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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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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制止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保证工业交通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工业企业调整原则,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缴销和企业变更事项进行登记以及歇业办理注销手续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生产省及省以上管理的产品的企业,要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一级产品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登记,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对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凭证的企业,要缴销原有营业执照,不准继续生产。
二、新办工业企业,一律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登记,核发证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核准登记和擅自开业。
1、凡属生产省及省以上管理的产品的企业,一律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一级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如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计委批准的新建企业(包括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办单位或筹建单位申
请办理筹建登记,核发筹建许可证,筹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后,申请开业登记,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2、对生产省以下管理的产品工业企业的证照审批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批准证件,核批登记,发放筹建许可证或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三、在调整中,凡决定实行关闭、合并、分立、转产、限期整顿以及放开和集体承包经营的企业,按下列办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和变更登记事项:
1、凡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将关闭决定抄送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必须在接到决定后三十日之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2、凡实行合并、分立、转产的企业,要按产品分管权限,报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批准,领取证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结合变更登记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3、凡在调整中按专业化原则重新组合的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的经济联合体),需要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重新办理联合企业营业执照,按实体性联合企业对待。缴销联合体各企业原有营业执照,发给非独立核算的分照。
4、企业关停后,待安排人员租用原有厂房、设备和物资,开办集体经营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务及其它临时性营业,可按集体经济对待。企业原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凭企业原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5、对放开的小型国营企业,实地集体承包。生产省管产品的企业,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出证。生产省以下产品的,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缴销原有执照,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但应注明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或下放经营。
6、对实行限期整顿的企业,限期满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作出的决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或缴销原发营业执照。
四、坚决贯彻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必须消除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无政府状态。
1、国家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其他各部门都不得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登记审批程序办事,做到执法守法。
2、对过去凡属违反规定发放的营业执照,要结合这次工业调整、整顿和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认真进行清理改正。
3、对不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经核准私自开业,擅自变更事项不登记,歇业不办理注销手续,冲击计划,扰乱经济秩序,经教育又不改正的企业,要依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凡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不予建户、不给贷款,公安部门不批准刻制印章;有照超范围生产经营的,银行不划拨款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要通告税务部门,以便加强税务管理。
此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4年3月1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落实农村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促进县级政府及其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县域教育的均衡、协调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各类教育的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反映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监督激励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基础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三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机制。 2、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3、制定本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将教育工作重点列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分年度逐项予以实施。 4、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为教育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奖惩兑现。 5、建立和完善县级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党政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以“控辍保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为重点,切实抓好“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2、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县要按规划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抓紧抓好“普通高中发展性督导评价”和“示范高中建设工程”。 3、促进学前三年教育发展,要按规划逐年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班)率。 4、构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全面实施“科教兴村、科教兴乡、科教兴县”工程。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5、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为根本,切实抓好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实施,大胆创新,稳步推进各项教育改革。 6、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做到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逐年提高教育经费在县级财政中的支出比例,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4、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做到优先安排。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和保学金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6、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的有效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学校公用经费、教育专项经费和学杂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调控。
(四)办学条件 1、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和本县实际,科学调整本县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按照国家及省定标准,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及时消除学校危房,确保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3、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按照全省安排及要求,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现代远程教育设备设施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五)教师队伍建设 1、依法理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 2、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及时补充缺编教师,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明确,管理有效。 3、完善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校长负责制和考核奖惩制。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各类中小学校长,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岗位培训。 4、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教师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5、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高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教师的工资待遇。
(六)教育管理 1、实施科学的教育管理,建设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县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教育执法情况报告。 2、完善各类教育管理体制,使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确保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对乡(镇)教育工作及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4、加强家庭、社区、社会各界和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年度工作目标,按照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12月份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查。市级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评审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对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县(市、区)督促其重新组织自评。3月10日前,组织市级督学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导检查结果每年3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另发),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市级推荐和省级随机抽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全省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系统评价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督导评价报告。全省第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分四年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反馈。省、市政府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协调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县政府都要成立工作协调领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筹安排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具体事项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2〕13号),并一起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山西省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2004年—2007年督导评估规划附件


  审判与执行衔接问题是涉及人民法院能否提高审判和执行质效问题,因此,认真在实践中总结二者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持问题,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必要问题,也是值得基层法院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就解决审判与执行衔接中问题产生的对策作一探讨,愿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审判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

为尽量做到使每个执行案件均有财产可供执行,审判关口前移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必须做好审判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发现案件当事人有转移财产倾向的,就应及时提醒对方当事人采取保全。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分流,效仿其他法院的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先不进入案件流程,待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据可查时再正式进入信息系统立案执行。这样即不延误实行申请人的利益,在执行案件人少案多的情况下,也不妨是一种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方法。另外,事前对各种笔录制作相应的固定格式,能完善许多办案经验不足法官的审判缺陷。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许多审判过程中的材料可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效能,做到信息共享。

如果每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能够详细填写案件的各种信息,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会避免许多重复的调查与询问,实现审、执之间的便捷互动,密切审、执间的沟通与配合。

现实中,以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仅在审判庭使用,所以多数格式中仅将使用效力局限于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对原有文书补充后,将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延展到执行终结前,这样在信息共享后,将解决对被执行人送达难的问题。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使执行更有针对性。

(三)、定期轮岗,加强思想的统一和团结

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办案人员只有亲身莅临过审判和执行的岗位,才能体验及感受到各自岗位的特点及难处,以及审执配合的必要性。从而使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合作能更自觉、更有效,在意识层面真正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工作布局。

审判员与执行员应该定期交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成共识。例如对具体案件中被告及第三人的追加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更为有利;对公告送达的应诉的当事人,对原告应当采取哪些预警措施,使其在诉讼阶段就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关注。并降低其对判决执行到位的期望值,避免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之间。当原告诉请的内容在判决时不具有可行性时,及时提出建议,使其变更诉求或者改变诉求。

(四)、法官助理制度,审执链接的关键。

根据考查,有的基层院一线民事法官每年收案数突破300件,压力可想而知。再加上绩效考核以及系统内外的各种活动,使法官疲于应付各种统计、汇报等。为使法官能够专心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法官助理制度确有必要。这样,法官主抓开庭和判决,其他送达、信息录入及统计、报告等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另外,法官助理还可以起到桥梁作用,协助执行案件的送达及对案件当事人信息提供等任务,成为审判和执行实现衔接的真正实行者。

现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很高,但是人都有缺陷,不能做到十全十美,法官也并非万能。许多不可回避的来自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也使法官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接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法官助理制度势在必行。只有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才会更好的处理案件。否则,上述对审判法官的种种建议都将流为形式,审判法官不可能在案件审判自顾不暇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我们不能仅靠提高思想觉悟去实现许多工作目标,只有真正的人员保障才是许多制度落实的关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我们一方面应抓好审判工作,为今后的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也应通过执行来监督,对审判工作有所反馈,这对提高整个法院系统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如今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在接到案件时,多与原审理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案件情况交流,以便尽快对案件的整体有所把握,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