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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9:4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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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格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2.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简称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

  第三条 英文版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尺寸为787mm×1092mm的1/16(小16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颜色采用C100M80蓝色,封面纸张采用250克铜版纸亚光压膜,正文纸张采用100克胶版纸。

  第六条 当英文版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七条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八条 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九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十条 英文译名的主体单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他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第十一条 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件及用词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同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二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三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四条 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五条 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六条 所有插图均采用中文版原大排版。

  第十七条 英文版标准后应附有该标准的中文版。

  第十八条 翻译文本的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

  (二)技术内容的翻译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

  (三)翻译文本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完整。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英文版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并应按中文版严格区分文字类别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翻译文本应同时交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当打印稿内容与电子文档不同时,出版社应以打印稿为准。

附件下载: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1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页别 位 置 文 字 内 容 字体和字号
1 封面 左第一行 UDC 14P黑正
2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黑正
3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黑正
4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中黑
5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中黑
6 封面 右第四行 标准的标记符号 70P黑正
7 封面 左第五行 P 14P黑正
8 封面 右第五行 标准编号 14P黑正
9 封面 第六行 标准英文名称 19P黑正
10 封面 第七行 标准名称 21P小标宋
11 封面 左第八行 发布日期 12P黑正
12 封面 右第八行 实施日期 12P黑正
13 封面 第九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P黑正
14 封面 第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P黑正
15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白正
16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白正
17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宋体
18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宋体
19 扉页 第五行 标准英文名称 16P白正
20 扉页 第六行 标准名称 18P小标宋
21 扉页 第七行 标准编号 11P黑正
22 扉页 第八行 主编部门 11P白正
23 扉页 第九行 批准部门 11P白正
24 扉页 第十行 施行日期 11P白正
25 扉页 第十一行 出版社名称(英文) 16P白正
26 扉页 第十二行 出版社名称(中文) 16P行楷
27 扉页 第十三行 出版地点及时间 11P黑正
28 翻译出版说明 Introduction 16P小标宋
29 翻译出版说明 翻译出版说明正文 11P白正
30 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6P小标宋
31 发布公告 公告编号 12P白正
32 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 11P白正
33 发布通知 批准部门 11P白正
34 前言 第一行 前言 14P小标宋
35 前言 正文 前言正文 11P白正
36 前言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7 主编单位 11P白正
参编单位 11P白正
38 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9 翻译人 11P白正
40 目次 第一行 目次 14P黑正
41 目次 正文 目次正文 11P白正
42 各页 正文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1P白正
43 各页 正文 章的编写及标题 14P黑正
44 各面 正文 节的编写及标题 11P黑正
45 各页 正文 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 11)黑正
46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注、图注 8P白正
采用说明
47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图名 9P白正
48 各页 正文 表格中的文字 8P白正
49 各面 正文 表题及表序号 9P白正
50 各页 正文 图中的数字和文字 7.5P白正
51 各页 正文 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 11P白正
52 第二章 术语、符号 14P黑正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 11P黑正
53 附录 第一行 附录及其编写 14P黑正
54 末页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4P黑正

[案情]

2012年5月27日,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将原告王某撞伤。王某受伤后入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2012年7月24日,经交警部门调解,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因本次事故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同日,陈某付给王某2万元赔偿款后,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中约定该赔偿款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则承担因此所生成的诉讼费及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约定付款期限到达后,陈某未付该赔偿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依协议支付其赔款及其逾期利息。


[分歧]

案件审理中,对于本案的案由及法律适用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对调解协议予以认可。法律应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协议不予认可,依法对起诉的所有诉求进行审理,按当事人实际损失判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亦没有法定的执行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法律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是基于被告不履行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已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且没有任何一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应认定该调解协议有效,以合同类纠纷审理、裁判。


[评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三种不同观点,核心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那么应如何认识呢?

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和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合法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侵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害人则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但这种赔偿责任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往往在过错大小、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此意义上讲,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或自行达成之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有了综合性的认识后,在案由和法律适用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理由如下:

1.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赋予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推翻所有调解内容的权利,而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不履行时,当事人起诉时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法院亦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并全面地按侵权法律计算受害人应得的赔偿;而当事人按合同之诉起诉时,法院也可按合同纠纷处理。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之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是定性为合同,那么当交通肇事者不依照调解书进行赔偿时,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只能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受害者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假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肇事者赔偿的数额是分期付款,且付款期限超过一年,但肇事者并没有依照约定进行赔偿,若受害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话,其将丧失胜诉权。所以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定性为合同的话,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订立调解协议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均应确认其效力。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纵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对我国固有的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的挑战。如果允许当事人反悔,对协议效力不认定,则会形成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没必要协商,因为协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那么只有到法院起诉等待裁判。这样,就会使社会产生信用危机,引起纠纷双方的诉累,最终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赔偿协议有无效情形,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有欺诈、胁迫行为,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宣告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协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解除后,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另一种情形是,赔偿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后续治疗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产生,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这种情形下应当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不知道将会产生后续治疗费为限。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0号)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

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200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