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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0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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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


为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决定》(周政〔2008〕18号)要求,特制定以下考评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设立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乡(镇)奖、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奖。评出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3个、畜牧业生产先进乡(镇)20个、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80个。对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对评定的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每个奖励5万元。

二、考评标准

(一)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

1、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有政策、办法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在30个以上,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的比重在65%以上。

3、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个以上。

4、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5个以上,产品认证企业1个以上。

5、基层防检体系健全,乡镇防检中心全部合格授牌,并正常开展工作,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6、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无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发生。

7、当年成立的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的养殖专业合作社30个以上。

(二)畜牧业生产先进乡(镇)

1、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有政策、办法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在5个以上,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比重在75%以上。

3、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2个以上。

4、乡镇防检中心建设规范,并正常开展工作,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5、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无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发生。

6、当年成立的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的养殖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

(三)标准化养殖小区

1、养殖小区规模。入住农户在3户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O00头以上、蛋禽存栏3万只以上、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

2、养殖小区选址。新建小区距其它养殖场区、居民区、主要公路和厂矿企业500米以外,小区内公共设施要做到水通、电通、路通。

3、养殖小区布局。小区内要分生产区、管理区和污物无害化处理区,要建有沼气池和完善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净道、污道分开;奶牛养殖小区建有单独的挤奶厅,肉牛、奶牛养殖小区建有青贮池。

4、品种与投入品要求。小区内所养动物要统一畜种,所用饲料、兽药要来源于正规厂家,购用记录齐全,严禁使用人用药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5、消毒与防疫要求。符合动物防疫卫生要求,有《动物防疫合格证》。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要进行严格消毒,对所养动物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并认真做好消毒和免疫记录。

6、规章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要求。养殖小区内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悬挂在相应位置;小区内保持清洁卫生,对畜禽粪便、污物及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7、人员与组织要求。小区内要有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成立有养殖协会或专业合作社。

8、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三、考评程序和办法

(一)考评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组织申报工作,根据考评标准形成本县(市、区)现代畜牧业发展情况汇报材料;对先进乡(镇)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要在层层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并在初评后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畜牧局。根据申报情况,市政府组织市畜牧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采取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实地考评的办法,对申报单位和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考评。

(二)考评办法

1、听取汇报,并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数根据各地申报数量逐一核查,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比例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进行测算。

3、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省市下发文件为准。

4、基层防检体系建设和有无重大疫情发生以实地查看和有关文件为准。

5、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产品认证企业以省畜牧局下发文件为准。

6、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及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以省市通报文件为准。

7、养殖协会及专业合作社以民政局和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准。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债务兑付。根据各地请求,省政府决定将此再
贷款转贷给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供销社员股股金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项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对群众首期债务兑付的急需,又要结合供销社的资金财务、资产变现、清收帐款、资金运行等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
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确定的股金债务兑付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只能用于帮助供销社解决筹措、调度首期兑付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作对供销社的经费补助等其他开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由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与有关省辖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城市商业银行的可在
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五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政府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由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该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单位各存一份。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接转贷协议规定的办法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项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抓好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周杰、李钟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胡德华(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盛愉(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四、免去胡德华(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免去宋汝棼、项淳一、裘劭恒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六、任命费宗yi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孙宗颢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八、任命梁宝俭、丁振东、张辛陶、魏庆岳、董成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王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十、免去杨易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一、免去李天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