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16:1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11〕2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烈山区、杜集区、相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

  第三条 对施工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工程,由招标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资格预审或其他评标办法招标。

  第四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 实行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方法,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等级。招标工程一般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确实需要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同招标文件一同公布。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未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对外发布。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标、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信誉标实行打分评审,在同等条件下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中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二条 商务标的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商务标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2. 凡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X%的按废标处理。(其中X值的取值:一般房屋建筑、装饰工程90,市政、桥梁工程85,园林绿化工程70,其他工程85。)

  (二)商务标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商务标进行全面评审,在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2. 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3.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4. 修改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5. 人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

  6. 规费不按规定计取的;

  7. 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合价总计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三)确定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A)。

  (四)抽取下浮点:

  从(2.0,2.5,3.0,3.5,4.0,4.5,5.0)数字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下浮点(a)。

  (五)确定有效最低价限值(D)=A×(1-a%)。

  第十三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从大于或等于(D)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从低到高选取三家依次排序。两投标报价差值不超过最高控制价1%的视为同等报价。在同等报价中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依此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

  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用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三)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六条 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近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

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第七条 灌充施放气球,应当执行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并遵守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3天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升空气球,应当在拟施放2天前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施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施放升空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施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施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施放单位、联系方法,气球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施放地点和施放时间。

第十条 施放升空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取消施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因重大社会活动集中施放升空气球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指导。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十一条 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升空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施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十二条 施放的系留气球或者其悬挂物应当标明施放单位名称等识别标志。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确保系留气球被牢固地拴系,不得擅自释放;

(二)有人员在施放现场守护;

(三)系留气球下附有至少在2千米外能见的彩色飘带,系留气球在夜间使用时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系留气球施放高度距离地面不得超过150米,拴系点与高压线等易引燃引爆气球的物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拴系点至球体顶部的距离。系留气球施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装有快速放气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提倡用氦气等非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灌充和运输氢气球,必须遵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

第十四条 灌充气球、回收系留气球,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避开人群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二)严禁烟火,禁用可能产生静电火星的物件;

(三)设立禁火标志,备有消防设备;

(四)作业完毕,迅速将气罐和充气设备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 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发生安全事故时,灌充施放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检查。

从事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再具备气球灌充施放资格条件的,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其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

(二)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

(三)灌充、施放或者回收气球时,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的;

(五)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后在该市、州行政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部于1995年1月19日下发了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

  澳大利亚暴发禽流感后,于1994年12月23日—24日扑杀了感染鸡群,并进行了大规模的跟踪以及临床和血清学检测,再未监测到禽流感,目前无证据表明澳大利亚的禽类存在高致病性的禽流感,根据国际兽疫局(OIE)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在

1995年6月24日以后将被视为无禽流感国家。因此,从1995年6月25日起,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做好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其它有关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