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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2:2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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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0月16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储收费管理,促进商品流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供销社系统经营仓储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制定仓储收费标准,应以仓储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核定,并按仓库所处地理位置、仓库设施和仓储商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收费,做到收费合理,质价相称。仓储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审批下达执行。
第四条 仓储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物价方针政策,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承担保管责任,更好地为商业部门、供销社的货主服务,自用有余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加强仓储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费单位
第五条 仓库存货按吨计费。每张入库或出库单所列商品,吨以下取三位小数,三位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月末累计核算费用时,吨以下四舍五入。计费吨分下列五种:


(一)重量吨,即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为二立方米,毛重超过一千千克(公斤)者,按重量吨(毛重)计费;
(二)体积吨,即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为二立方米,毛重不足一千千克(公斤)者,按体积吨计费(二立方米折为一个计费吨);
(三)面积吨,即由于入库商品本身的特点,不能堆高,或批量小、规格杂无法堆高,或货主经仓库同意利用库房、货场加工、挑选、改装、整理商品,按占用实际面积(库内面积扣除障碍物)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楼面)的设计负荷能力折成计费吨收费;
(四)包仓,即按库房实际面积的80%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楼面)的设计负荷能力折成计费吨收费,也可按库房的储存定额吨收费;
(五)价值吨,即按库存商品价值(元)提取一定比例做为收费率;
第六条 各仓库对经常存放的商品,要认真测算出每件的毛重和体积,并列出一览表,作为计量收费的依据,商品包装改变时,要重新测算毛重和体积。

第三章 仓 租
第七条 仓租收费标准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仓租成本,主要包括用于货物保管的直接费用和保管业务应分摊的管理费,以及与保管业务有关的允许营业外支出的费用;
(二)税金,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利润,按当地商业、供销社平均利润率从低掌握。
第八条 仓租收费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仓库设施和储存商品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下列差价:
(一)地理位置差价,即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价,交通方便与偏僻地段差价;
(二)品种差价,即易保管与难保管的货物差价,高贵货物与一般货物差价;
(三)季节差价,即经营旺季与淡季差价;
(四)整零差价,即大批量与零星储存差价;
(五)时间差价,即长期储存与短期储存差价;
(六)库房、仓棚、露天货场差价。
第九条 仓库的库房、仓棚、货场存放商品,均需向货主收取仓租费。仓租费按元/吨·天计收,一张入库单所列的商品分批入库,按第一批入库的日期开始计费;一张出库单所列的商品分批出库,按最后出清的日期结算收费。

第四章 工力机力费
第十条 工力机力费标准区分不同商品按直接发生的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商品进库或出库,不分作业环节,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一律按吨(毛重吨或体积吨)定额收费,进、出库各收一次。
第十二条 商品入库后,货主要求调整储存仓间,如搬运距离超过五十米者,可加收搬倒费;如仓库为了调整仓容,提高储存量而发生的搬倒,不得向货主收费。
第十三条 进库或出库的商品,货主要求仓库负责装卸的,可参照或低于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装卸费标准。
仓库利用社会装卸队为货主作业,装卸费用仓库代垫,并按实际支出向货主结算。
第十四条 库存商品在正常储存情况下,货主要求翻桩倒垛的,或超过周转储存期,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必须翻桩倒垛的,其费用由货主负担。仓库在周转储存期内,为了扩大仓容而调整货位或搞好商品养护,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均不得向货主收费。

第五章 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仓库可代办储存商品保险业务,其保险费由货主自理。库房建筑物的火险由仓库投保。
第十六条 仓库接受货主委托,在库加工、整理挑选等作业,其费用向货主结算。
第十七条 仓库接受货主委托,对出库商品进行刷唛、贴签,其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八条 商品入库、在库或出库时,必须采取熏蒸、消毒和其他特殊养护措施,其费用由货主负担,收费办法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集装箱作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仓库每月向货主结算一次费用,货主接到仓库的各项费用结算凭证后,要及时审核,并在三天内办完承付手续,把款付清;超过三天者,仓库有权计收利息,如发现溢收或少收,在付款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办理补退手续,但不计利息;超过三个月者,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出仓装卸力资费在商品进仓时当月一次收清,出仓时除计收出零费外,不再收取出仓力资费,以简化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仓商品当天未提走,按规定的费率和延期提货的天数向提货单位收取储存费;如超过三天尚未提走,经重新安排进仓后再来提取的,加收进出仓力资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2000]13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
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营造公正、公平、宽松、稳定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结合《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家、自治区给予的优惠政策,根据投资者要求,把地方有自主权的政策放到最宽的程度。
  (二)清理现行政策,把住政策出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清理政策文件,对封闭、束缚、不利于投资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把关审核,并在报纸上公布。
  (三)对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涉及市外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事一议”政策,必须落实到位,完全兑现。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级涉外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外事接待的规定、礼仪,积极、热情、周到地做好市外投资者考察、洽谈的接待工作。
  (五)市外投资者所享优惠政策需“一事一议”的,由对外开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研究确定,或提出主导意见,报请对外开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从速办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政务大厅(或投资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作为窗口单位一地办公,集中开展对外服务,办理项目审批、验发证照、收费等事宜。各窗口单位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
  (七)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各类市外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到全程服务。
  三、加强对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市外投资企业负担
  (八)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重新审定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收费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审核、修订和发布。
  (九)实行“依卡收费”制度。依据收费目录为市外投资企业发放《收费卡》,《收费卡》以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十)简化收费程序。除特殊行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外投资企业到招商引资政务大厅(或投资服务中心)交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规范检查,保障市外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十一)建立健全联合年检制度。各级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海关及其他法定年检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
 (十二)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市外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由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市外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市外投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实行半封闭式管理。
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 (十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不按规定程序执法;乱收乱罚,借执法敛财。
 2、向企业和投资者索要赞助;未经批准在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向企业乱摊派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 3、利用职权向企业、投资者强购紧俏产品,强制企业、投资者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利。
 4、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通过所办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或将行政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不交费不办事,只收费不服务。
 5、将由企业和投资者自愿进行咨询、顾问、信息、检测、商业性保险等服务项目变为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 6、强制企业和投资者参加不必要的各种收费培训班、学术研讨,组织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市规定外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
 7、强行向企业和投资者拉广告,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 8、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组团出国,到企业报销机关、个人的各种费用票据。
 (十五)凡是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干扰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违纪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投资者和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健全对投资环境建设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 (十六)在执行政策、执法执纪和服务部门中推行“三优”(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优良的环境)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手册等途径将各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布,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市外投资企业投诉、举报事项的调解、协调和查处工作,保障市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 (十八)将投资环境建设列入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为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在嘉有关执法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目标
考核要与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相结合。通过考核,逐步提高我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四、考核内容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共8分)
1、领导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提上了议事日程;2、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3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4、确立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机构;5、落实了日常监督检查的专门人员;6、建立了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并完成了《新法规汇编》的征订任务;7、向社会广泛开展了宣传本部门所执行法律、法规基本内容的活动。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共17分)
1、按要求进行了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2、按百分考核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3、列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进行考评;4、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三) 规范执法工作情况(共50分)
1、行政执法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2、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无消极执法现象;3、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人员合格;4、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严格;5、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6、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认真参加年审;7、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8、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罚没票据、执法档案健全;9、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程序要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共25分)
1、制定了本部门当年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了执法检查活动;2、按要求和时限,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公民罚款额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对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受理或收到诉状副本、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并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3、建立了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实行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受理;4、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5、建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能够追究相应责任;6、行政复议案件文书齐全、案卷装订整齐,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了行政复议统计报表。
五、考核办法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劳动局、市监察局、被考核单位等有关部门,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参加。自2002年1月份起,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按重点执法部门、一般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三个类别进行。采取听汇报、跟踪抽查、问卷调查、核对资料、调阅案卷等方法,并结合市政府法制局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惩:
(一) 经考核为优秀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报功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资格,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作待岗降职处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作免职处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2、非法关押引起被关押人死亡的;3、滥用强制措施,引起国家赔偿,影响恶劣的;4、因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办法,可自行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