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0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147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九批)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序号 支持方向 金额(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1 建筑节能 137 市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能源审计第一笔50%资金 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
2 节能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 324 工业重点用电单位电能平衡、节能量交易制度设计总体方案研究等两个公开招标项目的第一笔50%资金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
小计 461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拟订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发射天线不断增高。为了合理地解决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人员在高空作业期间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他们积极从事高空作业,巩固广播电视天线工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播出质量,特制定《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和标准
考虑天线工在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以及上塔作业时的危险性,岗位津贴分为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两种。
(一)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 天0.60元。
(二)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1.80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1.20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0.80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0.40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项津贴可在第一档的标准上累计递增0.80元。
三、发放办法
(一)保健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职工在请假、或抽调学习期间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者,津贴照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月计发;超过一月者停发。
(二)高空作业津贴按实际进行广播电视天线杆、塔架设、大修、维护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计发,未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不发给该项津贴。
(三)广播电视天线调试技术人员,按实际上塔调试天线的工作天数计发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
四、凡享受天线工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与本津贴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天线工岗位津贴费用,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六、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下达执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天线工的实际情况,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天线工的津贴办法,报当地劳动人事厅(局)批准后实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月起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现行天线工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的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八、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9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
沪卫公医(79)20号报告悉。
一、根据规定,已开除公职或劳动教养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其医疗费用,在原单位其它费用中支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退休后,如易地安置,由新居住地方的卫生部门安排其公费医疗。考虑到这种情况比较零散,年度中间转出转入的人数也不会很多,经费预算都不作调整,也不办理指标划转手续。接受退休人员的地区,在已分配指标中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部
门予以解决。



197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