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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5: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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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 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21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1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 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抵债资产处置邀请招标法律文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邀请招标通知书

  x农信抵处招通字[200x]第 号

  依据xx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我社依法取得xxx市xx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加快信用社资金周转,现公开招标对该公司资产对外出租,根据你(单位)的意向,特邀请你单位于2003年7月15日上午8:30在联社二楼会议室参与竞标。


  二○○x年七月x日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xx(联社副主任)
  委员:栗xx(联社资产经营管理部主任)
  马xx(联社稽核科科长)
   郑xx(联社财会科科长)
葛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李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张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邀请招标会议议程
  (200x年7月x日)

  时间:200x年7月15日上午8:30分
  地点:xx县农村信用联社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联社资产经营管理部主任栗xx
  参加人员:评标委员会委员、竞标人及工作人员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宣布邀请招标工作规则;
  三、竞标人递交投标书、抽签确定宣读投标书顺序;
  四、竞标人宣读投标书;
  五、评标委员会对竞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议及表决;
  六、宣布中标结果;
  七、退还未中标竞标人的竞标保证金;
  八、宣布邀请投标会议结束。

  邀请招标工作规则
  (200x年7月x日)

  为做好原xxx市xx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资产出租邀请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工作规则对本单位、评标委员会及竞标人均有约束力。
  二、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所有竞标人公平对待,采取统一标准对竞标书进行评定。
  三、为确保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每个竞标人必须在200x年7月12日18:00时前向联社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元;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其竞标将不被接受。
  四、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投标书一式两份由竞标人密封,在竞标当日递交,一份交评标委员会,一份由竞标人在竞标会议上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