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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时间:2024-07-21 18:0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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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财收(58)孔字第145号





第一条凡本部直属江海运输单位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由于货物运输所发生的收费,退款补收等结算,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起运港在货物承运时应向托运人收清江海船舶运费及起运港和中转港的港什费。
到达港在货物交付时应向收货人收清到达港港什费,到收或补收的江海船舶运费、港什费、及垫款等。
以上结算可采用现款或银行各种同城结算方式。
第三条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中,水运处于后段者由到达港收清全程江海运输费用;处栏中间区段者委托铁路到达站向收货人收取。
第四条委托代办中转运输,托运人与起运港(即江海第一中转港)不在一地者,其江海运输费用的结算可由起运港用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经承托运双方洽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向托运人收取。但到达地在江海港口经承托运双方同意者,可在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收取。
第五条到达港(即江海最后中转港)与收货人不在一地,应向收货人补收的江海运输费用及垫款,可用银行异地证收承付结算方式,或以信函等通知收货人追收。
第六条江海各港航单位,在货物交付后180天内审查发现的错收或漏收款,除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应通过原收款港向交款人办理补收或退款外,其余一律通过到达港向收货人办理补收或退款。
第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货物交付后180天内,有权对多收的江海运输费用申请退还,申请时应提出原运单为证,逾期或未能提出凭证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申请退还多收运计费,除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应向原收款港提出外,其余一律应向到达港提出,到达港应于收到申请起30天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有关军运物资的运输费用结算,按照有关的协议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办理,已颁布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时,依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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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
  根据国内外转基因植物发展形势,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转基因植物研究和产业化水平,按照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的总体部署,结合已支持课题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植物基因研究中心”、“国家转基因棉花中试与产业化基地”、“转基因林草新品种培育与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2002-2003年“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蒋茂森 电话:010-68512651 传真:010-68512651

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林 琳 电话:010-62111953 传真:010-62114106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崔玉亭 电话:010-68511865 传真:010-68511865


附件:“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格式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部联规[2007]24号  2007年1月15日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