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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2:5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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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的核发、流转和收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经济特区符合核发换地权益书条件的土地权益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申请,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后,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地权益书。
  土地权益人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权益人在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仍不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向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土地价格评估费用由土地权益人承担。
  第四条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在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自治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照本办法,以换地权益书载明的权益价值向政府等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 换地权益书流转、质押,应当到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流转、质押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 换地权益书;
  (四) 流转、质押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注销原换地权益书,向变更后的权益人颁发由本级政府核发的换地权益书或者在质押的换地权益书上注明质押情况。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办理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换地权益书分割后核发的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之和,应当等于原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价值。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受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可以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受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以货币支付30%。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本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的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拒收;对于以换地权益书记载的价值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换地权益书剩余的价值,应当另行核发相应的换地权益书。
  第十二条 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销毁。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核发换地权益书或者办理流转变更、质押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将流转变更或者质押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拒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对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价值拒发相应价值的换地权益书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销毁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的。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认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与司法困境探析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柯明泉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很大,也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由于《刑法》修订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改动,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因而当前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经常遇到司法困惑,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探析,以期对今后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所裨益。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
从晋江市检察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情况可以看出,当前这一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晋江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3件(22人),仅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2521件(3950人)的0.52%,可谓微不足道,但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152件(181人)相比,占8.6%
2、犯罪主体文盲法盲居多,无证上岗、素质低劣。从查处的13件22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上看,22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3人,小学文化14人,初中文化5人,且没有受过正规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知识教育、培训,不具备上岗资质和基本条件。
3、生产条件简陋,管理疏漏百出。从调查中发现,涉案的企业多为个体加工场或合资企业,厂房简易搭盖,生产设备简陋,工人临时雇用,违规作业严重存在。如被告人李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开办海绵座垫厂,生产原材料及产品属易燃物品,而其竞采用厂房、仓库、宿舍混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用房,丝毫没有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场所存在严重隐患。1999年12月26日凌晨一时许,厂长李某强令工人谢某违章作业,使用发热板出现故障的压塑机进行生产,以致碎海绵落在高温电热板的接头处受热燃烧引发火灾,酿成三人死亡,烧毁机台、建筑物,直接经济损失301500元的严重后果。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属过失犯罪,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事故一旦醇成罪案,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影响恶劣。三年来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罪案13件22人,致使38人丧生、3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难于估量。其中1998年发案2件,死亡3人;1999年发案4件,死亡14人;2000年发案7件,死亡21人。发案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严重地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妨害了社会安定。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困境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是一种普通的过失犯罪,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执法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在办案中,对主体的认定、责任的区分、罪种的判断等,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困扰着公正司法。
困境之一,犯罪主体认定难。
晋江市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股份制企业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遍布全市。一方面,这些众多的企业为晋江市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另一方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1998年至2000年间查处的13件2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全部发生在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按照《刑法》第134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然而,这些涉案的人员,不合格职工、三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居多,改变了旧经济体制时期那种较为单纯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为主要犯罪主体的格局,给传统的执法观念带来冲击。由于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时,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立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应当针对个案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难点,多探讨,多请示,不能盲从,导致错案发生。如:泉州市某废品收购站气割工冉某(无合格证)受老板王某指派到临近的晋江市池店镇某食品饮料厂切除废铁,违章作业,在气割一根钢管时引起冻库泡沫材料燃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多元的严重后果。此案中,气割工冉某违章作业固然有责任,而老板雇用无合格证的职工,又指派其单独作业,这种行为是否属“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值得认真思考、判断。
困境之二,事故责任区分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或生产管理活动中;2、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必须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三者缺一不可。在犯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规定这样的犯罪要件,有利于罪责区分,便于操作,无疑是正确的。这对生产条件较好、规章制度健全、作业流程规范、各个环节责任明确的生产企业而言,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容易分清。然而,从查处的13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来看,多数是厂房、仓库、宿舍混为一体的“三合一”的厂家或职工无合格证、管理制度无上墙、安全责任无落实的企业。事故发生后,责任难分清。如晋江市磁灶镇某建材厂聘任无电工合格证的舒某为电工,平时作业时没有建立一整套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及验收、恢复送电制度。1999年9月18日上午九时,舒某叫来同厂工人李某和康某帮忙抬电机,对发生故障的电机进行维修及移位烘干,其间,电工舒某又被同厂其他车间工人叫去观察机台操作,离开电机烘干现场。此时,厂部抽水需要送电便将电源总开关合上,工人李某、康某自以为断电,擅自移动受水淹湿漏电的电机并接通电源,当场被电击死亡。审查起诉此案时,因该厂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舒某的责任难于分清,现场工人李某、康某又死无对证,最终无法追究当事人舒某的刑事责任。
困境之三,罪与非罪判断难。
从总体上说,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的责任事故以及技术事故是能够划清界限的。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果是否严重。有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后果但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责任事故,这个问题比较明确,本文不作探讨。在这里需要着重分析一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区别,前者是由于有关人员违反职责,不负责任造成;后者是由于设备不良或技术水平不高引起的事故。这里面的“设备不良”或“技术水平不高”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判断?都是难点问题,特别是遇到具体的个案更是无所适从。如姚某(没有电工证)为晋江市某林果场内大水井里的潜水泵进行拆装维修时,将潜水泵接线盒外壳橡皮密封不严紧,就把潜水泵安装抽水,导致漏电,造成两名儿童跳进大井里游泳时被电击死亡。此案例中涉及两个问题:1、姚某维修水泵的行为属“技术水平不高”或“违反职责,不负责任”?2、是否潜水泵本身质量有问题,在运行中振动导致密封橡皮松动湿水漏电。都很难说清楚。照理说,应有专家鉴定,但因受条件限制,有时也难于作出科学的结论,在处理时,罪与非罪难于把握。
困境之四,此罪彼罪界定难。
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时,经常会遇到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别的问题,这里要着重谈的是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难于区分的问题。先介绍一起案例:被告人张某俭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矿管等有关部门年审的石窟继续承包给张某田(负责现场管理)等5人开采,张某田等5人股东又以计件形式转包给冯长发等四人,冯长发等4人雇请8名外地工人进行冒险开采作业。2000年6月26日18时左右,该矿发生山石坍塌,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一人轻伤。此案晋江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俭、张某田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张某俭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田有期徒刑四年。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石窟开采超深度,石窟上方滑波,巨石落进石窟压死人。争论的焦点是“石窟超深”属“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或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将未通过矿管部门年检、存在事故隐患的“开采超深度的石窟”继续承包给他人开采,属“违章冒险作业”。因为按有关部门规定,开采石窟,要有开采证,以后逐年还要年检通过才能继续开采,这是一种规章制度,各采矿点都应遵守。该矿年检未通过而继续承包他人开采,属违章开采,故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在明知该石矿未能获得开采许可并被有关部门通知停止开采,又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审判机关将“石窟超深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当作“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来认定。我们知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和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以保障正常的劳动安全而装置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物品,它是“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条件。因对定性有不同看法,结果出现两个不同的罪名,但量刑标准一样,若抗诉,胜诉的把握不大,因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困境之五,量刑不当抗诉难。
1998年至2000年,晋江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13件22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2件15人,不诉6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在起诉的15人中,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但适用缓刑的8件10人,均占判决件数和人数的66.67%。尤其是对两起造成多人死亡属后果特别严重的罪案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显然不当。晋江市检察院对其中一起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的罪案的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提出抗诉,但终因不受支持,抗诉没有被采纳。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定,适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节加重犯。对于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情节又特别恶劣的罪犯,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在量刑幅度3至7年之间,选择最低点,处予3年刑罚,然后再适用缓刑,虽不属降格处理,但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及教育作用,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社会效果不好。
主要对策
(一)、要宣传法制,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同重大责任犯罪作斗争。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深刻认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社会危害性,消除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一些模糊认识,坚决摒弃那种“发生事故,业主惨遭损失,又要追究刑事责任,太没人道”等错误论调。转变观念,积极举报犯罪。党政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不为说情所动而干扰办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新闻媒体要转变观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多报忧,多挑刺,揭露犯罪。全社会形成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二)、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陶汰不合格员工,严格管理制度,按照规章作业,减少事故发生。
(三)、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劳动安全、企业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年度证件审核时,对工厂、矿山、建筑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无证施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按照《劳动法》、《矿山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保障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责任事故,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履行审判监督时,一要更新执法观念,不要以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凭经验办案,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简单处理,不作思考,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导致执法偏差,影响公正司法。二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深入探讨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犯罪主体身份的变化要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采取应对措施,作出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三要从审查犯罪构成、罪责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定罪量刑是否准确、是否适当等环节入手,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对该追捕追诉的要坚决追究,对判决认为有错误,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做到不枉不纵,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犯受到应有惩罚。

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6号


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丰收奖”(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参评条件。
申请参加评审的项目,应是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项目,尤其是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面积大、示范效应明显,对保障粮食安全、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县及县级以下单位;
(二)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验收;
(三)成果无争议;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评选标准。
根据项目应用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市丰收奖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极为显著。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建立市丰收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委员人选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
(一)推荐:市丰收奖申报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及建议奖励等级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要求:申报市丰收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原件;
3.工作技术总结;
4.应用证明原件;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6.其它有关附件。
所有材料须统一用不小于四号字的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需提供申报书20份。
第七条 审查。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形式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申报项目实际工作时间1/3以上,且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11人、7人、5人;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须占一定比例;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公务员一般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推荐5个;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评审。
市丰收奖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但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认可。
评审结果在嘉兴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奖励。
市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8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对获得奖励的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第一完成人和其它主要完成人协商,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条 附则。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市丰收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