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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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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 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主题词:刑事审判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共印8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八年二月五日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晋中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的场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实行分工负责。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服务机制,为投资者、企业、市民集中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六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与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建立网上联动审批和网上实时监控。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监察制度,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情服务,行为规范,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忠于职守。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 、承办相关审批项目。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向窗口工作人员授予形式要件的审批权,实质要件的审核权,符合规定的收费权,核准证照、文书的发放权,以及出具各种法律文书凭证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权力等。
第十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项目,应当实行“五件办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要设置导办台,对前来办事的相对人发放统一的编号,各窗口必须根据审批系统显示的编号顺序受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当日未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
(一)直接办理制 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且仅作形式要件审批的事项,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
(二)承诺办理制 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法定需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现场勘察、考试、考核、检测、检疫、检验、公开招标(拍卖),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需听证的事项,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的工作时限,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
(三)联合办理制 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牵头单位按《联合审批办法》确定,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定。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采取“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办理,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牵头单位首席代表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理由。
联审会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或主管审批的负责人配合,各相关单位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签发,分送各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
(四)呈报办理制 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
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责成专人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备案。 
(五)明确答复制 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 
第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采用联机打证系统,各窗口的打证机均与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出具的各种证照、批准文件均有一不可替代的编码,确保市政府决定集中审批或服务的事项在市政务大厅出件。
第十五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可在承诺时限内,持所办事的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明确答复或到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当在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带班制(必须是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到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
第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应当向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单位窗口负责人,由本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单位行使行政审批权,接受本单位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具有正科以上职务,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第二十条 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
(一)代表本单位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单位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和本单位领导负责; 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即办件,协调办理本单位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
(三)参加联审会议,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
(四)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做好本单位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
(五)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六)按授权书的内容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刻制,各单位市政务大厅窗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必须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凭证,项目审批流程环节交接通知书,出具缴费通知书,出具批文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种证照加盖法定的公章。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申请事项的各项收费,全部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的代收银行负责统一收取,按规定存入市财政局为窗口单位设立的专户管理,并将收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到市财政局和收费单位。
第二十五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缴费通知书交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到银行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见到银行加盖的收讫专用章后,出具正式票据,办理下一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所有收费事项必须在市政务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选派,所选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八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有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同意可延长或缩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有权建议单位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
第三十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对单位窗口考核,根据工作质量、规范服务、工作纪律、服务对象评议、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网络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三网两系统。三网即内网、外网和专网。内网,即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市政务大厅和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并接受各县(区、市)政务大厅的上报件;外网,即国际互联网,设立网址,重大项目、投资政策等均在外网公布,便于社会查询;专网,即单位审批网,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两系统即审批系统和监察系统。审批系统要逐步实现办件同步显示,业务数据统计自动生成,审批信息共享,网上申报和审批等。监察系统要逐步实现对审批流程和审批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控。 
第三十二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内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受理行政审批投诉,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与服务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①责令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②诫勉谈话;③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④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⑤给予行政处分;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入驻市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
(二)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或未落实AB角无缺位工作制的;
(三)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做到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三)在实施许可中违规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的;
(十四)违反集中收费制度多头收费,或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生事,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进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件要及时处理,并向投诉和举报人进行答复和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 (区、市)政务大厅可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市政务大厅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城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200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