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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3:2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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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国防科工办、局):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类型包括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等六大行业和领域。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两类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以本通知附件要求为准。

  各省(区、市)本年度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市不超过3个)。2010年度已申报但未获批的单位可继续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集中为一次进行,申报时间截止2011年7月31日。

  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填报与网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审查后的申报材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报系统”报送我部。网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规简函[2009]226号)规定,提交原件三份及光盘两份。

  (三)创建重点和方向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和创建工作坚持标准从严、宁缺勿滥。各省(区、市)报送对象应与前两批次具有可比性。原则上优先从省级示范基地中遴选。

  今年的申报和创建工作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突出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基地申报。

  二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先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及研发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基地申报。

  三是绿色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治污及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安全生产和应急产业发展等方面有特点、有成效、示范意义突出的基地申报。

  四是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以品牌共享为基础的区域产业品牌建设,优先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效果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基地申报。

  二、加强对已授牌示范基地的支持、引导和服务

  2011年度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重点做好对已授牌示范基地的支持、引导和服务。

  一是健全和理顺管理机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重点工作,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构,理顺工作机制,确立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部省两级创建、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支持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对已授牌示范基地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示范基地创建发展专项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三是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报送机制。探索建立示范基地创建质量评价体系,稳步开展有关评估评价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并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示范基地评估工作。

  四是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座谈、培训、展示等方式,推广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促进交流与合作。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68205112)

  附件1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基地申报条件.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76441.files/n13873871.doc
  附件2 军民结合基地申报条件.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76441.files/n13873872.doc
  附件3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基地申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76441.files/n13873873.doc
  附件4 军民结合基地申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76441.files/n13873874.doc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和中(区)直驻玉单位的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其医疗待遇按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支实报。
第四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划拨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专用帐户。
第五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按国家、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超目录、超范围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具体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令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体现资产价值量,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等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条 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租赁经营;
(三)与外国及港澳台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五)企业清算;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中单独体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地产)、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
第五条 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潍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国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产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九条 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填写《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产权证明等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在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即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与实际是否相符,并据实作出鉴定。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除要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外,还应核实委托单位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以便正确评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补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申请确认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十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各种经济活动及国家计征税费的依据。未经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四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和对资产使用状况及现状评定的成新率,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原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价,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资产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
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对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