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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5:0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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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各地要强化对“租赁”、“流转”农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尤其要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要严肃查处“租赁”、“流转”农地和设施农用地中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依法该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该复耕的要予以复耕;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税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解决城市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抓,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列为行业整顿的重点,这充分说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适时调整和完善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大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各个领域和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违法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针对房地产业涉税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等特点,为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检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的文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税收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税收征管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通过掌握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情况,搞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二)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2007年税务总局税务检查工作要求,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列入检查重点,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
  (三)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作为本系统内部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随意减免税等问题。
  (四)加强内外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建设部牵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建设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法规、稽查、征管、税政、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执法、查处违法的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建立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落实“先税后证”等管理制度;要实现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传递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存贮,稳步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7-8月份,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规定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9-10月份,省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11-12月份,国家八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阶段性检查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对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加强跟踪调研,完善管理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这次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措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之前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有关政策建议等。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张洪健
电话:(010)6341757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941222  
实施日期:19941222  
失效日期:19970629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生产、经营者。
  二、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三)采取虚假的处理价、甩卖价、折扣价、优惠价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
  (五)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六)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具体界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同种商品、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认定。
  四、凡有本决定第二条行为之一牟取暴利的,责令生产、经营者退还经济利益受损方;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缴罚没款的,可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开户银行帐户和银行帐户无存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六、违反本决定由物价检查机构按规定程序查处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查的生产、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被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对不能提供进货成本、定价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按规定界限认定其暴利数额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八、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金融及法制等部门协同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十、物价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