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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3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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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泸州市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研究全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规章,提出起草、修改建议,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泸州银监局、市人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财经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请备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财经办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泸州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泸州市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本地区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泸州市政府组织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区县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或上报上级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第十四条 对政策界限清晰、易于认定的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按照以下分工责任做好性质认定:

(一)只涉及本地区某行业或跨行业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二)对跨地区单一行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三)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由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四)对涉及本市的跨市(区、县),且以其他市(区、县)为主的,上报四川省厅际联席会议进行性质认定。

第十五条 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属非法集资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联席会议报经泸州市政府明确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依法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方式根据性质可选择行政协调、仲裁机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受托清退等。

第十六条 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泸州市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活动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

单位的,由泸州市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原则统筹安排处置善后工作:

(一)公司注册地在泸州地区的,由泸州市政府牵头负责。

(二)公司注册地不在泸州,涉及泸州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地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泸州市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依法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对涉嫌犯罪从事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其他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要通过合法手续进行保全或查封,尽最大可能减少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处理终结后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处置非

法集资活动中应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泸州市联席会议和政府。遇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报告报表、做好汇总分析,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查处取缔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抵制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制订有关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会员单位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要加强正确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避免因不实报道或媒体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南京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控制烟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对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各种锅炉、工业窑炉、开水炉(含E型锅炉)、营业灶、食堂大灶等设施(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烟尘控制区内所有炉、窑、灶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部署,并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是烟尘控制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纳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市、区(县)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规划和计划,主动配合,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严格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烟尘控制区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90%以上不超过林格曼一级,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和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计算,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位于主要干道两侧、风景游览区和居民稠密区内的炉、窑、灶,烟尘排放必须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 市、区(县)环保部门、各主管局(公司),必须对烟尘控制区内的炉、窑、灶总数、基本概况和烟尘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完整的炉、窑、灶管理台帐。每台(眼)炉、窑、灶台帐须附有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第九条 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或更新的炉、窑、灶,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或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炉、窑、灶管理台帐,烟尘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堆积等资料,经环保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标准、各项资料齐备的,发给《烟尘排放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发给《烟尘排放临时许可证》,限期完成烟尘治理工作。
第十条 《烟尘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烟尘排放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8个月。
持有《烟尘排放许可证》、《烟尘排放临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申请原发证部门对炉、窑、灶进行复测,更换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尘控制区的验收,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完整的台帐资料,由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环境监测站对所辖范围内炉、窑、灶排放烟尘进行监测。全年对每台(眼)炉、窑、灶的监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现场检查和高点了望制度,定期检查作好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时,应及时
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炉、窑、灶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抓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保持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持有《烟尘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消烟除尘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设备。特殊情况需要闲置和拆除消烟除尘设施的,须报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炉、窑、灶的报停、报废或重新启用,均须事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烟尘设施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超标排放烟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已领取《烟尘排放临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其有效期内,经治理使烟尘排放达标的,可以申请领取《烟尘排放许可证》,并从领取《烟尘排放许可证》的次日起免缴超标排污费。如在其有效期满
时烟尘排放仍超标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八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并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积极参加烟尘控制区建设,在烟尘控制、监督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烟尘排放不符合标准,又不按照烟尘控制区建设要求进行治理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影响企业升级和产品评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逾期不办理许可证或更换许可证的,根据其情节,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工程竣工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擅自点火启用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持有《烟尘排放许可证》,排放烟尘仍严重超标的,根据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设施,超标排放烟尘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烟尘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炉、窑、灶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烟尘排放超标的,可以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烟尘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领取《烟尘排放临时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未治理达标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区(县)环保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0元的罚款,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防城港市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教育最高奖。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市教育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条 教育振兴奖评奖对象是防城港市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教师、班主任、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支持教育振兴奖评奖对象是支持教育振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教育振兴奖包含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教育振兴名师奖、教育振兴名校长奖8个奖项。支持教育振兴奖包含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3个奖项。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的参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奖励名额和方式见下表:
奖项 名额 方式 备注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 5所 颁发荣誉牌匾,每所学校奖励办学经费80万元。




每年颁发一次









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 20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获奖学金1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 4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 3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 5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费5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3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 若干 颁发荣誉牌匾。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
教育振兴名师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2万元。 每两年颁发一次
教育振兴名校长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万元。
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 若干 颁发荣誉牌匾。


第二章 教育振兴奖评选办法
第七条 教育振兴奖评选由基本条件、实绩赋分、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四部分组成。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评。实绩赋分实行量化计分法,同年度同一类别不同层次的实绩赋分,只计算最高分值。实绩赋分占总得分的70%、公众评议占10%、评委投票占20%。
第八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5个奖项,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含中职)奖励名额按5:3:2比例进行分配,农村学校及其师生在同类奖项中所占获奖名额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办学特色鲜明,通过市级特色学校评估,上年度学校绩效考评达优秀等次和常规管理指标评定达90分以上;
2.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现象,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学校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校园环境整洁,校风、师风、学风在全市起引领示范作用;
3.坚持质量立校,教科研成绩突出,上年度学校承担5项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其中1项为省部级课题),教育类论文获县处级二等奖以上篇数占本校总教师数30%以上,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类论文篇数占本校总教师数5%以上;
4.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片区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辍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高中阶段学校完成年度招生计划任务,幼儿园通过市一级幼儿园评估。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以学校常规管理指标标准评定。
第十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性、公益性活动及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
2.学习认真刻苦,各学科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以上。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参加各种活动或比赛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20
一等奖 3 7 11 15 19
二等奖 2 6 10 14 18
三等奖 1 5 9 13 17

第十一条 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曾获县处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善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生,有个人教学特色,教书育人成绩得到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其中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优质课和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特等奖 6 10 15 20 25
一等奖 5 9 13 18 23
二等奖 4 8 12 17 22
三等奖 3 7 11 16 21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教育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二条 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曾获县处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班级管理成效显著,善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班级学生综合素质居于同类学生前列,班级无安全责任事故,学风、班风优良,教书育人成绩得到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从事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班级管理成效(班级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班主任工作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班主任工作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班主任工作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三条 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育管理理念先进,深受广大教职工信任和拥戴,个人获县处级以上奖励,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任期内,依法治校,管理规范,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现象,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教师无违规违法现象,学生巩固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校风、师风、学风在全市起引领示范作用。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学校管理成效(学校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学校管理成效(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个人教育管理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管理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管理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四条 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无受到法律和党纪处罚。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教育管理成效(单位获得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注:教育管理成效赋分只计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得分。
第十五条 教育振兴名师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具有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曾获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教育教学思想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所执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强,学风优良,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得到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近3年来,有5篇以上教育类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公开出版教育类专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在防城港市名师培育工程中成绩优异。
(二)近两年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部)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优质课和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特等奖 10 15 20 25
一等奖 9 13 18 23
二等奖 8 12 17 22
三等奖 7 11 16 21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承担教育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教育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教育类著作公开出版 专著 15
合著 8


第十六条 教育振兴名校长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曾获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任期内,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办学特色鲜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强,校风、教风、学风得到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办学质量在广西有一定的影响力,学校年度绩效考评连续2次获优秀等次;
3.任期内,个人承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研究,有5篇以上教育管理类论文在省厅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公开出版教育管理类专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任正职校长4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中学具备高级职称。
(二)近两年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部)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学校管理成效(学校获得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个人教育管理成绩(个人获得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教育管理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管理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管理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教育管理类著作公开出版 专著 15
合著 8


第三章 支持教育振兴奖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教育振兴奖由基本条件、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三部分组成。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评。
第十八条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长期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二)重视教育投入,在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上年度为防城港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5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积极为教育解决实际困难,热心为师生办实事;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上年度为防城港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1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长期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为教育解决实际困难,热心为师生办实事;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连续两年每年为我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2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宣传、监察、综治、财政、教育、人社、计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的评审工作,审核推选获奖单位和个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市教育局,评委办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评委办主要职责是在评委会领导下负责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
(一)宣传发动。每年5月,由评委办下发通知,开展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的评选工作。
(二)组织推荐。每年6月底前,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上报的推荐人选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将申报材料提交市评委办。
第二十四条 评审
(一)审议提名。每年7月,由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名候选单位和个人。
(二)公众评议。每年8月,在市内主要媒体和防城港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和评议。由评委办根据公众评议结果按分值比例计算单位或个人得分。
(三)组织考察。每年8月,由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四)评委投票。每年8月,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方式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投票。由评委办根据评委投票结果按分值比例计算单位或个人得分。
(五)评委办根据实绩赋分、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三部分量化计分结果,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并上报审定。
(六)发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农村学校指除县城所在地中心城区外的乡(镇)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