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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0 22:4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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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促进象屿保税区的发展,加强保税区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征。
第三条 对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给予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额占年产值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该年度可减按1
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境外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一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不论属何经济性质,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保税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非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源于保税区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条件优惠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免。
第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均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如将进口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应照章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收,具体办法按海关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出境外销售的,除原油、成品油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除烟、酒产品减半征税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如将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销售的,应向保税区税收管理机关申报并缴纳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条 对境外运入商品进行装配、分选、贴标签等加工后复运出口,其所取得的手续费和工缴费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如将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应向保税区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并缴纳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内非生产性企业取得的营业服务等收入,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困难的,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照顾。
对设在保税区内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取得的业务收入,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免征工商统一税。免税期满后,如有必要,经报市税务局批准,可再给予一定期限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境内非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往保税区的,视同出口,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境内非保税区内资企业销往保税区的商品,其生产企业应予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然后视同出口办理退税,退税手续按现行出口退税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保税区税收其他征收规定和管理办法均按国家税法及厦门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会 [2004]25号



为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在总结多年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问题
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从2005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考试科目衔接问题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二)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须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三)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四)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成绩管理问题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二)2005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人事部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为推进闽江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闽江流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闽江干流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出港签证。

  三、闽江流域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042626.doc





附件: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前 言 II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过去十几年来闽江干流常用船型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究的基础上,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闽江干流运输货种、运量需求,与航道、过船建筑物的技术标准等通航技术条件。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经过多方案技术优化论证研究编制。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订《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经闽江干流马尾—南平延福门(经南港航道)并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自卸散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2.3 对于非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运输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管理机构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干货-Ⅰ 45~47 8.0 1.4~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干货-II 52~54 10.3 1.6~1.9 400~750  
闽江干货-III 72~75 10.8 2.0~2.2 750~12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自卸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自卸-Ⅰ 44~45 8.3 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自卸-II  54~56 8.9 2.0 400~750  
闽江自卸-III  59~62 10.8 2.2 700~9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集装箱船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
吃水m 参考载箱
量级TEU 备注
闽江集-Ⅰ 54~55 10.1 1.4~1.6 24~33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集-II 64~65 10.1 1.7~2.2 36~55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空载吃水至上层建筑最高固定点高度不得大于6.0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集装箱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