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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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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施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条例》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薄弱环节,增设了有关使用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范围、责任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更强,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更相适应,更有利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理解和支持《条例》,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正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单位要结合组织学习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写的《〈条例〉释义》,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目录发布制度。《条例》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按照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目录,更加科学明确,与国际接轨。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发布要求。

(二)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与《港口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进行了衔接。

(三)新设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四)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例》将原由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经营许可调整为由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放了许可权限,降低了管理相对人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成本,体现了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民、高效服务的理念。

(五)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六)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运输规定。原《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考虑到长江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适当调整,并作出了相应的严格管理规定。

(七)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八)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四、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要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新修订《条例》与原《条例》的变化,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的制度。

二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对安全监管职责及行政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增加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许可。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开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等途径,对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对《条例》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

2000年11月5日 10:26 政治与法律 1996.5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以及法理学工作者面临着双重的历史性任务:一是科学地总结过去;二是妥善地规划未来,而若从现在开始,还包括思考和筹划“九五”期间法理学的发展战略问题。这两大历史任务紧密联系、有机衔接。

为了科学地总结过去,就必须站在世纪交接的历史性高度来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概括总结,冷静地审视中国法理学本世纪以来的历史行程,展露其矛盾运动变化轨迹,务必求真求实,努力揭示出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才能恰当地估价成绩和问题,科学地总结出它的经验和教训,以作为往后发展的理论准备和储备。

为此,我认为,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时期来进行总结。

近期,即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可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和巨大成就,这是重点。因为在这个时期中,中国法理学冲破了“左”的束缚,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整个法学发展制造舆论,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其功绩昭著,同时也在矛盾斗争中倔强发展和逐渐趋向成熟,不断完善其自身。在这个时期中,法理学发展的基本趋向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实践法学重心及价值功能的转移(从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其矛盾运动的轨迹是寻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实践,科学性和实践性,深度和广度,纵向和横向,以及批评与建设,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并为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理学的改革、创新及理论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方法论建设作出了贡献。为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思想条件和斗争经验。

中期,即总结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30年中我国法学基本理论曲折发展的风雨历程,这可重在反思。在这个时期中,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理论逐步实现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从而为巩固人民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中国法理学无论在内容和形式、理论和方法、体系和结构上都曾受到“左”的影响,使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成为这个时期法理学的主导理论,把阶级斗争为纲作为这个时期法学理论以及法律实践所围绕的中心。这种“左”的影响和痕迹,乃至现在也并未完全消除并时而有所冒头,成为影响中国法学和法理学健康发展的顽疾和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远期,是总结从本世纪初即清末的“改制”、“立宪”以来,经过民国的“宪政”、“法制”到新中国成立的近半个世纪中,西方法学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中国逐渐传播和艰难发展的极其复杂的过程,这还尚待探索。因为这个时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主义法学思想以及国民党维护旧法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学思想,这成为旧中国专制统治的一种思想支柱。但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理论的传入,事实上也促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何况此时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中国的传播和(在根据地政权)局部实现,也很值得我们认真地予以研究和进行科学阐述。

如何妥善地规划未来以及筹划“九五”期间法理学的发展战略,则是更为紧迫而光荣的任务。在此仅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和意见,以期能引起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关注。 我认为,考虑“九五”期间以及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需要把握以下一些思路。

一、社会转型对法理学发展的深远影响和巨大推动作用

中国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处于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即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转向适度分权和合理制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从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转向以宪法至尊、法律至尚、民权至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传统的总揽一切的政治国家中分离出了市民社会,出现了多元的经济主体、利益格局以及社会价值体系。标志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中迈出了巨大步伐。这一社会转型即从本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社会所发生并正在经历着的深刻变革。这一转型期至今远未结束并将延伸到21世纪前期。与此相呼应的,在世界范围内从两极对立的冷战时期转向多极多元的以和平、发展为主题,以综合国力竞争和加强国际联系为特征的政治经济新格局。社会主义制度经受严峻考验后正在重新调整和集聚其生命力。

这一切均给法理学的发展以深远影响和巨大的推动,要求面临世纪之交和跨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和法理学工作者应以高度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迫感和积极变革、勇于创新的精神奋发努力,大胆探索和开拓,以实现和完成法理学的转型。具体而言:

1.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理学为战略目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践基础和客观依据,对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的深化、发展、更新及完善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从而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作出重大努力和贡献,彻底摆脱“注释法学”、法学“幼稚”、“落后”的状态,使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以崭新的姿态和面貌屹立于学术之林,为中国完成社会变革、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提供优异的法学智慧。

2.进一步实现法学重心以及法的价值功能的转换和转移,使法律从阶级斗争、政治统治的得力工具转变为组织经济建设和调整整个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从强调义务转变为也重视权利,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从重禁止、限制、束缚、制裁转变为重促进、引导、教育、预测,从公法一统转变为私法亦优位,从单纯地突出阶级性转变为重视法的社会性、民主性、文明性、科学性,从着眼于变革、巩固和发展生产关系转变为促进、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从对政治及经济领域的调整扩展到对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调整。

3.法理学的转型、更新以及变革都不是割断历史,而是在其以往发展状态基础上的一种质变和否定之否定。因此法理学发展中已存在的一系列重大主题和难题都将继续展现,而“九五”期间和21世纪前期法理学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所以,法理学的转型也必然会在正确处理批评与建设、继承与创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与国际化趋向等对立统一关系中进行。

二、走向实践——法理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

实践永远是推动法理学发展的动力,法理学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就寓于它的实践性之中,即只有在正确地回答、概括和总结现实生活及时代发展所提出的课题的基础上,法理学才能完善自身。因此,面临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当然不会对下列重大问题袖手旁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等一系列重要关系,以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廉政步伐,实现“一国两制”,实施科教兴国,加强国际竞争的实力和加速各种相关体制的国际接轨等。只有积极走向实践、深入实践,以努力增强其实践性,法理学才能为处于伟大变革和社会转型期中的我国各部门法学的发展、繁荣及法制实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供充分、有力的理论指导和依据,也才能增强法学的参与性和理论地位,使法学能象经济学一样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决策和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增强科学性——法理学急需完善自身

走向实践、增强实践性,不等于搞实用主义,机械地追随形势的发展,甚至盲目地充当政治的工具;也不等于把实践中的问题简单地翻译成法学的概念或用语。而需通过理性的提炼、加工、改造、制作,使之上升为科学、严密的理论体系和逻辑体系,具有可证性(经过证伪)和不矛盾性。以便从理论思维的高度和深度,体现和把握现实生活和时代发展的本质、特征、规律性,才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若从这种意义上说来,真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又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精华,并体现当代时代精神的法理学理论还并未形成。我国法理学从理论和方法到体系和结构,都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思维习惯和方式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以往时代的痕迹和烙印。例如,关于法学应实现现代化和努力学习国际经验,以摆脱其落后和封闭状态这一关系到我国法学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法应该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必须具有科学性这一现代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不仅应从生产关系,而且应深入到生产力即从经济发展的根源性来更深入地认识法产生、发展的规律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并应重视对法进行利益分析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坚持理论的科学性就是求实、求真,就是坚持理论的彻底性,而只有彻底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掌握群众并转化成物质力量推动社会前进。因此,只有坚持与增强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才能不断完善其自身,保持其理论锐气而与时代精神相合拍。

四、法治论——经久而常新的重大理论课题

社会主义法治论应该是我国法理学中最富有生气的一种核心理论,它经久而常新,具有永不衰竭的生命力,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各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创设和优化等理论课题,堪称是一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焦点在于树立和增强法律的权威,其难点是法的实现。由于转型期中制度和体制建设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法制的不健全和人治习惯势力的顽固,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未得到有效的抑制,特别是腐败现象的扩散和侵入执法、司法领域,使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削弱,权对法的抗衡、钱对法的引诱、情对法的消融,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阻力。而法律效果不佳,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已成为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这些都需要从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来妥善地予以解决。

五、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总趋势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整个法制发展和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和法学。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旗帜下,可以调动和汇聚法制和法学发展中的一切积极因素,可以很好地回顾过去、反思现在、展望未来,也可以纵览横析中外以取其精要。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动态的过程,它们由社会变革所引起,同社会变革相伴而行,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以法学现代化为理论指导,法学现代化以法制现代化为依托和载体,法学现代化所带来的直接社会效果就是法制的现代化。

法学现代化包括应具有现代化的观念、形成现代化的理论,构建现代化的结构和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方法和手段等,而且现代化进程将涵盖法学的各个领域和部门,对整个法学发展产生全方位的影响、改造和推进作用,进而带动法制实践的科学化、现代化。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检务〔1995〕44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检部门依法将于1995年5月1日起对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现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本使用A4纸制作本局的检验结果单。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处。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包装容器分别暂定为:玻璃、陶瓷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两年;金属、木、纸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一年;塑料包装容器有效期为半年。《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