │       │            │├──┼─────────────────┼────────┼───────┼────────────┤│50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51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1日 │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  ││  │                 │令第60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  │                 │        │       │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52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2日 │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   ││  │                 │令第61号    │       │            │├──┼─────────────────┼────────┼───────┼────────────┤│53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号     │       │            │├──┼─────────────────┼────────┼───────┼────────────┤│54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8号     │       │            │├──┼─────────────────┼────────┼───────┼────────────┤│55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1号    │       │            │├──┼─────────────────┼────────┼───────┼────────────┤│56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3号    │       │            │├──┼─────────────────┼────────┼───────┼────────────┤│57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58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序管理规定            │令第49号    │       │            │├──┼─────────────────┼────────┼───────┼────────────┤│59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0号    │       │            │├──┼─────────────────┼────────┼───────┼────────────┤│60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4号    │       │            │├──┼─────────────────┼────────┼───────┼────────────┤│6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  ││  │                 │令第55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       │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  │                 │        │       │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63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5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5号    │       │            │├──┼─────────────────┼────────┼───────┼────────────┤│64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7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6号    │       │            │├──┼─────────────────┼────────┼───────┼────────────┤│65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则                │令第37号    │       │            │├──┼─────────────────┼────────┼───────┼────────────┤│66 │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日 │根据WTO规则       ││  │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   │令第38号    │       │            │├──┼─────────────────┼────────┼───────┼────────────┤│67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43号    │       │            │├──┼─────────────────┼────────┼───────┼────────────┤│68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69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2月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9号    │       │            │├──┼─────────────────┼────────┼───────┼────────────┤│70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71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安管理办法            │令第23号    │       │            │├──┼─────────────────┼────────┼───────┼────────────┤│72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       ││  │                 │令第24号    │       │            │├──┼─────────────────┼────────┼───────┼────────────┤│7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 │1990年市人民政府│       │            ││  │定                │令第27号    │1990年11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4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9号    │       │            │├──┼─────────────────┼────────┼───────┼────────────┤│75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12号    │       │            │├──┼─────────────────┼────────┼───────┼────────────┤│76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  │理暂行规定            │令第14号    │       │            │├──┼─────────────────┼────────┼───────┼────────────┤│77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车管理办法            │令第15号    │       │            │├──┼─────────────────┼────────┼───────┼────────────┤│7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7日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令第1号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                 │        │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       │取代          │├──┼─────────────────┼────────┼───────┼────────────┤│79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定                │令第7号     │       │            │├──┼─────────────────┼────────┼───────┼────────────┤│8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