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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1:1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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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湖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 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6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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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  管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  煮

  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青政发〔2003〕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考核管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一年内在管理水平、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1.企业通过国家规定的质量认证,上一年度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达到先进水平;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0.3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低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不低于900分;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经查实的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6.基本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不超过车辆总数的3%。(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1.企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上一年度经营不亏损;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1.6人至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3.5万元至4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不低于800分;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3次;6.无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不超过车辆总数的5%。(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1.经营严重亏损;2.行车事故频率高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高于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高于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高于4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低于800分;4.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超过3次;6.有偷逃税费,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价和乱收费,压价恶性竞争,聚众闹事、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等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超过车辆总数的5%。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考核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一年度的生产完成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二)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在审查核实企业上报的材料,并结合日常稽查存档的有关资料后,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结论。结论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内。
  第七条 每年度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市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对连续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企业在所属车辆张贴质量信誉标志。在政府组织的运力投放、出租汽车经营站点和经营范围的招投标中,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新增经营范围,不允许参加出租汽车站点的招投标。整改期满,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达到要求整改目标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恢复。连续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允许该企业持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从业人员选择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挂靠。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经营行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合格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黄岛区和其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