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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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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沧政发〔2007〕14号 2007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市、县两级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新区核心区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资源配置。

  

第三条 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供地。对已完成征收、收回(购)程序并支付补偿费的土地,要及时清场、入库,并按计划供地。

  

第四条 要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赠与或交换等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禁私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五条 严厉打击土地隐形市场和黑市交易,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国土部门要定期开展存量土地调查,清理闲置土地,建立台帐。对批准的项目用地不按时开工建设或中途停工以及建成后停止使用等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处置。

  

(一)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

  

(二)对各类闲置土地,一律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回(购)处置。要加大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置换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 规范改制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防止违规变卖划拨土地。

  

(一)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划拨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储备,不得通过拍卖、变卖地上建筑物等形式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破产企业土地处置收益等要上缴财政部门,存入专户、统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二)本规定发布前经国资委(或县级以上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批准,新企业已购买破产企业厂房设备和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和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按遗留问题补办土地处置手续,其他情况一律停止办理。

  

(三)在企业改制处置土地时,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对县级政府下属企业由县级政府)核实出具已落实职工身份置换和职工安置费用的证明文件,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证明改制企业已将职工安置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的文件,方可按改制政策配置土地。对已经按企业改制政策处置的土地,在政府收储时,其收地价格按改制时核定的价格加上已使用年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再扣减已用年期价格后的剩余价格计算。

  

(四)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将非商住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企业申请将非商住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购)储备。未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司法机关、破产清算组不得对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变卖或委托中介机构拍卖。

  

第八条 政府对收储的土地要逐步实行一级开发整理,以“净地”、“熟地”出让。集中连片的土地,要整体规划,成片开发建设规模小区,要面向全国招商引资。

  

第九条 停止委托开发商垫资代建城市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条 要科学编制全市年度用地计划,其中城镇土地收储计划和供地计划要与城市规划密切衔接,合理安排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供地数量。

  

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下达的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地方支柱产业、外资等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必须划拨的,要严格控制供地数量。划拨地价要实行动态管理,除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一般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60%确定。

  

第十二条 各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划拨土地或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获取的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逐步实行按修建性详规和楼面地价出让。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项目,不再批准建设底层商业等经营性设施。不得在工厂厂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校园等非商住用地范围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须经市规划审批会批准;用地单位须凭市规划审批会会议纪要及详细规划条件,到国土部门申办改变土地用途或用地条件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到规划部门领取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批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不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经营性用地),须经市政府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后涉及需调整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的,按相同级别土地市场最高价补缴出让金,否则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非特殊情况不再批准增加规划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审核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非生产性用地比例等四项控制指标。对高耗能、重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供地。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扩建申请用地,原有用地未达到四项控制指标的,应利用原厂区进行扩建改造;原厂区不宜改造扩建或已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应实行异地建厂,对原厂区土地由政府收回(购)储备,鼓励企业“退市进郊”。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集中,防止布局分散。各工业园区要划出一定比例土地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应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利用存量土地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且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缴存地方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土地出让金足额入库,严禁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征用土地。

  

(一)禁止任何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要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拨付到位,严禁克扣农民利益。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三)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支出,沧州市区实行“村申请、区审核、市财政审批”;各县(市)、渤海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实行“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市)、渤海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今后征地不再留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 规划部门要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期成片集中开发。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改造办法和优惠政策,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资产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严格规范行业行为。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结果,要做到公平、公正、真实。

  

(一)对中介评估和资产审计事务机构违反国家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错误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国资委、国土、房管、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破产及土地出让等各项资产处置中的资产清算、资产价值认定、债权核定、净资产核定,要高度负责、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企业虚报债务变相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利用编造的项目套取土地,囤积土地,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要将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案件,作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采取公开调查处理和媒体曝光的形式,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公安、监察、城管、国土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土地执法合力。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严禁违法批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对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敷衍塞责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当地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用途、非法交易等行为,要追究用地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立沧州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强化政府对土地资产的统一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使用、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旧城拆迁改造等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决策,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土地资产的统一监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机械委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1988年4月1日,国家机械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机械工业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 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 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 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 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为机械工业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机械工业各级没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 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机械工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经理)的职责和责任制里, 都必须明确地把保持设备完好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指对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企业生产用设备统一由设备动力部门管理。 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 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协同当地经委组织地区性的检修专业化协作, 推动检修杜会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 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厂生产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 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 在经营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 %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搞好设备的计划修理、 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 条例和目标,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 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全面组织和领导设备动力系统的业务并布置检查设备维修、 更新改造和动能管理工作,协调横向关系;掌握及正确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 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批费用预算; 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护竞赛活动,抓典型,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 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特别是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基础。
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 汽、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条 对进口设备, 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 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 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 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 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 必须按照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 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由国家机械委制订管理办法;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订管理办法;其余设备由企业制订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加工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停机对生产的损失, 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 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重点设备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任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设备封存。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 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 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 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对于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他原因闲置2年以上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设备的调拨和移装。设备实行有偿调拨, 调出设备应按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调出设备应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及技术文件, 企业内车间之间设备的移装应由设备动力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和高精度设备超过使用年限, 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 精度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及精度的,可作降级处理。
凡需降级使用的设备,应由企业领导、技术人员、 有经验的工人组成签定小组,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分析、论证定性, 提出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国家机械委备案。
第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宜修复、改装,对安全生产有影响, 对环境严重污染或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可以办理报废。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 稀设备的报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确定, 其中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机械委备案。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条 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 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1万元;精、大、 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0~3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万元以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二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重大及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限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对修复费用低于500元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条 自制设备经为期半年的生产验证, 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物相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 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否则不能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动力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一般动力设备、管道和线路安装、改造须经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审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变配电等重要设备的安装、改装、 修理和更新报废,须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 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统一的表格、工作定额和动力管线竣工图纸。 加强各种技术文件、图纸和档案管理,特别是动力管线竣工图纸的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应存放于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室中。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图表齐全,数据正确。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正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维修数据应用微机处理,以提高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技术状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正常运转。 主要生产设备应按照设备磨损变异的规律,进行定期的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分析和考核设备完好率, 便于及时和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为编制维修计划和提供领导做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 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工人排除,并填好故障记录, 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设备管理和维修部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 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重点设备要实行点检(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 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 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关键工序的设备,定期进行几何精度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动态精度检测,及时进行精度调整,作好记录, 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

第六章 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九条 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
第三十条 操作工人应掌握“三好”、“四会”, 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第三十—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单班制设备应有运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操作工人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 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并对违章指挥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条件, 采用预防维修方式;对于流水线、流程设备、全年无法停机的, 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护和检修,并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对生产影响不大的一般设备, 可采用事后维修方式。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按照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做好记录; 对设备动力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检修计划、 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作好记录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车间要设润滑点, 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职润滑工,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润滑设施; 建立和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对设备润滑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 定期),并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的科学方法。
第三十七条 设备预防性修理类别一般分为大修理、项目修理和小修。
(一)大修
设备的大修理是计划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 在大修时,要对所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 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 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二)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 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 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校正机床的座标,以恢复设备精度、性能。
(三)小修
设备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 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企业要制订年、季修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厂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备修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
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 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建立备件储备卡,要积极处理积压, 加快资金围转,保证经济合理储备。 引进设备的备件应高于维修备件供应率的平均水平,对大型、特殊的备件要用专款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 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 以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设备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 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承修部门应对承修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保修期3个月内,企业要考核大修理质量返修率指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恢复规定工作能力, 达到原出厂或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完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 修理技术文件按要求及时归档;但对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可以制定修理降级标准。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 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制定具体的大修理质量标准。
(二)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 大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降低要求或免检,同时,修理费用定额应相应地减少。
第四十—条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 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 以保证应大修理的设备及时按计划安排大修,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工作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它是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设备厂长(总机械师, 专职副总工程师)批准,凡纳入新建或技措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 应由企斗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设备动力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设备技术改造宜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3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过时, 应将改造内容专项列入技措计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 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用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四十五条 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
(二)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
(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不经济;
(四)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 设备更新工作应在主管设备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总机械(动力)师(专职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并应建立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计划、生产、技术、工艺、财务、质量、 使用部门参加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实施。 凡纳入国家计划中的技术措施项目有关设备更新部分,设备动力部门参与,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应组织技术鉴定,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设备变价收入款项, 按规定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报废的受压容器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章 经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购置新设备或设备进行重大改造,要在主管厂长领导下,设备动力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进行经济管理,在设备全过程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要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要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对车间经费中的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下达分配指标,由设备动力部门控制使用,并对设备大修理费用实行单台核算, 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费用摊派合理,在企业内要考核统计大修理成本, 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用率。 大修理成本和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要有统计分析, 应力求经济合理。
第五十条 企业要进行对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的统计与考核,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力求用较少的设备投资,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要把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把设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上给予保证。分期分批培训在职职工, 并将学习成绩列为竞赛评比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五十二条 结合工作需要, 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热爱设备工作、成绩优良的干部、 工人参加厂外有关的各种专业培训班,脱产深造,或参加高等院校、电视大学或业余职工大学, 脱产接受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正规专业教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经评定为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后, 企业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厂内设备管理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评奖活动,发表成果,树立标兵,表彰奖励先进, 以推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开展,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求知识面广,技术复杂, 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人员待遇和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 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五十六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车间、 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予经济惩罚。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 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劣化的单位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兵器企业专用设备管理另发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件 附 录
—、“三好”、“四会”的解释
(一)管好、用好、维修好。
(二)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一)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三)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四)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五)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一)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二)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 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三)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四)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 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企业全年创净产值总和(万元)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100%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万元)
式中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年初十年末)设备原值12。
(二)设备可利用率
制度工作台时-设备修理停用台时
设备可利用率=------------------------------×100%
制度工作台时
式中 修理停用台时=预防性计划维修停用台时+故障维修停用台时。即指设备交付检修之时起(预防性计划维修自生产部门停产变修, 故障维修自通知检修),直至修完交验合格正式投产使用为止的全部停用台时。
(三)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四)设备新度系数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设备新度系数=--------------------------------------×100%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五)设备故障停机率 ,
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故障停机台时包括事故停机台时。
(六)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实际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内的台数
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100%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台数
(七)设备大修理成本
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的费用(元)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成本=-------------------------------------
全年实际大修理设备的修理复杂系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维修费用
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费用总额(万元)+
实际维修费用总额(万元)
------------------------
全年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九)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大修理总停歇天数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总的修理复杂系数
(十)大修理质量返修率(保修期一律按3个月计算)
保修期内实际返修停歇台时
大修理质量返修率=--------------------------×100%
返修设备实际大修理停歇台时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
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三明市人民政府于印发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于印发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9〕208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裁决机关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申请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同意后,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第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九条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 行政强制拆迁后,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保全的物品。被执行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十一条 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机关、配合执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被执行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

  (五)强制拆迁的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