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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3:0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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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合约代码
买/卖
申请数量
持有期限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8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
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 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服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行强制性培训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具体单位和收费项目另行发文确定。
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及其所收费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暂存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旬(节假日顺延)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和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每年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八条 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收费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则,对部门或单位上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市人事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工本费、制作费、检验检测费、技术鉴定费及其他专业性的支出等,由单位按实际支出需要填报。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批准的收支计划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收费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性质、收入项目性质以及收入取得的方式,分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靠法治

刘继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2005 年2 月19 日, 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进行了阐述。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完整概括和描述。同时, 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了出来。因此,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科学内涵,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对全面社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按照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和要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要靠法治。
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迄今为止最准确、最全面、最经典的一个定义,系统概括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和实质。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那种认为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是不对的。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民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离开了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发扬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运行机制,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1978 年12月13 日提出的16 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根据这些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 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 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 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这些成就,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以司法公正为重要标志,在民主立法的前提下,司法的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真正的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集团,同样也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只有首先剥夺自己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剥夺其他任何个人和集团的法外治权,也才能使实现社会公平成为可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处理好不同的利益关系,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不仅是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基本手段,也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依据。用法律形式来肯定和保护个人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更是经历了一个曲折探索的过程,才形成了现行宪法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文界定,最新修订的宪法更是鲜明地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也是使我国社会进一步创造活力的基本法制保障。
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必须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而其中最核心的是使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也就是使创造成果的人能够充分享有创造成果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这必须靠法制来提供最基本的支撑和保障。应该说,在尊重、保护、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和具体化,还需要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贯彻实施。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共同的长远利益等方面,还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比如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安定、扼杀创造活力的重大社会问题,光靠一般的诚信号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法制保障。再比如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如何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问题,更需要法制的强有力约束与规范。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必须先行。
作者:刘继军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