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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2:3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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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订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4/1c6f650645230ed09bea01.doc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川府办发电〔2004〕96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川府办发电〔2004〕96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实现全省2005年1季度经济工作开门红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9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开局工作
2005年既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努力实现“三最”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全市经济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确保实现全省2005年1季度经济增长13%,2005年1季度成都地区生产总值要增长13.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全年经济增长13%以上的奋斗目标和开展项目年工作的意见,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抢占发展的先机和主动权,实现1季度经济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抓紧开展项目年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项目就是抓落实的要求,以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工业集中发展重点区域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项目年各项工作。2005年竣工的重点项目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建成并发挥效益。2005年续建的重点项目要抓住1季度施工的有利条件,多安排投资额度和实物工程量,加快工程建设步伐。2005年新开工的重点项目要确保按期开工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2005年加快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把项目的深度做够,努力创造开工条件,及早开工建设。

三、抓紧完善保障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移民安置、土地补偿、劳务用工、水电气供应和施工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优先确保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计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要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市计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和成都铁路分局等部门要做好煤、电、油、运的合理调度和综合平衡;市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统筹安排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市计委要牵头制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早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采取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市计委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加大对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力度,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以上)、特别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总公司)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
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分析会还应有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凡重伤以上事故,都应写出《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的应在十五天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三十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将《调查报告书》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抄报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还应抄报市检察院。
第八条 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分别事故性质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 重伤事故(含急性中毒或中暑)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二) 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千至二万元;
(三)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
(四) 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以上的事故,或对事故瞒报、虚报、故意延期报告的,应加倍处罚。
单位被罚款项,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条 缴纳罚金,由劳动部门近规定发出《罚款通知书》,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金,逾期一天增罚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三十天不交者,由劳动部门通知事帮单位开户银行转拨。
罚款设专户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八十用作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奖励基金,配备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一) 违章操作(指挥)或强令下级冒险作业,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对上款情况不予制止的直接领导人,或把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未领合格证的特殊工种工人派往工作岗位顶岗操作的负责人,及操作失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三) 因工作环境不良,缺少防护措施,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 在事故前已有人向责任者反映事故隐患,提出不重视安全的批评,但其仍坚持错误做法,而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分。
(五) 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亦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六) 对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单位的规定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因工伤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后,向事故单位发给《工伤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处理完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解释。




198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