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大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相关单位作为投资和建设主体,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建设资金来源,纳入市级“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同步跟进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计划包括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
(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咨询服务合同履约完成后,市审计机关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的审计。除征地、拆迁外的单项合同均应及时开展合同结算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整体验收备案后,市审计机关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的审计。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均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过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竣工决算、投入运行情况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全程动态审计监督。
总投资10亿元或建安工程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审计机关编制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根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审计机关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有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
(一)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计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单项合同的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内暂定金、预留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合同外变更签证情况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计资金拨付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概算执行控制结果,评价项目管理及效益。
(三)跟踪审计,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外,还应加强对项目概算执行的动态审计,及时对隐蔽工程的现场进行审计勘察。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注重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逐步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均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合同甲方)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与施工单位(合同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体财务核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送审资料范围、要求,由市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审计申报后7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应退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整改完善送审资料后,可再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受理时间,按最后一次受理时起计)。
(二)市审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市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建设、合同结算、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帐;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市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在1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中资料补充、对帐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审计监督。
(一)市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市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大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执行、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审计机关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
(四)市审计机关原则上应按年度出具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同一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审计过程中发现漏报、少报情况的,因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负责;因初审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初审单位与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经市审计机关审核后,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的费用由工程结算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市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并书面通知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或没有完善“大建设”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第十九条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书面抄送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审计机关。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问题。
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计中综合性问题的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参加审计对帐,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中的合同歧义解释、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核对。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协作会商结果,可作为审计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对市审计机关开放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以便审计机关更加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2年2月26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或者被新文件或新政策代替的文件24件
1 衡水市烟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衡水市政府(原)发布 1986年)
(被新规定代替)
2衡水地区公安处关于使用新罚款收据的通知
([1986]3号 1986年5月6日)
(被新规定代替)
3地区公安处交通局转发省厅严格控制外地车辆进京的
通知
([1986]衡公11号 1986年7月4日)
(被新规定代替)
4地区公安处、财政局关于启用新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
物收据的通知
([88](衡署公1号 1988年2月7日)
(被新规定代替)
5衡水地区供销社、工商局、公安处关于印发《衡水地
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90]衡供销土字第2号 1990年12月5日)
(被新规定代替)
6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石油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监字01号 1991年4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7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衡市环7号 1991年9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8关于锅炉(窑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衡市环5号 1991年10月25日)
(被新规定代替)
9关于环保市场管理办法
(环工字1号 1992年1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地区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调查
处理程序》的通知
(衡环委1号 1992年5月20日)
(被新规定代替)
11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衡水地区行署发布 1992年5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
个部门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20号 1992年5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3衡水地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
(衡署环管10号 1993年4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14关于实施《衡水地区环境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01号 1994年5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
(被《衡水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代替)
16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行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监字[1996]1号 1996年3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17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4号 1996年8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5号 1996年8月21日)
(被新文件代替)
19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衡地税发[1996]19号 1996年12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收缴区内办公、住宅房取暖初装费和冬季采暖费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8号 1997年8月1日)
(被新规定代替)
21印发《衡水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计29号 1997年11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8]7号 1998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23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9]18号 1999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销售地产品的意见
(衡贸行管[2000]3号 2000年3月29日)
(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文件143件
1 关于转发云南省《关于边境通行证在我省通行范围的通
报》的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发布 1984年2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1985]衡署劳人计11号 1985年1月31日))
(已失效)
3 县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1986年5月31日))
(已失效)
4 关于变更我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6]衡署劳人计13号 1986年6月28日))
(已失效)
5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7]4号 1987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关于加强
录(放)设备管理的联合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广电局联合发布 1988年1月6日)
(已失效)
7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续定合同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劳人计[1988]3号 1988年1月20日))
(已失效)
8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及上交包干任务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8]5号 1988年2月2日))
(已失效)
9 关于棉花生产任务、销售、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8]1号 1988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工作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7号 1989年5月1日))
(已失效)
11 关于棉花价格、收购奖励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9]5号 1989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2 关于教育经费筹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9]32号 1989年9月20日)
(已失效)
13 关于企业升级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17号 1989年9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4 转发《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0]衡供电用财字第1号 1990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5 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0]11号 1990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6 关于棉花收购、平衡棉奖化肥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1]2号 1991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7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关于加强全
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91)11号 1991年5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8 关于一九九一年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的意见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1]11号 1991年7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玻璃钢制品生产征收排污费办法》
的通知
(衡环监字7号 1991年10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1年1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1 关于颁发《环境管理工作定量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管字3号 1992年3月10日) (已失效)
22 关于申请贷款集资办电增加全区用电指标的请示报告
衡电[1992]13号 1992年5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3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字7号 1992年7月10日)
(已失效)
24 关于加强地直商业系统运输统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署商储[1992]2号 199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5 关于印发省公安厅《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衡公安[92]25号 1992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6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费和早婚早 育问题的几项决定
(衡暑育字[1992]26号 1992年12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7 关于棉花收购、购销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2]8号 1992年12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改变省内地市间和地内县市间平价粮调拨费和运费负 担及补贴办法通知
(粮财[1992]68号 1992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9 衡水地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标准
(衡署乡企字[1993]11号 1993年3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0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9号 1993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1 关于下发《发展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3]8号 1993年3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2 关于棉花体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3]4号 1993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3 补充食品标签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9号 1993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4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0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5 对《计量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4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6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部分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2号 1993年5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7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 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
(衡署商[93]1号 1993年5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8 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5号 1993年6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9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10号 1993年10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0 分配衡水地区各县市编码区段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1号 1993年10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3号 1993年1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对国有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几点意见
(商管[93]3号 1993年12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4年
(已失效)
44 对销售领域计量器具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5号 1994年2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5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9号 1994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6 关于加油机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18号 1994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7 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评审办法
(衡署技监字[1994]19号 1994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8 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1号 1994年4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9 关于加强各县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3号 1994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0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资金管理使用和收取暂行
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1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收费实施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2 关于企业计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5号 1994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3 关于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3号 1994年6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4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37号 1994年7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5 关于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乡镇企业效益赛”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4]12号 1994年9月2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6 对各市县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的意见
(衡署环计6号 1994年12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7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园区内公用设施实行有偿
使用的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5年)
(已失效)
58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3号 1995年1月7日)
(已失效)
59 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7号 1995年2月28日)
(已失效)
60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已失效)
61 关于双采产品采用采标标志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7号 1995年3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2 关于实施《衡水地区柜台式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5年3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3 关于印发《增值锐一般纳税人若干问题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字[1995]18号 1995年4月4日)
(已失效)
6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办理征地和建设手
续收费办法的规定
(园管[1995]8号 1995年5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5 关于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20号 1995年5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6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督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09号 1995年5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7 关于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公户[95]16号 1995年7月1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8 关于地产化肥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衡署价重字[1995]第6号 1995年7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9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署商字[95]2号 1995年7月3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0 关于城市自来水浮动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5]第13号 1995年10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1 关于印发《专业集团工业联合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衡地国税征[1995]11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2 《衡水地区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衡地国税征[1995]15号 1995年11月12日)
(已失效)
7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将企业推向对外开放第一线 意见
([1995]67号 1995年11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1996??br> (已失效)
75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非农业人口审批二胎工作的 几项规定
(衡暑育字[1996]3号 1996年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临时商业网点 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1996]2号 1996年4月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7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署价重字[1996]第7号 199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8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各项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
(衡市园管字[1996]9号 1996年5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9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企业支柱产业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6]7号 1996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0 关于全市乡镇企业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衡乡企字[1996]4号 1996年7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1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颁布实施“规划技术规定” 的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6]13号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2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7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6]22号 1996年9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4 关于加强对外省市、外市县施工企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衡市建[1997]3号 1997年1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5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土地开发费用的 通知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7 衡水市人事局、衡水市计划委员会、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
([1997]衡教字第2号 1997年2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8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衡市建[1997]29号 1997年3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9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0号 1997年4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0 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国税发[1997]14号 1997年5月4日)
(已失效)
91 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7号 1997年6月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经营建设标准和乡镇经营职责的通知
(衡乡企字[1997]8号 1997年6月10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