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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2:5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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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报纸期刊迅速发展,从业队伍不断扩大,建立和完善了新的劳动制度,规范了从业队伍,促进了报纸期刊业的繁荣发展。但也有一些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少数报纸期刊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版质量下降等。为了保证出版质量和从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选派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领导班子必须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熟悉报纸期刊业务的在职人员组成。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报纸期刊内容质量和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熟悉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纸期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主编、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等。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
  二、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党政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不得在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
  三、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时政类报纸期刊负责人,除按干部任免程序履行审批,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条件外,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附后)。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任命时政类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除按干部任免程序履行审批外,还应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
  四、除政府所办用于发布政府信息、免费赠阅的公告、公报等期刊外,党政部门的公务员不得与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业人员混岗。
  五、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对报纸期刊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对属地报纸期刊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对于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要建议主管单位尽快更换任命新的负责人。
  六、各地新闻出版教育培训机构对报纸期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培训时,要严格审核参加岗位培训人员的条件,不得接纳不符合岗位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前或任职当年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当年应再次参加岗位培训。
  八、各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所管报纸期刊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精心选择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报纸期刊的主要负责人,保证所属报纸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检查所辖地区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要责成主管主办单位立即纠正整改,情节严重,已不具备办报、办刊条件的,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请各地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五、县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组成由用人单位代表、从业人员代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遵循当事人自愿申请原则,调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
六、对故意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
  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