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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14:3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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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以及罚没款收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性收入所使用的收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收据的印制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其印制格式可由使用收据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样本。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
第六条 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印刷企业负责印制。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印制收据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财政部门领购。
地区、市、县使用的收据,由地区、自治区辖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各县(市)财政部门向地区、自治区辖市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地区、市、县、乡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收据使用者持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非自治区直属单位,其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收据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收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主管部门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第九条 使用收据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持已使用的收据存根联和《收据领购证》,经原发放收据的财政部门核销无误后,方能领取新的收据。
第十条 申请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或者自治区财政部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发收据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能收取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政府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收费收入,必须分别使用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及其单位内部收款,必须使用一般收款收据。
第十五条 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使用罚没款收据。
第十六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停止使用收据时,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停止使用收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缴销、更换手续,并缴销《收据领购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据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稽查。
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出示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收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存、销毁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取得的收据,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罚款:
(一)收取资金、基金、附加、集资、接受赞助、捐赠、进行罚没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或者使用法定收据非法收费的;
(二)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买卖、拆本、擅自销毁收据或者遗失收据和停止使用收据不按时报告的;
(三)使用收费收据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擅自将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印刷,查封、收缴印刷的收据,原指定承印收据部门可以取消承印企业的印刷资格,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干扰、阻挠、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除按以上各条处罚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
也谈刑罚目的

周?娅


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的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②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并不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千百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必然,是不可以被预防的,在这点上笔者并无不同意见,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们对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诚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人们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质等众多因素有关,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刑罚在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以否认的。而且,既然减少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就需要从各个相关方面一起下手,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标。承认刑罚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就意味着刑罚可以消灭所有的犯罪。所以,刑罚不能也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的,但它是针对犯罪而产生的,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们在研究刑罚目的的同时是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的,目的受到本质的制约(刑罚目的与本质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给刑罚划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二者相结合,不仅弥补了报应刑不能解释免除处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不足,也克服了预防刑无法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缺陷。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刑罚的目的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但并不是意味着目的沦为本质的奴隶,人们要充分利用刑罚的本质去实现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说“预防犯罪”是第一位的,报应是第二位的。因为,刑罚本身是一种对犯罪的恶报,“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人们肯定宁愿期待没有恶行。显然,恶有恶报是不得已的,而没有恶行才是最理想的状态。”④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程度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方面发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

参考文献:
①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② 田文昌:《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页。
④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On The Aim Of Penalty
Zhou Jun-ya
Abstract: When talking about the aim of penalty, many scholars think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as opinions on the aim of penalty.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comparison between the aim and essence of penalty, the author think retribution is the essence of penalty and maximum prevention i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aim of penalty is limited and realized by essence of penalty.
Key Word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essence of penalty prevention retribution

作者:周?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2000级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节约能源资源,提高降能效率,减少公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市直、县(市、区)以及镇(办)三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 各级公共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第二章 节电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电意识。
第五条 科学使用空调,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区域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室内不吸烟,无人时关闭空调;定期清洗空调设备,提高空调能效。
第六条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应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办公室、会议室、通道、走廊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合理安排照明灯数量和自动控制开关模式,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
第七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八条 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使用达到规定能效标识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合理设置节电模式,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能耗。
第九条 办公区域内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能耗设备。
第十条 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照明和空调变频等节能先进技术,大力推进办公区域节电改造。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对套管、线路、灯具,应每月检修一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公共节日灯应尽量选用LED、高频无极灯等类型的节能产品,要制定、执行公共节日灯使用管理办法,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节电监管,对相关人员违章用电行为,应及时制止;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未及时整改的,应给予批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节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水意识。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第十六条 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有条件时,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或推广感应式节水阀门。
第十七条 办公区域的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河水或再生水;提倡循环用水,推广自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第十八条 加强对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要关注预埋管道、水龙头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杜绝暗泄和“长流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