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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4:0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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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开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村”实施全面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省和各市、县(市、区)专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管理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其示范作用,分为省级示范和其他示范项目。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示范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各地申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项目。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镇)班子力量强,村民同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三)整治后项目区内的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衡有余;

(四)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为2—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监管及验收暂行办法》(另行下发)执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数据库适时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F_GIS)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三、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措渠道: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

(二)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

(三)省分配给市、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各地在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设和安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设的直接费用支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包括项目区内的土地平整,青苗补偿,沟、渠、路配套,耕作层覆盖等。

第十二条 省补助标准:

省补助资金包括示范项目补助和宅基地复垦奖励。

(一)示范项目补助实行分级分类差别标准。

省级示范项目(不含宁波),属于一类市县的(市县分类见附表)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属于二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90万元;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每个项目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其他示范项目(不含宁波),属于一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属于二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40万元;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每个项目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宅基地复垦奖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按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6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省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示范项目和其他示范项目计划拨付。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宅基地复垦奖励资金,待复垦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初验,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复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拨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检查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回省补助资金,并停止其下一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市县分类



附: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市县分类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洞头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

二类为31个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共31个市县: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诸暨市、永康市、上虞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绍兴县、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古晶


内容提要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中最基础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取得显著的成就,在我国也已纳入了实施日程。
本文探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创设进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试图为这一金融行为投入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关注和解释。
文章首先解释了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些相关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各国和我国台湾省在开展证券化业务中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以求对我国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个比较法意义上的视角;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这一问题的说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和其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调整;第五部分集中说明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国现有法律的空白和与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法律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尾,对全文起补漏和综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规范的内容设想,以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国有独资公司或信托两种形式开展。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机构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目次】
第一章:引言???????????????????????????????????????????????????????2
第一节:问题的引出???????????????????????????????????????????????2
第二节:抵押贷款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及社会职能?????????????????3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区分?????????????????????????????????11
第二章:国外房贷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4
第一节:美国的证券化法律规定?????????????????????????????????????14
第二节:欧洲的证券化法律规定?????????????????????????????????????15
第三节: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法律规定???????????????????????????15
第四节:国际清算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16
第五节:我国已有的证券化试点方案、探讨???????????????????????????17
第三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主体???????????????????????????????19
第一节:证券化流程中的各参与方及其相互关系???????????????????????19
第二节: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置??????????????????????????????????23
第四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29
第一节: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29
第二节:信用增级?????????????????????????????????????????????????29
第三节:信用评级?????????????????????????????????????????????????31
第四节:证券化结构中的法律问题???????????????????????????????????31
第五节:其他法律问题?????????????????????????????????????????????39
第五章:证券化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及要求?????????????????????43
第一节:标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对法律的要求???????????????????43
第二节:我国先行法律、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足,证券化的法律限制??????45
第三节: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分析?????????????????????????????????59
第四节: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分析?????????????????????????????????????61
第六章:结语:建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62








第一章. 引言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